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是一个常见的高阶
行政人员职称,通常见于政府
组织单位之中,有时也有些私人机构会设有名称类似的职称。在
古罗马时期的司法官,在有关公正的案件方面拥有广泛的权力。
praetors或praetores译为“行政长官”。
古罗马的司法官,在有关公正的案件方面拥有广泛的权力,负责举办公共竞技会,并于执政官不在时,行使广泛的
行政权力。
执政官制度约于公元前510年,随国王制的废除而兴起。当时有两位执政官,他们不仅掌握财政及政府的最高权力,并统率部队,因而必须长期离开罗马。起初,行政长官仅限由政府中有执行法律权的官吏担任,但约于前337年,此一职位亦可由平民担任。
在公元前242年以前,仅有一位行政长官处理罗马公民间有关公正方面的事务。在那年又设置了第二位行政长官,俾处理其中一方或是双方均为外国人士之
诉讼案件。原先之官职遂被重新命名为城市行政长官(
praetor urbanus),而新设的官职则被称为外事行政长官(praetor peregrinus)。其后不同的时期里,行政长官的人数屡有变化。
约公元前227年,加派两名外事行政长官前往
西西里岛与萨丁尼亚;约前197年,又增派两名治理西班牙。西元前1世纪初期,执政官苏拉(Lucius Cornelius Sulla)曾将行政长官的数目增加至8名。其中2名继续掌理
民事案件,而其馀6名则被指派至特定法庭处理勒索、贿赂、盗用侵吞、叛国、暴行、谋杀以及伪造等案件。一年任期届满后,他们通常转任为地方
总督。
自早期开始,行政长官身为一名政府行政官员,均会发布一道法令,说明其将遵循之程序。约于西元前67年,行政长官反受
法律约束,必须遵守自己的法令行事。
公元2世纪时,
哈德良(Hadrian)皇帝统治期间,曾制订并公布一部《永久性法令》。然而当时行政长官的司法权限,已经受到皇帝的限制。
罗马帝国末期,大部分的行政长官职权不复存在,但是城市行政长官仍保存下来,负责筹办公共竞技会。
英国:英国在部分海外属地会设置行政长官(Commissioner)作为
英国君主在该地的代表,处理各种行政上的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