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第三届中央执行委员会是
中国共产党的第三届中央领导机构,由
中国共产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根据中共三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修正章程》等规定,中央执行委员会由九名委员、五名候补委员组成,并选举产生常务机构中央局,处理中央日常工作。
陈独秀被选为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长。
1923年6月12日至20日,中国共产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广州东山恤孤院31号(现
恤孤院路3号)召开。这次大会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修正章程》,增加了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当选人数,规定:“中央执行委员会由全国代表选举九人组织之,并选举候补委员五人。”大会还通过了《
中国共产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组织法》。这是党内第一部关于中央委员会的专门法规。
中国共产党第三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由陈独秀、
蔡和森、
李大钊、
谭平山、
王荷波、
毛泽东、
朱少连、
项英、
罗章龙等9名中央执行委员和
邓培、
张连光、
徐梅坤、
李汉俊、
邓中夏等5名候补中央执行委员组成。中央执行委员会选出陈独秀、蔡和森、毛泽东、罗章龙、谭平山(后由于谭调职,1923年9月改为王荷波)5人组成中央局,并选出陈独秀为委员长,毛泽东为中央局秘书,罗章龙担任中央局会计,负责中央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