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省行政长官是1945年8月29日-1947年5月16日,台湾的实际统治者官职,也是
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的主官。该官职只短暂维持短短的不到两年寿命,也仅由
陈仪担任。不过在此短暂统治台湾期间,台湾省行政长官还经历了影响后世甚巨的
二二八事件。
1943年开罗会议中,同盟国确定战后
台湾主权暂属于
中华民国。
1944年4月在
重庆的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委由“中央设计局”设立“台湾调查委员会”,并任命
陈仪为主任委员。该调查委员会对当时日占下台湾的经济、政治、民生、军事等各方面作出颇为详细的调查。
1945年8月15日,
抗日战争胜利后,“
行政院”奉“国防最高委员会”下发
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组织大纲,经过行政院酌情予以修订,因当时台湾省亟需接收,时间比较急迫,“行政院”未及拟订法案,完成立法程序,报请“
国民政府”核定施行。9月8日,“
行政院”
宋子文院长发布于全国各省的训令。不久,国民政府“立法院”将《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组织大纲》修正为《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组织条例》,并明令公布施行。
《组织条例》共分十条,第一条:台湾省行政长官隶属于“行政院”,依据法令综理台湾全省政务。第二条:行政长官于其职权范围内得发署令,并得制定台湾单行条例及规程。第三条:行政长官得受中央委托办理中央行政,对于在台湾之中央各机关有指挥监督之权。第四条: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设左列各处,一、秘书处;二、民政处;三、教育处;四、财政处;
五、农林处;六、工矿处;七、交通处;八、警务处;九、会计处。第五条:行政长官公署必要时得设置专管机关或委员会,视其性质隶属于行政长官或各处,其组织由行政长官定之。第六条:行政长官公署,置秘书长一人,辅佐行政长官,综理政务,并监督各处及其他专设机关事务,秘书长下设机要室、人事室各设主任一人。第七条:行政长官公署会计处,设会计长一人,各处设处长一人(必要时得设副处长一人),承行政长官之命综理各该处事务,并指挥监督所辖机关事务及所属职员。各处设主任秘书、秘书科长、技正、技士、视察、技佐、科员、办事员,承上官之命分司事务,其员额另定之。第八条:行政长官公署设参事四人至八人。第九条:行政长官公署得置顾问、参议、咨议等聘用人员。第十条:本大纲自公布日施行。《组织条例》是接收台湾省、建立行政长官公署、开展各项治理工作的一份法规性文献,在接收台湾省的历史上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起到了非常重要的历史作用。
1945年
9月1日,国民政府在重庆宣布成立“
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与“台湾警备总部”。同时命陈仪兼任台湾警备司令。
1945年
9月20日,国民政府补行发布《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组织条例》。
1945年
10月25日,中国战区台湾省受降典礼于上午十点于
台北公会堂举行。降方为日本帝国
台湾总督府,而陈仪则代表中国战区最高统帅受降。同日,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正式运作,机关处所设于原
台北市役所(即“行政院”院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