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绥化市委员会,简称中共绥化市委,成立于2000年6月,是
中国共产党绥化地方组织的领导机构,中国共产党在
绥化市的领导核心。由中国共产党绥化市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
中国共产党黑龙江省委员会的指示和中国共产党绥化市代表大会的决议,全面领导绥化市的工作,定期向中国共产党黑龙江省委员会报告工作。
历史沿革
1956年成立中国共产党
绥化专区委员会,1958年撤销。
1965年成立中国共产党绥化专区委员会。
1967年,经中国共产党黑龙江省委员会批准,成立中国共产党
绥化地区委员会。
2000年6月14日,原中国共产党绥化地区委员会撤销,成立中国共产党绥化市委员会。
主要职责
《
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了其职责,委员会全体会议在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同级党组织的领导机关,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区的工作。其职责是:
(一)对本地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党的自身建设及其他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二)制定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措施。
(三)听取和审议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对常委会及其成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
(四)决定召开党代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
(五)选举常委会和书记、副书记。通过同级党的纪律检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常委会和书记、副书记。
(六)对常委会提请决定的问题或必须由全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作出决策。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权,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全委会的决议,主持经常工作。其职责是:
(一)召集全委会,向全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应由全委会决定的事项事先进行审议和提出意见。
(二)组织实施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全委会的决议。
(三)对本地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党的自身建设等方面经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四)对同级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的党组请示的问题作出决定。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负责推荐、提名、任免干部;负责教育和监督干部。调动或指派下一级党组织的负责人,其数额在下一级党的委员会任期内一般不得超过常委会委员职数的二分之一。
(六)以党的委员会名义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向所属党组织发布指示、通知、通报,制定以党的委员会名义发出的其他重要文件。
(七)对必须由常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组织机构
市委下设常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
统战部、
政法委员会、研究室、
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工作机构。
领导班子
市委常委:
张跃文、李一民、
袁成宝、
于立辉、
来永见、杜建彬、陈国彬、任立辉、郭晓茹、吕英斌
历届负责人
机关报刊
机关驻地
中国共产党绥化市委员会驻黑龙江省绥化市
北林区迎宾路2号,市党政办公中心大厦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