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傩戏学研究会是(China Nuo Opera Research Institute,C.N.I.),由中国民政部批准建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民间学术团体。本研究会成立于1988年,会员300余位学者遍及全国28个省、市、自治区。
发展历史
1988年11月中国傩戏学研究会成立;
1990年4月,在山西省临汾市举办了中国傩戏国际学术讨论会;
1990年10月,在北京举办第11届亚运会期间,与
中国戏剧家协会、
贵州省文化厅联合举办了傩文化展览和演出;
1991年,在湖南省吉首市举办了中国少数民族傩戏国际艺术研讨会;
1992年,在广西举办傩戏国际学术研讨会;
1994年,在云南省澄江县举办傩戏傩文化学术研讨会;
1995年7月,在
北京民族文化宫举办了中国少数民族面具文化展暨学术研 讨会;
1998年,在河北省武安市固义村举办了亚洲民间戏剧、民俗艺术观摩与学术讨论会;
2000年,在青海省西宁市举办了海峡两岸昆仑文化考察与学术研讨会;
2002年,在四川省茂县举办了古羌文化学术研讨会;
2003年,在贵州省德江县举办了中国梵净山傩文化学术研讨会;
2004年,我会开始筹建“中国傩文化网”网站,于次年正式投入使用;
2006年,在山西省长治市举办了赛社与乐户文化国际学术研讨会;
2007年5月,在湖南省冷水江市“首届梅山文化艺术节”上,批准“湖南省冷水江市傩文化研究基地”为我会的第一个团体会员;
2008年5月,在江西省“南丰县跳傩调演大会”上,批准“江西省南丰县傩文化研究基地”为我会团体会员;
2009年4月,批准“山西省潞城市傩文化研究基地”为我会团体会员。
2023年6月28日,民政部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中国傩戏学研究会准予变更登记,变更后法定代表人为李志远。
主要职能
组织宗旨
联合有关机构,组织海内外学者进行学术考察与研讨,促进科学成果的发表与出版,加强同海内外学者的文化交流,弘扬祖国传统文化遗产。
业务范围
(一)傩戏学是一门新兴的人文交叉学科,是在傩文化生态环境中,多元宗教文化、民俗文化与艺术文化的复合载体。
(二)傩戏学由傩仪、傩舞、傩歌、傩戏、傩俗、面具等诸多因素构成。
(三)傩戏学与神话学、民族学、民俗学、宗教学、文化人类学的密切联系。
(四)傩戏在东亚汉字文化圈国家、民族传统文化及其历史的影响。
(五)傩戏与世界古老国家、民族祭祀仪式戏剧的比较研究。
(六)傩戏是研究戏剧发生学的“活化石”。
组织结构
理事成员
法人代表兼副会长:麻国钧
副会长兼秘书长:巫允明
副会长:周华斌 康保成 车文明 朱恒夫 杜建华
团体会员
江西省南丰傩文化研究基地
山西省潞城市傩文化研究基地
湖南省临武县傩文化研究基地
组织章程
中国傩戏学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中国傩戏学研究会。
英文名称:China Nuo Opera Research Institute
简称:C.N.I.
第二条 性质:
(一)本会主要由海内外艺术研究机构、大专院校、艺术团体和文化馆的傩文化学者、戏剧学家、舞蹈学家、民俗学家、考古学者、文化人类学者和社会文化学者等自愿联合结成的全国性学术团体。
(二)本会是研究傩戏、傩文化专业性很强的学术团体。
(三)本会是弘扬民族民间优秀传统的复合型文化遗产的非营业性团体。
第三条 宗旨:
(一)本会遵守我国宪法、法规、文化政策和社会道德,以马克思主义和
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思想,组织会员考察、发掘整理与研究傩戏、傩文化遗产。发扬其民主性精华,批判其封建性糟粕。
(二)联合有关机构,组织海内外学者进行学术考察与研讨,促进科学成果的发表与出版,加强同海内外学者的文化交流,弘扬祖国传统文化遗产。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央文化部社团办公室业务领导,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中心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棉花胡同39号中央戏剧学院图书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傩戏学是一门新兴的人文交叉学科,是在傩文化生态环境中,多元宗教文化、民俗文化与艺术文化的复合载体。
(二)傩戏学由傩祭、傩舞、傩歌、傩以、傩俗、面具等诸多因素构成。
(三)傩戏学与神话学、民族学、民俗学、宗教学、文化人类学的密切联系。
(四)傩戏在东亚汉字文化圈国家、民族传统文化及其历史的影响。
(五)傩戏与世界古老国家、民族祭祀仪式戏剧的比较研究。
(六)傩戏是研究戏剧发生学的“活化石”。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必须有两个会员介绍;
(三)经秘书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四)由会长或被指定的副会长签字批准入会;
(五)由学会组联部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业务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3年不交纳会费、不不参加本会活动和不与本会组联部进行书面联系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 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 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 准同意。但延期换届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或通讯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l/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副会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会与海内外学术团体进行学术交流与合作的谈判。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
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或以通讯方式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1999年10月会员大会以通讯方式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