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研究室(Individual laboratory),顾名思义,为一般由无政府扶持背景的个人创立的,有一定的研究
资质,并且有
固定研究项目的
组织机构。
存在意义
一,个人研究室的研究项目,不同于
国立,州立,市立,校立等大型研究室项目的迟,滞,老等特点,拥有新颖性,发展性,革命性等特点,并具备在未来形成新兴产业的潜在获利性。
二,个人研究室往往具有突破性的成就,如上世纪70年代后期的信息技术革命,电子技术革命,生物科技革命等最初的萌芽和成果都来源于组织精干的个人研究室。
三,个人研究室的研究往往集中于一些新兴的科技领域,在大范围内并为推广,甚至闻所未闻,所以不可能引起社会的重视,获得大量的扶持,需要该类研究室的投资者具有过人的慧眼,和坚定的信念,因为有时候该类研究往往导致一个无底洞式的投入,但是往往具有极高的回报潜力。
四,个人研究室的研究项目由于先进,特殊,所以起步早。一些大型的国有实验室,研究室等了解该领域的发展,然后申报项目,获得审批,获得拨款后,其研究进度已经大大落后于个人研究室,更别提将来形成产业后很难克服自身组织臃肿的特点,产品的定型,定性,投放都远远落后,也谈不上高回报的经济效益了。
五,个人研究室组织精练,成员较少,购置的仪器等设备也是专门购买的,其数量,质量都远超大型研究室,研究成本极低,但效率极高。相对大型研究室则必须供养大批不相干的人员,为了在不同的实验项目间转换而拥有和保养大批平时不用的高端仪器,这笔花费都是非常高昂和不经济的。
六,个人研究室的筹建一般都允许,或主要由个人参与,一般为数个个人为研究核心,数个投资者为资助核心,由投资者一次或多次投资,维持研究室的运转,并专享研究成果和相关专利,研究者拥有发明和专利的署名权但不拥有所有权,研究室的所有权也归属于投资人所有,因此,个人研究室在世界范围内都一般由个人自己出资,自己研究,自己获利,鲜有标准的,理论上的集资形式研究室的出现,但也不排除部分研究人员出于个人价值的实现和对科学的热爱而在社会上广泛募集资金,申请国家科研基金用于研究的展开。
七,个人研究室作为一项新兴的投资产业目前在美日德等发达国家日益兴起,我国也已经对个人研究室从法律途径扫清了障碍,目前,越来越多的个人研究室或隶属于公司,或隶属于厂家,或隶属于个人已经全面兴起,在各领域获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和具体产品专利,获得了丰厚的回报。
方式
一,与研究者接洽,明确研究的项目,周期,投入,以及成果归属等内容(虽然成果在法律上明确归属投资者,但在洽谈初期必须明确,在合同中也应当体现相关内容)。
二,以现金、转账、汇款等方式;或提供场地、提供人员等方式;或提供其他无形资产方式进行投资,每种投资方式都必须确定回报的具体形式(现金,专利技术,其他无形资产)。
三,获得出资证明(个人研究者应当签订合同;或者研究者事先成立公司形式的组织,签订
合同,开具发票)。
需要注意问题
一,必须明确研究周期(一般为5年的整数倍)。以免研究无限期延长失去新兴产业项目的优势。
二,必须获得合同和发票(可以是个人合同,也可以是公司合同但必须取得,合同是法律判定所有权和义务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