法制对应的
英文是 legal system。在正常中文使用中,法制一词并不是“
法律制度”这个词组的缩写。
法制概念的建立是作为另一个对法律存在目的的认识和信念的对立而成的,即法治(英语:rule by law)。法制被认为是奉行法律工具主义,即把法律当作政府统治的工具,而法治则意味着政府本身也要受到法律的制约。法治认为任何人都不能幸免于法律或凌驾法律之上,其概念可以追溯到
古希腊。
亚里士多德这样说:“法律应当统治”。历史上,与法治鲜明对比的另一个信念是
罗马法中的政权凌驾于法律之上 (英语:rex lex)。法治信念首先在
普通法系中获得实现,随后推向世界。
在西方学界中,rule by law 概念恰恰是在近代了解到中国视法律为工具的法律实践既不同于政权凌驾于法律之上,也不同于法治信念而建立起来的。Rule by law 这个词组的中文翻译包括法制,依法而治和
以法治国。
是对法律中某些条文或文字的解释或限定。这些解释将涉及到
法律的适用问题。
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做出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还有一种
司法解释,即由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做出的解释,用于指导各
基层法院的司法工作。
是由国务院制定的,通过后由国务院总理签署
国务院令公布。这些法规也具有全国通用性,是对法律的补充,在成熟的情况下会被补充进法律,其地位仅次于法律。
地方性法规大部分称作条例,有的为法律在地方的实施细则,部分为具有法规属性的文件,如决议、决定等。
地方法规的开头多贯有地方名字,如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等。
还有一些规章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
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仅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如《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天安门地区管理规定>的决定》、《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等。
宪法具有最高的
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
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行政法应该遵循的原则很多,根据不同的层次,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
政治原则和
宪法原则。这是中国行政法的最高原则,它规定行政法的发展方向,道路和根本性质。第二类 是行政法的一般原则,也叫
基本原则。这类原则位于政治原则和宪法原则之下,产生与行政法并指 全部的
行政法律规范。第三类 实行行政法的特别原则,这类原则是位于基本原则之下,产生于行政法并指导局部的行政法规范。例如
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被告负责
举证责任。
一、法律法规具有明示作用。法律法规的明示作用主要是以
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告知人们,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非法的。违法者将要受到怎样的制裁等。这一作用主要是通过立法和普法工作来实现的。法律所具有的明示作用是实现知法和守法的基本前提。
二、 法律法规具有预防作用。对于法律法规的预防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法规的明示作用和执法的效力以及对
违法行为进行惩治力度的大小来实现的。法律的明示作用可以使人们知晓法律而明辨是非,即在人们的日常行为中,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绝对禁止的,触犯了法律应受到的法律制裁是什么,违法后能不能变通,变通的可能性有多少等等。这样人们在日常的具体活动中,根据法律的规定来自觉地调节和控制自己的思想和行为,从而来达到有效避免违法和
犯罪现象发生的目的。严格及时有效的执法也可以警示人们,未违法,违法必受罚,受罚不可变通也。这样可以在每一个人的心底上建立起一道坚不可摧的思想行为防线。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收到欲方则方,欲圆则圆的良好的规范效果。
三、 法律法规的
校正作用。也称之为法律法规的
规范作用。这一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的
强制执行力来机械地校正
社会行为中所出现的一些偏离了法律轨道的
不法行为,使之回归到正常的法律轨道。像法律所对的一些触犯了法律的违法犯罪分子所进行的强制性的法律改造,使之违法行为得到了强制性的校正。
四、 法律法规具有扭转
社会风气、净化人们的心灵、
净化社会环境的
社会性效益。理顺、改善和稳定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提高整个
社会运行的效率和文明程度。作为一个真正的
法制社会则是一个高度秩序、高度稳定、高度效率、高度文明的社会。这也是法制的最终目的和最根本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