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律师函授中心大专部,1988年5月,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司法部商定在全国开考法律专业,
司法部发出《关于组建中华全国律师函授中心大专部辅导总站有关问题的通知》 。7月自治区司法厅成立中华全国律师函授中心广西辅导总站。由主管
法学教育的厅领导兼任站长,厅教育处(筹备处)负责日常
工作。
中华全国律师函授中心大专部,1988年5月,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司法部商定在全国开考法律专业,
司法部发出《关于组建中华全国律师函授中心大专部辅导总站有关问题的通知》 。7月自治区司法厅成立中华全国律师函授中心广西辅导总站。由主管
法学教育的厅领导兼任站长,厅教育处(筹备处)负责日常工作。
辅导总站不是办学实体,而是社会助学机构,其主要任务是:委托全广西地市司法处局建立地市辅导站,并领导辅导站的工作;检查辅导站落实学习辅导计划;按照教学计划,组织师资到各辅导站进行巡回教学;负责本站学员的学籍管理,向辅导站提供学员名单,办理本学区学员转学手续;向辅导站拨发由律师函授中心大专部下拨的教学辅导费;向辅导站寄发律师函授中心提供的讲义、辅导教材;协调自治区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和主考学校的工作;负责本学区大专部学员的考试报名工作;注意对学员进行思想教育,负责毕业学员的鉴定工作;及时总结和交流教学情况,每学期向律师函授中心作一次书面汇报。根据广西律师函授大专学员的分布情况,总站在柳州、桂林、梧州三市司法局和玉林、梧州、钦州、百色、河池五地区司法处以及司法厅教育处(筹备处)设立辅导站,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共15人,辅导站均由司法处局领导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