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权力
国家事务
国家权力是指统治阶级运用国家机器来实现其意志和巩固其统治的支配力量。
宪法规定
法定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章第一节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行使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定义
权力
国家权力对内具有强制性,对外具有主权性,不允许外来干涉。通常以宪法、法律等加以颁布,由政权机关保证其实现。
现代政府权力按照职能不同,一般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这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
作用
是所有社会领域中最具权威性、强制性的一种权利,通常把它视为一种强制力,一种暴力,是指统治阶级运用国家机器来实现其意志、巩固政权、管理公共事务的支配力量。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中央政府网.2004\u5e743\u670814\u65e5
最新修订时间:2024-03-08 22:54
目录
概述
宪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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