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卫生协会(China Rural Health Association),1986年7月成立的社会团体。
发展历史
中国农村卫生协会成立于1986年7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
卫生部主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政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农村卫生工作者的群众性团体。它主要面向全国县(市)、乡(镇)、村三级
医疗卫生机构。它所联系和服务的对象是全国几千所县(市)级综合医院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4万多所乡(镇)卫生院和51万多个村卫生所(室),共计300万医药卫生工作者。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农村卫生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是ChinaRural Health Association,缩写为CRH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国农村卫生工作者、关心农村卫生事业发展人士和相关医疗卫生单位、社会团体自愿结成的全国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国家卫生健康政策;服务于全国农村卫生工作者、农村医疗卫生单位、农村居民;推动农村卫生事业改革发展,为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作贡献。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宣传国家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健康工作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推动实施“健康中国”战略,保障农村居民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提高农村居民健康水平。
(二)促进农村医疗卫生工作者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和遵纪守法意识。发挥桥梁作用,维护农村卫生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反映他们的合理诉求,推动改善他们的工作条件、生活条件和执业环境。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表彰和奖励协会会员中的先进单位、先进个人。
(三)推动深化县域卫生改革发展,推广实施“分级诊疗制度,优化县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结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模式和卫生管理模式。”
(四)推动农村医疗卫生人力队伍建设,优化农村卫生人力队伍结构。开展县域卫生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和岗位培训。
(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制定农村医疗卫生服务行业规范、行为准则、服务标准、技术指南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推动完善农村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和运行机制。按照政府有关部门工作要求,组织开展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绩效评价工作。
(六)推进农村医疗卫生信息化建设,推动健康医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信息技术应用。
(七)坚持预防为主,推动爱国卫生运动,开展健康教育,促进农村居民的健康素养的提高。
(八)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发挥中医药在农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中的作用。
(九)按照政府有关部门工作要求,组织开展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技术评估;支持农村医疗卫生适宜技术(适宜设备、适宜药物)的研究、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举办或管理经济、技术实体,开展业务咨询和服务。
(十)加强农村医疗卫生学习交流平台建设。发挥协会智库作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编辑出版有关农村医疗卫生方面的刊物和资料,组织开展农村医疗卫生技术、卫生管理研究和学术交流。
(十一)团结社会力量、动员社会资源,支持县域医疗卫生发展。
(十二)参加有关农村卫生的国际活动,积极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三)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凡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一)个人会员
1、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农村卫生事业管理、临床医疗、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妇幼保健、康复、护理、药检、放射及科研、教育、宣传、编辑出版等方面工作的专业人员;
2、热爱农村卫生事业、在本领域有一定影响力的其他个人。
(二)单位会员
1、县(县级市)域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和其他基层医疗卫生单位;
2、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社会组织和其它事业单位;
3、地方农村(基层)卫生行业组织;
4、支持农村卫生事业发展的医药、器械、IT 等企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相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与推动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发展。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拒不履行会员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 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 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 次会议;特殊情况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每届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所属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 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0年9月28日第七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内设机构及工作职责
根据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一次管理工作暨学术年会精神,经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协会内设综合部、标准与评价部、学术与培训部,项目与信息部,各部门工作职责如下:
综合部
(一)负责协会文件、信息、保密、安全、文档等日常管理,督促各项工作落实情况;采购办公用品、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二)负责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三)负责组织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等会议。
(四)负责会员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评选表彰工作。
(五)组织制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健全工作机制。
(六)负责专家智库建设工作。
(七)负责协会和杂志社年检工作。
(八)负责协会财务管理工作。
(九)完成协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标准与评价部
(一)组织制定农村卫生健康服务行业规范、行为准则、技术标准和指南。
(二)组织开展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绩效评价工作。
(三)组织农村医疗卫生健康服务技术评估,开展各类健康服务适宜技术的研究、成果转化和推广。
(四)组织开展相关规范、标准的研讨与培训工作。
(五)完成协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学术与培训部
(一)组织农村卫生发展大会、学术年会及各类学术交流活动。
(二)组织开展乡村卫生健康人员在岗培训和继续教育,提升健康服务能力水平。
(三)组织开展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技术、健康服务与管理的研究工作。
(四)协调省级协会平台建设工作。
(五)组织农村卫生健康志愿者服务工作。
(六)完成协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项目与信息部
(一)负责农村卫生健康项目开发与实施,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合作与交流。
(二)开展农村卫生健康服务信息技术研究与应用。
(三)组织开展健康乡村建设调查研究。
(四)组织开展农村卫生国际交流与合作。
(五)完成协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年规划(纲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以《基本医疗卫生和健康促进法》为准则,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发挥行业管理的作用,团结社会各界力量,带领广大农村医疗卫生工作者和医疗卫生机构,为我国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和农村居民健康的改善贡献力量。
二、工作目标
1、推动县域医疗卫生改革,优化县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结构。
2、发挥农村医疗卫生改革发展智库作用,开展研究和学术交流。
3、发挥行业管理的作用,推动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标准化建设。
4、搭建学习交流推介平台,为农村医疗卫生发展服务。
三、主要工作
(一)加强组织和机制建设
1、根据工作需要,逐步建立健全二级相关专业委员会(二级分会)、业务学组,建立健全分支机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完善协会组织体系建设。
2、根据工作需要,逐步建立农村医疗卫生服务和管理网络(联盟),形成合力,推动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发展。
3、建立起与政府主管部门有效地交流沟通机制,发挥农村卫生工作者与政府主管部门的桥梁作用。
(二)推进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标准化建设和绩效评价
4、按国家有关要求,组织制定农村医疗卫生行业规范、行为准则、服务标准、技术指南和管理制度,推动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标准化建设,并组织实施。推动开展县域“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
5、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绩效管理,开展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绩效评价工作。组织开展县域“优质服务基层行”一致性评价工作。
6、促进县域医疗卫生信息化建设,推动健康医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信息技术应用,发展互联网+健康的优势,提高农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效率。
(三)推动县域医疗卫生协调发展
7、推动深化县域卫生改革发展,实施“分级诊疗制度,优化县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结构、
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模式和卫生管理模式。推动完善县域医共体建设。
8、推进全科医师制度实施,促进乡村医生结构性调整和职业化建设。探索建立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培养、服务制度和机制。组织开展县、乡、村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和岗位培训。组织开展县(县级市)、乡镇卫生管理干部进行岗位培训。
9、加强农村地区中在药适宜推广运用,发挥中医药在农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中心的作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表彰和奖励协会会员中的先进单位、先进个人。
(四)加强农村医疗卫生研究与交流
11、加强对农村卫生政策实施、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农村居民健康等影响因素的研究,提出解决方案或建议,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决策提供参考和依据。
12、组织开展农村医疗卫生技术、卫生管理研究和学术交流。继续办好中国农村卫生大会,县市卫健委主任(局长)、院长论坛,乡镇卫生院长年会、农村医疗卫生学术年会等各类学术活动。
13、办好协会《中国乡村医药》和《中国农村卫生》杂志,以及中国农村卫生协会网站、杂志网站、手机网站,微信公众号等。
(五)团结各方力量,动员社会资源,合力推进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发展。
14、加强与地方农村(基层)卫生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协(学)会、高校、研究机构、企事业单位的协作、合作,合力推进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发展。
15、发展农村医疗卫生志愿者队伍,组织参与农村医疗卫生服务和居民健康管理。
16、动员社会资源,汇聚整合智力、技术、设备、资金等资源,推动县域医疗卫生事业发展。
(六)提高服务意识,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决策服务,为农村卫生工作者服务,为农村居民服务。
17、承办国家卫健委交办的任务。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开展政策研究,推动法规、制度、政策、措施的落实。
18、维护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诉求,推动改善农村医疗卫生工作者的工作条件、生活条件和执业环境。
19、组织开展健康教育,提高农村居民的健康知识水平和健康意识,提升农村居民健康素养。
20、塑造协会品牌,扩大协会影响力。
参考资料
协会领导.中国农村卫生协会官网.2024-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