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于1949年10月1日在北京成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政权机关。
历史沿革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是中央人民政府的首脑机构,由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选举中央人民政府
主席1人、副主席6人、委员56人,并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互选秘书长1人组成。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内领导国家政权。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会议每2个月举行1次,由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召集和主持。1949年9月3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会议选举
毛泽东为中央人民政府主席,
朱德、刘少奇、
宋庆龄、李济深、张澜、
高岗为副主席。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任命总理1人、副总理若干人、秘书长1人、政务委员若干人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作为国家政务的最高执行机关。
1949年10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一次会议任命
周恩来为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总理,同年10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三次会议任命董必武、
陈云、郭沫若、黄炎培为副总理。1952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十七次会议又任命
邓小平为副总理。政务院对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休会期间,对中央人民政府主席负责并报告工作。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还组织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作为国家军事的最高统辖机关,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署作为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在历史上起过重要的作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在它存在的5年中,举行过34次会议,通过了一系列法律,决定了国家生活中的许多重大事项。
1954年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但它同建国初期的中央人民政府在性质、组织、职权、作用和在国家机构体系中的地位等方面有很大的差别。
职责权利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
其职权是:制定和解释法律,颁布法令并监督其执行;规定国家的施政方针;废除或修改政务院与国家的法律、法令相抵触的决议和命令;批准或废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立的条约和协定;处理战争及和平问题;批准或修改国家预算决算;颁布国家的大赦令和特赦令;制定并颁发国家的勋章和奖章,制定并授予国家的荣誉称号;依法任免政府工作人员、驻外代表、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成员和人民解放军主要领导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署的成员;筹备并召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工作由中央人民政府主席领导。
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机构体系
由下列人员组成: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历届成员
1949年9月3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选举
毛泽东为中央人民政府主席,
朱德、刘少奇、
宋庆龄、李济深、张澜、
高岗等为副主席。
1949年10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任命
周恩来为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总理,同年10月19日,任命董必武、
陈云、郭沫若、黄炎培为副总理。
1952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任命
邓小平为副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