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最高行政长官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葡萄牙语:Chefe do Executivo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负责。依据《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四十周岁,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年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任期五年,可连任一次,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历史背景
澳门秦代开始纳入中国版图,成为南海郡番禺县属的一部分,至宋代香山县并沿用下来。1535年(明嘉靖十四年),广州市舶司迁至澳门,澳门正式开埠并发展成为重要的对外贸易港口。16世纪中叶以后,澳门被葡萄牙逐步占领。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政府多次阐明澳门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立场,主张通过谈判解决澳门问题。自1971年联合国大会2758号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取得联合国合法席位后,便开始为香港与澳门的主权问题采取外交行动。同年11月8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决议案,将香港和澳门于殖民地名单剔除,此举为中国和平解决香港与澳门的主权问题制造了有利的背景条件。
1984年10月,邓小平提出将与香港一样,以“一国两制”方针解决澳门问题。1987年4月13日,中葡两国政府签署《中葡联合声明》,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9年12月20日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至1999年12月20日澳门政权移交期间的12年,澳门进入过渡期。
1999年12月20日,澳门回归祖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葡萄牙结束对澳门的统治。
2004年4月6日,由澳门立法会细则性审议通过,并经特首何厚铧签署颁布,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选举法》(第3/2004号法律)正式生效。该部法律为澳门特区行政长官选举确立了法律依据。
行政长官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最高行政长官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最高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下称《基本法》)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负责。中央人民政府依照《基本法》有关规定任免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任职任期
任职条件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40周岁,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拥护《基本法》,尽忠职守,廉洁奉公,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澳门特别行政区。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任职期内不得具有外国居留权,不得从事私人赢利活动。行政长官就任时应向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院长申报财产,记录在案。
任职期限
行政长官任期五年,可连任一次。该任期由中央人民政府在任命文书中指明的就任日期起计。
选举制度
法律依据
选举管委会
澳门特区设立行政长官选举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以监督和管理相关的选举和竞选程序。主要负责领导及推行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下称“选委会”)委员选举和行政长官选举,尤其是作为主管实体领导及主持选委会选举行政长官的投票工作等职权。
管委会主席和其他委员由推荐法官的独立委员会推荐,按规定以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行政长官批示委任,任期为五年,可续任:由职级不低于中级法院法官的本地编制的一名法官担任主席;由具备适当资格的四名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担任委员,但主要官员、行政会委员和立法会议员除外。
管委会以全会形式运作,由出席的大多数委员作出决议,如表决时票数相同,则主席的投票具决定性。
选委会组成
一、选举委员会委员共400人,由工商、金融界;文化、教育、专业、体育等界;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等界;立法会议员的代表、澳门地区全国人大代表、澳门地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市政机构成员的代表等四个界别的人士组成。
选委会任期五年,自该届选委会全体委员名单首次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之日起计。
选举任命
行政长官任期届满或行政长官出缺,须进行行政长官选举。
行政长官候任人由选委会依照《基本法》及其附件一的有关规定和《行政长官选举法》选出,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向中央人民政府报告行政长官选举结果。
依据《基本法》以及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澳门特区行政长官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依照本法选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选举方法
提名方式
任何行政长官候选人的提名须由不少于66名选委会委员以联合签署提名表的方式作出。被提名人的签名尚须经公证认定。被提名人须在提名期截止前将经适当填写的提名表和须附同的文件,由管委会主席或其指定的其他相关人员签收。如在规定期限内无人提出异议,或对所提出的异议已作出决定,或与此相关的司法上诉已作出裁判,则管委会应实时公布被确定性接纳的候选人。
竞选活动
每位候选人及其代理人或竞选机构均可自由展开竞选活动,并有权取得平等的机会和待遇,但须承担以下责任:一是对于由其推行的竞选活动而直接产生的损害,须按一般法的规定负民事责任;二是对于在其竞选活动进行中因煽动仇恨或暴力所引致的行为而直接产生的损害,亦须负责。
竞选活动期由选举日前第十五日开始至选举日前第二日午夜十二时结束。
选举日期
选举日期以行政命令订定
行政长官选举日期的订定应遵守规则:
(一)如属因行政长官任期届满而举行选举,则选举日期应早于行政长官任期届满之日至少六十日;
(二)如属因行政长官出缺而举行选举,则选举日期的订定必须确保在一百二十日内产生新的行政长官;
(三)选举日期须最少提前六十日公布。
选举标准
在行政长官选举中,候选人得票超过选委会全体委员的半数即可当选;如在每一轮投票中无候选人获得超过全体委员半数的选票,则须就得票数为前两位之内的候选人进行下一轮投票,得票最多者当选;在每一轮投票后,经初步核算,所投选票数目如多于已投票的选委会委员数目则投票无效,须进行新一轮投票。
确认结果
在行政长官选举中,终审法院一经审核总核算委员会送交的纪录及文件,即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一组公布选举结果。
履行职务
行使职权
根据《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
(二)负责执行本法和依照本法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其他法律;
(三)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公布法律
签署立法会通过的财政预算案,将财政预算、决算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
(四)决定政府政策,发布行政命令
(五)制定行政法规并颁布执行;
(六)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下列主要官员:各司司长、廉政专员审计长、警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海关主要负责人;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上述官员职务;
(七)委任部分立法会议员;
(八)任免行政会委员;
(九)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级法院院长和法官,任免检察官;
(十)依照法定程序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检察长,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免除检察长的职务;
(十一)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公职人员
(十二)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就本法规定的有关事务发出的指令;
(十三)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处理中央授权的对外事务和其他事务;
(十四)批准向立法会提出有关财政收入或支出的动议
(十五)根据国家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决定政府官员或其他负责政府公务的人员是否向立法会或其所属的委员会作证和提供证据;
(十六)依法颁授澳门特别行政区奖章和荣誉称号
(十七)依法赦免或减轻刑事罪犯的刑罚;
(十八)处理请愿、申诉事项。
法案重议
根据《基本法》第五十一条,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认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不符合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整体利益,可在九十日内提出书面理由并将法案发回立法会重议。立法会如以不少于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再次通过原案,行政长官必须在三十日内签署公布或依照《基本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解散立法会
《基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解散立法会:
(一)行政长官拒绝签署立法会再次通过的法案;
(二)立法会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或行政长官认为关系到澳门特别行政区整体利益的法案,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行政长官在解散立法会前,须征询行政会的意见,解散时应向公众说明理由。行政长官在其一任任期内只能解散立法会一次。
辞职规定
根据《基本法》,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辞职:
(一)因严重疾病或其他原因无力履行职务;
(二)因两次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仍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所争议的原案,而行政长官在三十日内拒绝签署;
(三)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关系到澳门特别行政区整体利益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仍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案。
历任选举
选举活动
第一任行政长官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立法会和司法机关产生办法的决定》产生。1999年5月15日,由澳门居民组成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推选委员会根据公平、公正、公开、民主和廉洁的原则,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出何厚铧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1999年5月24日,当选为澳门特别行政区首任行政长官。12月20日,澳门第一任行政长官何厚铧面对国务院总理朱镕基的监誓下进行宣誓就职。
2004年8月3日,澳门特区第二届行政长官选举管理委员会发布,何厚铧被确定为澳门第二届行政长官唯一候选人。8月29日,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二任行政长官选举结束,竞选连任的现任行政长官何厚铧以296票的高票当选为澳门特区第二任行政长官候任人。9月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全体会议,就任命何厚铧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二任行政长官作出了决定。根据《基本法》的规定,决定任命何厚铧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二任行政长官,于2004年12月20日就职。
2009年6月25日,澳门特区第三任行政长官选举管理委员会发布公告说,前社会文化司司长崔世安是第三任行政长官选举提名中,唯一被接纳的被提名人。7月26日,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三任行政长官选举在澳门举行。崔世安以282票当选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三任行政长官候任人。8月1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全体会议,依据《基本法》的规定,决定任命崔世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三任行政长官,任期自2009年12月20日起至2014年12月19日止。
2014年3月17日,澳门特区第四任行政长官选举的相关程序启动。澳门特区行政长官崔世安颁布行政命令,订定2014年6月29日为澳门特区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日。7月7日,澳门特区第四任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正式成立,新修订的《行政长官选举法》将第四任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的人数由300人增加至400人,行政长官候选人应获得选委提名的下限也由原来的50人增至66人。9月1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55号国务院令,任命崔世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四任行政长官,于2014年12月20日就职。
2019年8月25日,澳门特区第五任行政长官选举举行,贺一诚作为唯一候选人获得392票,得票率达98%,当选为特区第五任行政长官人选。8月27日,特区终审法院院长对选举结果进行了确认。9月4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第三次全体会议,依据《基本法》的规定,决定任命贺一诚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五任行政长官。12月20日上午,由国家主席习近平监誓,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五任行政长官贺一诚宣誓就职。
2024年8月12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刊登第40/2024号行政命令,订定2024年10月13日为行政长官选举日。10月13日,澳门特区第六任行政长官选举举行,岑浩辉高票当选澳门特区第六任行政长官候任人。10月25日,国务院总理李强主持召开国务院第六次全体会议,依据《基本法》,决定任命岑浩辉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六任行政长官,于2024年12月20日就职。
现任行政长官
2024年12月20日,习近平主席监誓,岑浩辉宣誓就任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历任行政长官
最新修订时间:2025-04-05 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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