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药包装协会(CNPPA)成立于1980年6月,是国家民政部批准的全国性非营利社团组织,现有会员300多家,主要为制药企业和包装材料生产企业、检验机构等。
发展历史
主要职责
医药包装是一个多学科、多专业的行业,是医药工业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药品包装与其他产品包装不同,有特殊严格的要求,与药品的质量以及用药安全息息相关,一直受到国家的重视。我国医药包装工业现已自成体系,基本满足国内制药企业的需求。协会的工作宗旨就是搞好双向服务,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行业依法进行宏观指导、管理,促进国际交流;维护协会会员和企业一切合法权益的任务。中国医药包装协会愿以真诚的态度与国内外同行合作,推动中国医药包装行业的进步。
组织机构
依照中国医药包装协会章程的规定,在会员单位的共同努力和有关单位的大力支持下,开展了大量活动,受到国内外同行的广泛好评。协会下属五个专业委员会:药用包装材料专业委员会、药用玻璃容器专业委员会、药品包装装潢专业委员会、药用空心胶囊专业委员会、药用包装机械专业委员会。
理事成员
冯国平 原巡视员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纪 炜 党委书记/所长 上海市食品
药品包装材料测试所
汪彦斌 副总编辑 中国医药报社
黄 维 所长 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设计艺术研究所
杨中辰 总经理 力诺玻璃集团
张毅兰 副主任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包装材料科研检验中心
协会专家
首席专家: 侯惠民
主任专家: 冯国平
蔡 弘 中国医药包装协会
张启明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
张庆生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
孙会敏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
杨会英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
王 峰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
牛秀华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
张毅兰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包装材料科研检验中心
俞 辉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浙江药包材检测中心
金 宏 浙江省药品审评中心
蔡 荣 上海市食品药品包装材料测试所
韩志江 中国药学会
杨文元 江苏省医药包装协会
米亚娴 天津市药品包装材料检测中心
李宝林 河北省医疗器材与药品包装材料检验所
匡佩琳 江西省药品审评中心
骆红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济南药品包装材料检测中心
沈长治 中国医药包装协会
袁春梅 北京市药品包装材料检验所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 中国医药包装协会,英文名称:China National Pharmaceutical Packaging Association,缩写:CNPP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医药及为医药包装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有关个人 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以为会员服务为宗旨。努力促进和提高我国医药包装水平,保障人民安全方便用药。本团体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在会员单位与政府部门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反映会员单位的问题和要求,并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做好质量监督和行业规范工作。
(二)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根据有关规定出版印刷各种专业资料。
(三)促进行业发展,在市场竞争和国际贸易等方面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和利益。
(四)组织调查研究医药包装材料、容器、机械及相关药用辅料市场动态,及时传递市场信息。
(五)组织开展医药包装技术的合作、研究,推广有关医药包装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以及咨询服务工作。
(六)组织开展包装技术、管理经验的交流及人才的培训工作。
(七)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举办全国性产品介绍、交易、订货展览会,活跃医药包装材料、容器、包装机械市场。
(八)加强与国内外相关包装团体和包装工作者的联系和友好往来。
(九)宣传贯彻国家标准,参与制修订行业标准,组织制定发布本行业自愿执行的协会标准。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药品和药品包装以及相关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可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五)在医药包装行业具有影响力、对药品包装事业的发展以及在医药包装行业具有影响力、对药品包装事业的发展以及协会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经协会机构推荐,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合法权益受本团体保护;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行规行约等有关规定;
(七)积极参与标准的制订并自觉执行。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及行规行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重要任务;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团体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 更和注销;
(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十一)听取、审批各机构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及实施情况;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聘任制且为专职,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熟悉本行业业务,有较强的组织、文字和管理能力。
本团体实行会长轮值制度,每届选举5位会长,每年轮换一位。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 、副会长 、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副会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提出各机构的设立和撤销、会员发展和除名等意见,交由理事会决定。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
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于2014年4月24日第九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