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设机关常务委员会的首长,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重要的
党和国家领导人之一,其职位相当于西方国家的国会议长。
《毛泽东传1949—1976》中记载,在1954年起草宪法的过程,曾一度考虑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议长和副议长,后来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和副委员长。
1954年3月23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中共中央提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初稿)》,这个初稿用的是“议长”名称。在这次会议上,毛泽东在解释为什么设国家主席时就提到了“议长”。他说:“为了保证国家安全起见,设了个主席。我们中国是一个大国,叠床架屋地设个主席,目的是为着使国家更加安全。有议长,有总理,又有个主席,就更安全些,不至于三个地方同时都出毛病。”
在对宪法草案初稿的讨论、修改中,是用“议长”还是用“委员长”的名称一直有不同看法。关于用“议长”,不赞成的意见说,用“议长”不见得好;赞成的意见提出,用“议长”为什么不可以?关于用“委员长”,不赞成的意见说,叫“委员长”不好,大家都不喜欢;赞成的意见提出,用“委员长”没有什么不好,就是蒋介石用过,所以人们不愿用。另外,还有一种意见提出,用“主席”怎么样?不赞成的意见说,那就和国家主席名称一样,老百姓分不清。
在讨论中,宪法起草委员会副秘书长田家英解释说,“议长”这个名称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相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个权力机关,不只是议事机关。宪法起草委员会秘书长李维汉说,暂时还用“委员长”这个名称吧,将来有了合理化建议再改。这样,修正稿没有用“议长”,也没有用“主席”,用的是“委员长”这个名称。我们看到,1954年6月14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向社会公布全民讨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用的正是“委员长”这个名称。
1954年9月20日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这样,“委员长”这个名称在宪法上确定了下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的规定,委员长负责主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决定常务委员会每次会议的会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对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和质询案,决定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指导和协调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处理常务委员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副委员长受委员长的委托,可以代行委员长的部分职权。
而委员长亦须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缺位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之前,暂时代理国家主席职位;
在1975年的
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已长期悬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一职正式被撤销,改由委员长代表整个常委会行使国家元首的职务,直至1983年重设
国家主席为止。
委员长每届任期为五年,1982年后规定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自
乔石同志任职时期起,委员长一直由
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