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
2017年11月4日起施行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是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为了惩治侮辱国歌的犯罪行为,切实维护
国歌
奏唱、使用的严肃性和
国家尊严
而制定的法律。
修订信息
2017年10月30日,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
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张德江委员长主持会议并讲话。
2017年11月4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经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十)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80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张德江委员长主持会议。
正式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7年11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7年11月4日。
全文内容
为了惩治侮辱国歌的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国歌奏唱、使用的严肃性和国家尊严,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将该条修改为:
“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在京举行 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 张德江主持会议并讲话
.中国政府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最新修订时间:2023-06-09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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