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选举法
2004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布的法案文件
《行政长官选举法》是为了规范行政长官选举工作,并确保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民主和廉洁的原则进行选举,政府为此完成草拟并向立法会提交的法案。该《法案》经2004年4月1日澳门特区立法会获得细则性审议通过,于2004年4月1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布。
制定背景
澳门特区第一任行政长官的任期将在2004年12月19日届满。特区政府向立法会提出行政长官选举法草案,希望透过法案使选举工作在公平、公正、公开、民主及廉洁的原则下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其附件一的规定,行政长官是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按照法律选出,由中央政府任命。《行政长官选举法》对选举委员会的产生和行政长官的选举程序进行了法律规范。
法案依据《基本法》及其附件一的有关规定,并参考了现行有关选举法律、第一任行政长官选举的经验,以及澳门的实际情况,对选举委员会的产生和行政长官候任人的选举作出规定。
法案共九章一百六十二条,分别对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与任期、候选人资格、选举制度、投票程序等进行了详细的法律规定。
根据澳门特区《行政长官选举法》的规定,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将由四个届别共三百名委员组成;行政长官任期五年,可连任一次。
发布历程
起草过程
这个法律草案规定,特区行政长官由一个三百人的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选举委员会成员必须是澳门特区永久居民,年满二十一岁,已经作选民登记。澳门区的全国人大代表为当然委员,从全国政协委员和澳门立法会议员中选举产生一定代表。宗教界别委员由各大宗教协商产生,其它界别依据界别划分、报名程序以及选举程序而产生。选举委员会的选举日期,应早于行政长官选举日至少六十天。
起草该法案的过程也就是用“一国两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方针指导实践的过程。为了让澳门居民能依照自己的意愿选举行政长官的权利得到法律保护。在制订这项法律的过程中,保证程序民主,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和廉洁,是自始至终坚持的一条原则。
2004年2月9日,特区政府行政会完成讨论《行政长官选举法》草案并送交立法会审议之前,就经过上上下下周密广泛的准备咨询。
2004年2月11日向立法会提交了《行政长官选举法》法案。
2004年2月20日,澳门立法会全体会议一般性通过了这个法案,当日派发第二常设委员会进行审议并编制意见书。第二常设委员会从2月20日开始先后召开十次会议对法案文本进行了审议,期间与政府代表多次交换意见并完成意见书,特区政府多次派代表列席会议提供合作。政府在接到意见书并作出修订后,才向立法会全体大会提交了最后法案文本。
立法会在一般性审议通过该法案后,随即展开向公众搜集意见的咨询程序,通过传媒、立法会公关部门及立法会网页,公布法案的内容,并透过其常设委员会收集意见,得到了社会各界的积极反应。
截止2004年3月19日,立法会收到居民个人和社团的意见书三十九份,其中既有赞同意见,也有批评和建议。立法会在审议过程中,充分考虑了这些意见。经过立法会的审议和咨询公众意见,行政当局于3月22日提交了法案新文本。
2004年4月1日下午,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选举法》在澳门特区立法会获得细则性审议通过。
2004年4月1日 4月1日下午三点,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举行全体会议,表决并通过了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选举法》,并经特首何厚铧签署颁布,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选举法》6日正式生效。
2024年8月12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刊登第40/2024号行政命令,订定2024年10月13日为行政长官选举日。按照《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及《行政长官选举法》的规定,行政长官由年满40周岁,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拥护《基本法》和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法案修改
2023年6月24日下午3时,据澳门特区发布,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在中国与葡语国家商贸合作服务平台综合体就修改《行政长官选举法》及《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选举法》举行首场公众咨询会,听取市民的意见和建议,近200名市民出席。多位市民关注资格审查标准的法定化、对重复签名组成提名委员会进行处罚、打击违规竞选宣传、博彩承批公司在选举中保持中立的义务、以间接方式进行商业广告宣传,以及以多元化方式加强修法咨询的宣传解说工作等问题。修改《行政长官选举法》及《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选举法》公开咨询期为2023年6月15日至7月29日,为期45日。
2024年1月1日,澳门特区第20/2023号法律《修改〈行政长官选举法〉》生效。
内容解读
该法案共162条,规定了选举委员会的具体产生办法及行政长官选举程序,对选委会的组成、运作,参选特首的资格和限制,选举过程的监管和惩罚制度均作出规定,并按照法定日程如期产生新一届行政长官接任人选,确保政府领导层能顺利交接。
该选举法规定,被提名为行政长官候选人必须具备以下6项资格与条件:
1.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2.不具外国居留权或承诺在担任行政长官期间放弃外国居留权;
3.年满 40岁;
4.在澳门居住连续满20年;
5.拥护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澳门特别行政区;
6.已作选民登记,且不属于无选举资格者;
如此等等,为当选行政长官的资格与条件,做出具体而又明确的法律诠释,再一次向世界宣示了澳门人真正当家作主人的权利。
法案还对候选人的资格做出限制性规定:
一、属于下列任一情况者不得被提名为候选人,但(二)至(八)项所指者在候选人提名开始日之前已辞职或退休者除外:
(一)正在履行连任任期的行政长官;
(二)主要官员;
(三)行政会委员;
(四)司法官及司法辅助人员;
(五)管委会委员;
(六)选委会委员;
(七)公共行政工作人员,由行政长官委任在公务法人内、尤其在自治机关及自治基金组织内任职的全职人员,以及由行政长官委任在公共服务或使用属公产的财产的承批实体内及在本地区有参资的公司内任职的全职人员;
(八)宗教或信仰的司祭。
二、于候选人提名开始日起前五年内,在本地区或区外,被确定性裁判判处徒刑三十日或以上者,亦不得参选。
三、被提名的候选人须声明以个人身份参选,且在任期内不参加任何政治社团;属政治社团成员者如当选并获任命,须在就任日前公开声明已退出该社团。
四、立法会议员如参加行政长官选举,自被确定性接纳为候选人之日至行政长官选举结果公布之日中止议员职务;如当选并获任命则自就任之日起视为丧失议员资格。
法案规定,新一任行政长官候任人将由300人组成的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一人一票”选出。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澳门社会4大界别的各社团选举产生,其中工商、金融界100人,文化、教育、专业、体育等界80人,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等界80人,澳门特区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代表、立法会议员代表40人。
法案规定,由不少于50名选委会成员联合提名,方可成为行政长官候选人。在第一轮投票中采用绝对多数制,得票超过半数,才可当选行政长官候任人;若在第一轮选举中无一候选人得票超过半数,则由得票最多的两个候选人参加第二轮角逐,得票最多者当选。法案不采用自动当选机制,规定即使只有一位候选人,选委会也必须进行投票。为了确保选委会的产生和行政长官选举的顺利进行,法案规定设立“行政长官选举管理委员会”,负责有关选举的审查和监督工作。新一任行政长官的选举最迟须在行政长官任期届满之前60天进行。
法案规定,候任行政长官的选举日期至少要在行政长官任满之前六十天进行,选举采用绝对多数制。
法案还建议设立一个行政长官选举管理委员会,确保选举的顺利进行。管理委员会的成员由推荐法官独立委员会推荐,行政长官任命。其主席必须由职级不低于中级法院法官的本地编制法官担任,四名成员为澳门特区永久居民,同时设立秘书处辅助其工作。
价值意义
该选举法的出台,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重大意义:
首先,这部法律为澳门特区今后的行政长官选举确立了法律依据,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行政长官是特区的最高首长,行政长官选举无疑是澳门政治生活中最重要的事件之一。当地政界和法律界人士认为,澳门受殖民统治数百年,回归祖国后,实行“一国两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澳门人真正行使了当家作主的权利。
《行政长官选举法》是澳门历史上第一部选举当地最高领导人的法律,澳门市民根据自己意愿选举最高行政长官的权利将受到法律的保护。它还为今后、包括今年下半年的特区第二届行政长官选举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使各项选举活动有法可依。
其次,程序民主,体现了广泛的代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其附件一的规定,行政长官须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选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选举法中所规定的选举程序和操作方式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民主和廉洁的原则。特区政府将成立行政长官选举管理委员会,以监督和管理相关的选举和竞选程序。法律对选举法人的登记、行政长官候选人的提名和参选资格、选举委员会的产生、逐级选举的程序均作了严格而又详细的规定。此外,选举法还明列了对在选举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例行为的惩处条例。选举法规定产生的选举委员会将更加充分体现广泛的代表性。第一任行政长官是由200人组成的选委会选出的,而从第二届行政长官选举开始,选委会的成员将扩大为300人。从政界到社会各界,包括宗教界都将有更多的代表参加行政长官的选举。
最后,选举法既体现了基本法的原则和精神,又充分考虑到了澳门的政情和社情。绝大多数立法会成员和政界人士认为,从澳门的政情和社情考虑,选举行政长官无须经过一人一票的程序。澳门目前共有2000多个各类社团,已注册登记的法人社团有五、六百个。社团在澳门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教育等领域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各类社团和机构基本上可以代表当地各阶层的意见和诉求。因此可以说,由经社团代表选举产生的选委会通过投票选举特首候任人,能够体现公平、公正、民主的原则,也避免了选举过程的复杂化。
最新修订时间:2024-08-15 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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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背景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