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2008年1月1日起,
小额担保贷款经办
金融机构对个人新发放的
小额担保贷款,其
贷款利率可在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其中,微利项目增加的
利息由
中央财政全额负担。《通知》发布之日以前已经发放、尚未还清的
贷款,继续按照原
贷款合同约定的
贷款利率执行。
2、扩大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借款人范围。在现行政策已经明确的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范围的基础上,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登记
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均可按规定程序向经办
金融机构申请
小额担保贷款。
3、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经办
金融机构对个人新发放的
小额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从2万元提高到5万元。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新发放的
小额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从10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人员
合伙经营和
组织起来
就业的,可适当扩大
贷款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