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药发展与应用协会(China Association of Pesticide Development & Application,CAPDA)成立于2006年9月,由从事农药科学发展与应用的管理机构、事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单位或个人自愿组成、依法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主要职能
组织宗旨
以服务政府和行业为宗旨,充分发挥在政府沟通和行业联系方面的优势,维护和保障会员合法权益,推动会员间团结协作,联合社会各界力量,形成整体优势,促进中国农药事业科学全面健康发展。
业务范围
行业自律调查研究宣传普及技术推广,业务培训国际合作书刊编辑咨询服务。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中国农药发展与应用协会。协会的英文名称为“CHINA ASSOCIATION of PESTICIDE DEVELOPMENT & APPLICATION”缩写为“CAPD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从事和有志于我国农药科学发展与应用的管理机构、事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等单位或个人自愿组成、依法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坚持以
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于政府和行业为宗旨,充分发挥自身在政府沟通和行业联系方面的优势,维护和保障会员合法权益,推动会员间团结与协作,联合社会各界力量,形成整体优势,促进中国农药事业科学全面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农业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及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为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2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制订、修订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的意见和建议;
二、协助农药主管部门研究农药发展趋势,参与制订发展规划;
三、协助农药主管部门宣传、贯彻落实农药法律、法规、政策及管理措施;
四、向农药主管及相关管理部门及时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协助农药主管部门与政府相关部门及农药有关环节的联系与沟通;
六、普及农药科技知识,推广农药新品种、新技术,引导科学合理使用农药;
七、促进农药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及农药学科发展;
八、开展与各国农药主管部门及相关组织的联系、交流与合作;
九、研究国内外农药信息,开拓农药国际市场,为会员提供服务;
十、倡导行业自律,规范会员行为,采取多种形式,引导和促进行业科学、全面、健康发展;
十一、为会员提供相关法律法规的咨询及诉讼、
非诉讼法律业务方面的援助;
十二、组织有关人员培训工作;
十三、主办或联合主办农药刊物、信息网站;
十四、承担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并履行其义务;
(三)热心本协会工作
(四)在业内有一定的影响和较好声誉。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省(市)农药主管单位推荐;
(三)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表决、选举、被选举权;
(二)有对协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三)有参加协会举办的有关活动的权利;
(四)有享受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的权利;
(五)有委托协会承办维护其合法权益事项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维护协会的共同利益和信誉;
(二)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完成协会委托办理的各项工作;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及时向协会反映情况和工作建议,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会员1年无故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自动退会或被除名,协会以书面形式告知并收回其会员证书。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会员通过民主选举或协商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规划;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协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置;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提出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协会财务预、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中第(一)、(二)、(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协会工作,开拓进取。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担任其他社团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或委托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根据工作需要推举名誉理事长、顾问。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协会日常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本协会各机构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所属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协会财务管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须由理事会提议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处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7年9月1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组织结构
副会长
叶纪明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
钟天润 全国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苏毅 中农立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陈万权 中国农科院植保所
张敦阳 江苏省农药检定所
所获荣誉
2022年,在民政部组织的全国基金会等级评审中,被评为3A级全国性社会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