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是用于证明居住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
公民的身份证明文件。用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证明身份的多种情形。其登记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指纹信息、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
历史沿革
无证时代
新中国成立后很长一段时间,中国公民并没有居民身份证,除了
户口簿之外,介绍信是证明公民身份的有效凭证。介绍信是计划经济时期人们出远门探亲、外出学习、调研工作的唯一证照,它是单位之间、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城乡之间、军民之间联系工作的信物。没有介绍信进不了机关、学校之门;没有介绍信寸步难行,连住宿也不给安排。介绍信是唯一的外出、沟通、购买车(船、飞机)票证明,有关机关、部门只接待所有国营工厂签发的介绍信,社队企业、集体企业、社员(村民)外出探亲必须加盖所在地人民公社(镇)公章。
一代证
改革开放后,人员流动日趋频繁,由于人户分离现象严重,户籍证明公民身份的行政效率大为减弱。此外,因为没有统一的身份证明文件,造成了很多地方办事效率低下,甚至因为身份证明容易造假而造成社会治安等问题。建立统一的公民证件制度的要求迫在眉睫。
1983年5月9日,公安部在给中央的《关于加强和改革公安工作的若干问题》的报告中正式提出“提请国家立法,实行公民证制度”,随即开始筹备发放居民身份证工作。
1984年4月6日,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颁发居民身份证若干问题请示的通知,同时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试行条例》,规定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除未满十六周岁者和现役军人、武装警察,以及正在服刑的犯人和被劳动教养的人员,均应申领居民身份证,并决定首先在北京实行。自此,中国通过实施居民身份证制度,揭开了居民户口证件化管理的序幕。同年,北京市开始
第一代居民身份证颁发试点工作。当时,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和有效期,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分为10年、20年、长期三种,第一代居民身份证为聚酯薄膜密封、单页卡式,15位编码,最初发放的有一大批身份证是用手工填写的。8月30日,公安部、北京市公安局举行中国首批居民身份证发放仪式,现场380人拿到了首批居民身份证,第一个领取的是女高音歌唱家
单秀荣。之后,在北京取得经验的基础上,上海、天津等九大城市相继开展了试点工作。
1985年9月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批准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标志着中国居民身份证制度的正式确定。1986年11月3日,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自1986年11月28日施行;同年,身份证开始铅字打印。此后,各地根据国务院部署的全国五年(1986至1990年)集中发证规划,分别制定了具体实施方案,在完成试点的基础上,从城市到农村,分期分批全面展开了颁发居民身份证工作。1988年,身份证开始计算机打印。1989年秋,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公告,从1989年10月1日起在全国开始使用和查验居民身份证;9月15日,为了解决暂未领到居民身份证的部分居民的身份证问题,公安部发布了《临时身份证管理暂行规定》。
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身份证的使用场所非常少,仅限于买火车票、飞机票或是住宿登记。当时,身份证办理,主要靠公安机关安排社区民警或是居委会工作人员挨家挨户宣传,收集照片和信息。
1995年7月1日起,居民身份证制作启用新的防伪技术,采用全息透视塑封套防伪。
1999年9月26日,《
国务院关于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的决定》公布,决定自1999年10月1日起在全国建立和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公民身份号码按照GB11643-1999《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由18位数字组成:前6位为行政区划代码,第7至14位为出生日期码,第15至17位为顺序码,第18位为校验码,公民身份号码是国家为每个公民从出生之日起编定的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此,身份证编号由15位数变更为18位数。
随着科技飞速发展,第一代身份证逐渐不适应现实需求。2013年1月1日,第一代居民身份证正式停用。
二代证
实行居民身份证制度,对加强国家的行政管理、社会管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特别是方便公民从事各种社会活动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20世纪80年代制发一代身份证的时候,受当时的经济条件、技术条件的限制,在制证材料、制证技术、防伪性能等各方面均存在不少缺陷。其缺点主要有:1、防伪性能比较差,导致伪造身份证的违法犯罪活动比较猖獗,直接影响了社会治安秩序,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经济秩序;2、第一代身份证的制作工艺比较繁琐,制作周期较长;3、核查的手段比较落后,辨认效率低。针对这种情况,1997年,国务院第143次总理办公会议决定,由公安部负责编制社会保障号码。同时,国务院提出使用IC卡作为号码的载体。由此,公安部通过广泛的调查论证,拟采用非接触式IC卡技术,研制、换发中国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1999年6月,公安部向国务院提出了申请。2001年1月,国务院总理在召开国务院第90次总理办公会时,原则同意公安部提出的采用非接触式IC卡技术换发我国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意见;6月13日,国务院批复同意换发
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国务院《
关于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有关问题的批复》中,同意从2001年开始逐步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由公安部负责统一监管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制作,实行集中制卡,分散制发证件,要求公安部有计划分步骤地做好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工作,2001年选择部分经济发达地区进行试点,2002年在部分大城市、经济发达地区开展换发证件工作,同时为全国普通高等院校的学生换发证件,从2003年起全面启动换发证件工作,争取在大中城市、经济发达地区全部完成,“十五”末完成绝大部分地区的换发证件工作。
2001年10月,按照公安部有关第二代身份证工作规划,湖州市与上海市、深圳市被确定为全国换发“二代证”试点城市。同年,公安部向国务院提出建议,根据身份证条例的修改,向国务院报送了送审稿。
2003年,全国启动第二代身份证试点工作,北京入选试点城市。6月28日,十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同时废止。
2004年1月21日,公安部下发《
关于认真做好全国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的通知》,提出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的总体目标:从2004年1月开始,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为年满16周岁的公民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工作目标;2004年,在选择部分城市进行试点的基础上,陆续启动条件具备地区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并于年底前完成其他地区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准备工作;2005年,全面启动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同时停止制发第一代居民身份证;2008年底,基本完成全国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3月29日,全国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正式启动,上海、深圳和浙江湖州三个试点城市同时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当日,上海市嘉定区和上海市崇明县分别举行“二代证”首发仪式;湖州市在湖州行政中心举行“二代证”首发仪式,全国劳模、三八红旗手、湖州市下岗再就业明星秦兰英女士领到了浙江省首张“二代证”;深圳市在深圳市公安局举行“二代证”首发仪式,来自山东的“移民”栾韶东先生获得广东省首张“二代证”。5月16日,北京市在北京市东城区六十五中学礼堂内举行首发仪式,公安部治安局领导为28岁的东城社区工作者李媛和7岁小朋友赵熙然分别颁发了北京市第一张成年人二代身份证和第一张未成年人二代身份证。
与第一代居民身份相比较,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采用了多项新技术和新的防伪措施,由多层聚脂材料复合而成的单页卡式证件,采用非接触式IC卡技术制作,具备视读和机读两种功能。由于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利用容量较大的芯片作为机读存储器,写入的信息可划分安全等级,分区存储。此外,证件信息的存储和证件查询采用了数据库技术和网络技术,既可实现全国范围的联网快速查询和身份识别,也可以进行公安机关与各行政管理部门的网络互查。由于这些技术特点,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可以更加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有利于加强人口管理,维护社会秩序。
2005年,中国全面启动集中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同时停止制发第一代居民身份证。2006年6月30日,北京市完成第二代身份证试点任务。2007年10月21日,中国
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颁令公布《
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办法》,该办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规范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的申领和发放。2008年,浙江在全国省级单位中率先完成集中换发“二代证”工作。
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明确规定,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包括指纹信息。
2017年4月,制证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成功上线,浙江省制证中心实现制证流程信息9道工序间的无纸化网络传输,开创了全国居民身份证制作行业信息化建设先河。12月25日,广州第一张“
微信身份证”在广州市南沙区签发,为线上、线下政务服务以及旅馆业登记、物流寄递等实名制应用场景,提供国家法定证件级身份认证服务。身份证“网证”由公安部第一研究所在国家重大项目支撑下推出,是实体身份证芯片唯一对应的电子映射文件,通过国家“互联网+可信身份认证平台”签发。针对“网上身份难确认、易伪造”等难题,南沙可信身份认证示范基地联合腾讯微信团队,首先在广东试点试行该应用。市民有了“网证”后,再次办理线上、线下业务时,通过“网证+刷脸”模式即可完成身份认证,无需再携带实体身份证和留存身份证复印件。
2018年2月7日,北京警方通报称,会在2018年适时推出居民身份证自助办理服务和流动人口微信办理居住证等相关事宜。3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自4月9日起,在天津市、山西省、福建省的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开展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核查试点工作;在上海市、福建省、深圳市、珠海市的工商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开展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核查试点工作。4月12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宣布自4月1日起,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4月17日,由公安部第一研究所可信身份认证平台(CTID)认证的“
居民身份证网上功能凭证”亮相支付宝,并在衢州、杭州和福州启动试点应用。此后,网络可信身份认证体系应用逐渐落地。
2022年3月11日,在
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闭幕会后的记者会上,时任国务院总理
李克强表示,“我们今年要实施一项政策,就是把人们常用的身份证电子化。也就是说,拿着手机在有关事项上一扫码,事就办成了。当然我们也要为不用智能手机的人,特别是老人提供便利,还要保障公民的信息安全和隐私。”
义务的法律责任。同年,首批20年有效期的居民身份证陆续期满,居民身份证迎来办理高峰。
证件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指纹信息、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居民身份证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填写。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居民身份证用汉字登记的内容,可以决定同时使用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文字或者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文字。
第一代身份证反面有持证人的黑白照片,第二代是彩色的。1984年,有关各方曾就居民身份证是否要有“婚姻状况”、“职业”等内容进行过争论和探讨,综合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的实际情况,最终没有成为身份证内容。
反面
正面
少数民族版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一章 第四条 第二款项,“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居民身份证用汉字登记的内容,可以决定同时使用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文字或者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文字。”允许中国
少数民族地区使用相应的主体少数民族文字的民汉双文身份证,如广西签发的第一代、第二代身份证都有
壮文。第一代民族文字因技术原因采用手写,第二代六种民族文字全部采用计算机输入。中国第二代身份证有壮文、
维吾尔文、
彝文、
藏文、
蒙古文、
朝鲜文六种民族文字与汉文字并列的双文版身份证。使用以上六种民族文字的少数民族地区的共有资料部分一律为民族文在上(蒙文在汉文之左则)、汉文在下双文版本。本人资料部分少数民族地区的主体少数民族居民可以申请附加民族语言在汉文之上,汉族以及其他民族居民则只显示汉文。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全区的身份证的共有资料部分一律为维汉双文版本(例:姓名 نامى),而区内的维吾尔族居民可以在本人资料部分的汉文之上附加维吾尔文(例:纳斯尔丁·阿凡提 نەسىرىدىن ئەپەندى),而区内的汉族或其他少数民族的本人资料部分则只有汉文,或也可申请附加维吾尔文,但不能附加其他的民族文字(如
哈萨克文、
蒙古文、
锡伯文等)。
身份证号
制度建设
199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建立了
公民身份号码制度,把原本在申领居民身份证时才确立的15位居民身份证号码,替换为出生时编排的终身不变的唯一的18位代码,即公民身份号码。公民身份号码的不仅应用在居民身份证上,也运用于其他领域。
18位身份证标准在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1999年7月1日实施的GB11643-1999《公民身份号码》中做了明确的规定。GB11643-1999《公民身份号码》为GB11643-1989《
社会保障号码》的修订版,其中指出将原标准名称“社会保障号码”更名为“公民身份号码”,另外GB11643-1999《公民身份号码》从实施之日起代替GB11643-1989。
2017年4月27日,据新华社消息,3年来,全国公安机关共清理重复户口306.7万个,清理应销未销户口212.5万个,纠正登记项目差错1101万项,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重号人数由171万人减至8人,公安机关已对这8人的人口信息做了特殊标注,达到其公民身份号码唯一性的效果。
编码规则
身份证号码是由18位数字组成,其中,前6位对应省市区,以首次办理身份证的地址排位,不会根据地址或户籍变化而变动;7至14位为出生年月日;15至17位是同一地址码所标示的区域范围内对同年同月同日生人编订的顺序码。其中第17位表示性别,奇数为男性,偶数为女性;最后一位为校验码。具体来说:
第1、2位数字表示:所在省份的代码;
第3、4位数字表示:所在城市的代码;
第5、6位数字表示:所在区县的代码;
第7-14位数字表示:出生年、月、日(其中7、8、9、10位是年,11、12位是月,13、14位是日);
第15-17位都是同一地址辖区内的,以及同年同月同日出生人的顺序码,同时第17位兼具性别标识功能,男单女双;
第18位数字是校检码:可以是0-9的数字,有时也用X表示。
作为尾号的
身份证校验码,是由号码编制单位按统一的公式计算出来的,如果某人的尾号是0-9,都不会出现X,但是如果尾号是10,那么就得用X来代替,因为如果用10作尾号,那么此人的身份证就变成了19位,而19位的号码违反了
国家标准,并且中国计算机应用系统也不承认19位的身份证号码。X是
罗马数字的10,用X来代替10,可以保证公民身份证符合国家标准。
可以通过
冗余校验的方式来核查身份号码最后的“校验码”是否属实。
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如下情况时需要使用身份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遇有下列情形时,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经出示执法证件可查验居民身份证:
办证流程
中国公民在年满16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当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中国未满16周岁公民,可以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迁入内地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的,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时应当依照《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申领
1.年满十六周岁公民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时,由本人携带户口簿前往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办证中心办理。未满十六周岁公民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时,应由本人携带户口簿,并由监护人陪同代为申请。监护人一般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当公民本人与监护人不在同一户口簿上或监护人不为户主无法证明监护关系的,还需提供诸如出生证明等监护关系证明),并与未满十六周岁公民本人现场合影存档,以保证未满十六周岁公民身份的准确性。由于现场需采集人像和指纹信息,故未满十六周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不允许由监护人代办,须本人和监护人同时到场申请办理。
2.户口所在地户籍窗口打印《人口信息核对表》,核对人口信息。
3.人口信息正确无误,受理窗口采集人像、指纹后直接打印《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
4.申领人或监护人在《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上签字确认,领取《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
5.接到领证通知后本人携带《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到指定地点领取证件。若申领人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可以自愿申请办理邮寄证件。
补领
1.本人携带户口簿或其他能证明身份的证件到户籍地所属省级行政区任一派出所或办证中心办理(不符合省内异地办证要求的只能在户籍地按要求提供材料办理)。符合省外异地合法稳定居住、就业或就学等条件,已办理人口信息登记且符合异地办证公安部统一要求的,还可持居住证、户口簿或其他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身份证件、相关就学/就业/居住证明材料在现居地申请全国跨省异地办证。按照法律及公安部法规规定,补证不因年龄而异,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身份证丢失的,也可本人携带上述材料申请补领。
2.受理窗口采集人像、指纹后直接打印《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或《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
3.申领人在表格上签字确认,交纳证件工本费(40元,法律规定有特殊情形的除外),领取《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和收费收据。
4.接到领证通知后本人携带《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到指定地点领取证件。若申领人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可以自愿申请办理邮寄证件。
换领
1.换领居民身份证主要分以下几种情况:
①已申领第一代居民身份证首次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②市外新迁入需换领居民身份证
③已申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变更或更正
④证件损坏
⑤有效期满
前三种情况需要本人携带户口簿与原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因各类原因影响核验身份的(如相貌变化过大、指纹无法核验等),还需提供相关证明。
后两种情况可以本人携带户口簿、原身份证或其他能证明身份的证件到户籍地所属省级行政区任一派出所或办证中心办理(若不符合省内异地办证要求的只能在户籍地按要求提供材料办理)。符合省外异地合法稳定居住、就业或就学等条件,已办理人口信息登记且符合异地办证公安部统一要求的,还可持居住证、原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身份证件、相关就学/就业/居住证明材料在现居地申请全国跨省异地办证
按照法律及公安部法规规定,换证不因年龄而异,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上述情形的,也可按照上述要求本人携带材料申请换领居民身份证。
2.受理窗口采集人像、指纹后直接打印《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或《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
3.申领人在表格上签字确认,交纳证件工本费(损坏换领40元,其余情况换领20元,法律规定有特殊情形的除外)领取《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和收费收据。
4.接到领证通知后本人携带《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到指定地点领取证件。若申领人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可以自愿申请办理邮寄证件。
5.申领人领取居民身份证后,需将以前申领的居民身份证全部交回派出所。
挂失
1.公民遗失居民身份证时,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由公安机关填写《居民身份证报失证明》,并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领临时身份证。从报告之日起3个月仍未找到的,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补领新证,而补办身份证本身就是挂失行为;
2.失窃或遗失还在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总会让人萌生被不法分子滥用的担心,且实际生活中有太多太多的教训值得记取。为避免意外发生,登报声明遗失作废并非多余,因为一旦发生问题,登报挂失日期是唯一能够证明当事人可以不承担责任的证据;
3.凡是用身份证开户的相关业务,还应及时到营业厅挂失并查询是否有人盗用自己证件非法消费,以免造成经济损失。
便民措施
异地受理
2015年11月,公安部印发《
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为降低公民居民身份证被盗用、冒领等风险发生率,方便在外公民办理居民身份证,明确了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制度。
1.实行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异地受理。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的有关规定,改革现行居民身份证办理机制,对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公民,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委托现居住地公安机关受理。
2.合理设立异地受理点。根据当地流动人口数量、分布和地域情况,由市(县)公安机关确定户政办证大厅和部分户籍派出所为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异地受理点,并向社会公布。
3.提高异地受理工作效率。公民本人到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申请换领的,交验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的,交验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由公安机关查询全国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系统和全国捡拾居民身份证信息库核实。对符合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当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群众所需补齐的材料。
4.规范证件制发程序。异地受理点受理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申请后,应当及时将受理信息传送至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要及时审核签发。受理地公安机关接到经审核签发的制证信息后,在法定时限内完成证件制作与核验发放,申请人凭领证回执到异地受理点领取证件。换领证件的,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缩短制发证周期。
5.严格身份信息核验。公安机关应当严格落实身份信息核验制度,认真核验申请人与人口系统中身份信息是否一致,对因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不予受理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申请。
6.建立不良信用记录人员不予受理制度。对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和买卖、使用伪造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国家机关证件人员,不予受理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申请;对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不予受理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申请。
7.严格执行工本费收费标准。公民异地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向受理地公安机关缴纳证件工本费。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收费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规定,公安机关不得额外收取其他费用。
8.提供临时身份证明服务。对因丢失、被盗或忘记携带居民身份证急需登机、乘火车、住旅馆人员,机场、火车站派出所和旅馆辖区派出所通过查询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核准人员身份,及时为其开具临时身份证明,用于当次乘机、乘火车和入住旅馆。
挂失申报
2015年11月,公安部印发《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为降低公民居民身份证被盗用、冒领等风险发生率,方便在外公民办理居民身份证,明确了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制度。
1.就近办理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全国公安机关户籍派出所、办证大厅受理公民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公民居民身份证丢失、被盗的,可持居民户口簿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挂失并办理补领手续;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可到就近的户籍派出所或者办证大厅申报挂失。符合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条件的,可在异地受理点办理补领手续。
2.规范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程序。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登记表》。公安机关应当核验公民的身份信息,核实的应当当场受理。申报挂失的居民身份证已登记指纹信息的,应当现场比对指纹信息。
3.提供挂失信息核查服务。公安机关要加快建立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信息系统,加强数据维护和信息更新,通过公安部部门间信息共享与服务平台和全国人口信息社会应用平台,为社会各用证部门和单位提供居民身份证挂失信息核查服务。
4.严格落实居民身份证核查责任。公安机关应当督促和指导相关用证部门和单位严格落实居民身份证核查责任,严防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问题发生。不依法履行核查义务致使公民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发现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为切实保障军人合法权益,便利广大官兵工作、生活,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的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按照以上工作流程开展。
丢失招领
2015年11月,公安部印发《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为降低公民居民身份证被盗用、冒领等风险发生率,方便在外公民办理居民身份证,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丢失招领制度。
1.设立丢失招领窗口。在全国公安派出所、户政办证大厅设立居民身份证丢失招领窗口,负责接收群众捡拾到的丢失居民身份证,统一录入全国捡拾居民身份证信息库,为丢失居民身份证的群众提供查询服务。
2.规范丢失招领程序。公安机关要积极引导群众主动上交捡拾到的居民身份证。对收到群众捡拾的丢失居民身份证,经核实已补领新证的,按规定销毁捡拾证件并做好登记。对未办理丢失补领手续的,应当向丢失招领系统输入信息,有联系条件的要通知本人领取丢失证件。发还丢失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核验领证人身份信息,拍照留存相关图像信息。
为切实保障军人合法权益,便利广大官兵工作、生活,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的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按照以上工作流程开展。
跨省通办
2022年8月,公安部制定并印发2022年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助力稳住经济大盘重点措施,其中包括推进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
2022年8月1日起,在长三角、闽赣、川渝黔三个片区的9省市,全面推开区域内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
2022年10月1日起,在全国其他省市逐步启动试点工作,年底前在试点地区实现群众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无需回户籍地,可在现居住地就近办理。
截至2024年7月,已开通居民身份证换补领“跨省通办”服务的省市包括: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及江西省萍乡市。
全程网办
2020年7月起,江西省户籍居民,在江西省办理过居民身份证,且登记了有效指纹和居民身份证照片(16周岁以下人员最近身份证照片在2年内,16周岁及以上人员最近身份证照片在5年内)的人员,通过“赣服通”或“江西公安为民服务网上办事系统”,可申请补领、换领居民身份证,实现“零材料、一次不跑”网上全流程办理。
2021年10月,为进一步深化全省“放管服”改革,便利群众网上办理居民身份证,贵州公安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推出了居民身份证损坏换领、丢失补领网上办业务。贵州省户籍的公民凡是在两年内办理过居民身份证且采集指纹信息的,可通过“贵州公安”APP或“贵州110”微信公众号申请办理居民身份证损坏换领、丢失补领业务。
2023年7月17日起,四川省公安厅在四川省范围内推出居民身份证丢失补领损坏换领“全程网办”服务。四川省户籍居民居民身份证损坏或丢失的,可通过登录各市(州)公安“微户政”,经身份核查、人像比对等方式核验通过后,网上申请丢失补领、损坏换领,可不再到公安办证窗口现场申办,实现“全程网办”。
2023年9月15日起,浙江省公安厅在全省正式推出“居民身份证丢失、损坏补领(领证未满两年)”全程网办服务。
2023年12月,河南省焦作市公安机关推出重要便民举措,在河南省率先实现身份证丢失补领、损坏换领“全程网办”。
2024年6月24日起,湖北省公安厅利用数据共享、身份认证等方式,通过线上审核签发、线下办结邮寄,在全省实施“领证两年内丢失(损毁)补领居民身份证”、户籍类证明开具、居住证办理全程网办工作,上班族、学生族和身在异乡的湖北籍居民,都可以办理。
2024年8月26日起,湖南户籍居民(长沙市除外)因有效期满、姓名变更、住址变更、民族变更更正、损坏等原因需要换领身份证,可全程网办。
2024年12月1日起,青海公安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实施居民身份证换补领“全程网办”。
证件拍照
由于身份证换领需要重新采集人像和指纹,居民拍摄身份证照片时请尽量着深色、亮色有领或圆领上衣,勿穿白色上衣;将头发梳理整齐,不要梳得过高,耳朵外露,勿染过于鲜艳发色;勿佩戴美瞳类隐形眼镜或框架眼镜;勿佩戴首饰,如发卡、耳环、项链等;勿化浓妆,表情要端庄大方。
2018年11月,公安部施行深化治安管理“放管服”改革便民利民6项措施。其中,为群众办理居民身份证和居住证提供便利服务措施提出,居民身份证相片“多拍优选”。群众如果对拍摄的居民身份证相片不满意,可以申请重新拍照3次,从中优选满意相片。办理过居民身份证的群众,2年内再次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时,可以使用原相片信息办理。
2023年1月,在上海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支持下,上海市浦东区推出“手机自助拍摄身份证照片”的便民服务措施,并于2月初在全市推广。上海市民实现用手机自助拍摄身份证照上传。
2024年2月1日起,湖南省公安机关推出居民身份证、出入境证照人像社会化采集便民服务举措。湖南户籍居民在办理居民身份证、出入境业务前,可通过“湖南公安服务平台”或“标准人像”公众号,选择手机拍照上传照片或到就近的照相馆拍摄照片上传。
2024年11月,天津市实现身份证照片自助照相。市民可以多次重新拍摄,直到拍摄出自己满意的照片为止。不过,这项服务只能实时拍照上传,不支持群众通过自主上传照片,或者是上传修图以后的照片。
办理时限
公民申请领取(即首次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并经公安机关审核通过予以办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或《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对于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适当缩短办证时间。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予以办理。
2019年9月,依托“一网通一次办”平台,山西警方从当月起在全省实施居民身份证一个工作日快捷办理的新举措。居民身份证当日受理、当日制证、当日出库,24小时至36小时以内邮寄至办证派出所或个人。其中,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当事人需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丢失补领、损坏换领等非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当事人可在山西公安“一网通一次办”平台在线提交申请,即可实现网上审核、网上缴费,申请人不需要到场。
2020年10月,吉林省公安厅在全省公安机关全面启动“居民身份证一日办理”改革,实现身份证当天受理,当天制证,当天出库,全省48小时内送达。
自助办证
2016年12月,福建省试点使用自助居民身份证受理机。福建省内户籍居民(不含集体户人员)因二代居民身份证丢失补领、损坏换领及有效期满换领等三种原因需申领身份证件的(占身份证全部业务的70%),可通过自助居民身份证受理机自助办理。
2023年10月,广州公安户政部门在广州投放居民身份证自助办证机,申办人属于年满16周岁以上的广东省户籍居民,即可通过身份证自助机自助完成电子申请表的填写、指纹采集、现场人像比对、缴费、回执打印等操作,整个过程最快3分钟就可轻松完成补、换领居民身份证业务的申请。
2024年11月,北京市公安局试点在办证业务比较集中的派出所和社区警务站,投放了身份证自助申办机和自助发证机,让部分群众不必在窗口排队取证,可以在十个工作日或接到短信通知后的任意时间到自助发证机取证。身份证自助申办机和自助发证机实行24小时开放,可满足白天上班或紧急办理业务的北京市户籍居民身份证过期、丢失或损坏的办证需求。
2024年11月,杭州首台24小时身份证自助服务机落户西湖区,实现24小时不间断提供浙江省内户籍的“身份证到期换领”“丢失换领”“损坏换领”3项业务办理,企业群众可“就近”全流程自助操作,将原本在线下派出所需要先到人工拍照窗口拍照再到人工受理窗口办理业务的多窗跑、人工办变为“一窗”智能自助受理,从拍照到指纹采集再到提交办件,申领全程只需5分钟。在收到办件申请后,古荡派出所专人审核,实现即收即审,同时企业群众还可享受免费寄件,送证上门服务。
法律保障
身份证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于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证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的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三条 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指纹信息、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登记指纹信息。
第四条 居民身份证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填写。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居民身份证用汉字登记的内容,可以决定同时使用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文字或者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文字。
第五条 十六周岁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为十年、二十年、长期。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
第六条 居民身份证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统一制作、发放。
居民身份证具备视读与机读两种功能,视读、机读的内容限于本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项目。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七条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八条 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第九条 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迁入内地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的,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时,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十条 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
第十一条 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
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
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十三条 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
(一)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
(二)兵役登记;
(三)婚姻登记、收养登记;
(四)申请办理出境手续;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依照本法规定未取得居民身份证的公民,从事前款规定的有关活动,可以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证明方式证明身份。
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
(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
(四)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五)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绝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但是,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第十八条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从事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有前两款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制作、发放、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二)非法变更公民身份号码,或者在居民身份证上登载本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项目以外的信息或者故意登载虚假信息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居民身份证的;
(四)违反规定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五)泄露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第二十一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核定。
对城市中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农村中有特殊生活困难的居民,在其初次申请领取和换领居民身份证时,免收工本费。对其他生活确有困难的居民,在其初次申请领取和换领居民身份证时,可以减收工本费。免收和减收工本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公安机关收取的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全部上缴国库。
第二十二条 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申请领取和发放居民身份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同时废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领取的居民身份证,自201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依照本法在2012年1月1日以前领取的居民身份证,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后,原居民身份证的停止使用日期由国务院决定。
管理办法
2005年6月7日,公安部令第78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第三条 临时居民身份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
第四条 临时居民身份证式样为聚酯薄膜密封的单页卡式,证件采用国际通用标准尺寸,彩虹印刷,正面印有证件名称和长城图案背面登载公民本人黑白照片和身份项目。
第五条 临时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第六条 临时居民身份证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填写。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同时使用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文字或者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文字。
第七条 临时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限为三个月,有效期限自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 临时居民身份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统一制发、管理。
第九条 具备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公民,可以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
第十条 临时居民身份证由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第十一条 公民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应当交验居民户口簿、本人近期一寸免冠黑白相片,并在其《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中加以注明。
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临时居民身份证时,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办理,并在收到申请后的三日内将临时居民身份证发给申领人。
第十三条 领取了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在领取居民身份证时,应当交回临时居民身份证。
第十四条 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临时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
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查验公民的临时居民身份证,被查验的公民不得拒绝。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临时居民身份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临时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标准,由公安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核定。
公安机关收取的临时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全部上缴国库。
第十八条 对公民交回和收缴的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登记后销毁。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公安部1989年9月15日发布的《临时身份证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防伪措施
防伪技术
真伪辨别
在一般的光线下,平视第二代身份证表面时,表面上的物理防伪膜是无色透明的;适当上下倾斜“二代身份证”,便会观察到证件的左上方有一个变色的长城图案,呈橙绿色;用左眼和用右眼分别观察,身份证上的长城图案的颜色将呈不同颜色;将身份证旋转90度(垂直方向),观察到的长城图案呈蓝紫色。而假的证件的变色效果模糊、单一。
第二代身份证在制作时公安部专门为其“造”了三个字:身份证反面的“居、民、身”,第二代证上的这三个字与一般电脑字库中的字有细微的区别,真证上“居、民”两个字的横笔右边的三角与“尸”字头的右侧竖笔齐平;“身”字中间两横右侧不与竖笔相连。而制假证者使用的是普通电脑排版,用的是电脑字库中的宋体字,而电脑字库中的“居、民”两字横笔右侧均长出竖笔;“身”字两横笔右侧与竖笔相连。二代身份证号码的数字采用特种字,电脑是无法打出来的,且数字间隔适当,而且数字的最后一位刚好与头像的左耳处成一直线。
1.新、旧版真身份证手摸有前凸后平感,四周压封平实、清透。假身份证手模多有前后双凸感,四周压封处多有胶熔性气泡反映。
2.新版身份证:侧光验看正面的“中国”等字样和长城的立体浮雕图案荧光反映是否强烈,尤其是反面周边压封处的荧光反映是否强烈,反映强烈的为真版。
3.真身份证公章上的所有文字和姓名、性别、出生、地址、编号等文字的横笔均为平直笔划,如“市、安”,横笔的收笔处无三角。假身份证则不同,如“市、安”,横笔的收笔处有三角。公章中的“局”右边上下平齐()为真身份证;上缩下凸(局)为假身份证。
4.真身份证正面“性别”字样下的国界线有三处未连接的缺口;假身份证此处无缺口。
5.真身份证的中国版图海南岛屿与台湾岛屿下方至编号处有数个点状和条状岛屿相连。假身份证大多没有这些岛屿,有的只在台湾岛屿下方有几根模糊不清的短线。
6.真身份证反面右上角倒数第四根相绞的绿色网线上有一个香蕉状网纹。假身份证没有。
7.真身份证反面国徽中顶部,大五角星上角正指一处有麦穗相对形成的“ ”形缺口。假身份证“缺口”与真身份证“缺口”有所不同,即使形状相同,但两侧麦穗形状模糊不清,导致“缺口”不成形态。
8.真身份证反面国徽天安门下方的齿轮中心为圈状。若齿轮中心圈中为“ 1”形状,一定是假身份证。
9.真身份证反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字处红色花纹图案右上角花纹第二根纹线端部有一个未连成线的囊袋。若囊袋被连成线,则一定是假身份证。
说明:
1.以上9项特征肉眼观察较易辨别,尤其是3—9项特征固有、稳定、直观明了(特殊情况除外)。其它特征,如版面花纹颜色深浅;字的大小长短、色调深浅等特征不易辨别。当然,还有需要仪器鉴别的特征。
2.识别真假身份证要综合多个特征。真身份证不能根据一个特征或一个面的多个特征相同而定论。假身份证只要以上3—9项中的一项特征与真身份证不同,可基本定论为假身份证。
使用注意
身份证复印件,如若办事机构疏于管理,则有可能被再复印,让一些不法分子冒用办理银行卡、手机卡,甚至被迫承担法律责任。安全使用身份证复印件可注意以下事项:
1.身份证复印件用完不要随意丢弃,而是要对其进行标注,防止因不法分子冒用造成财产损失;
2.使用身份证复印件时,要做标注,最好使用蓝色或黑色标记;
3.标注要注明身份证的用途,可写“仅可使用一次、再复印无效”等语句;
4.标注分三行写,末尾画横线,要压住身份证部分内容。
身份证丢失后应及时到公安机关办理补领手续。若有必要,可在媒体上登载丢失声明。为方便外出工作人员,有些城市具有异地办理身份证的途径,如果在外地出游时丢失了身份证,需征得本人户口所在地办理身份证机关的同意后咨询补办身份证。
二代身份证包含居民的照片、姓名、性别、血型、民族、职业、住址、面部特征、手掌特征及指纹识别等重要信息。市民勿将身份证和手机等物品装在一起,造成身份证消磁身份信息无法读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