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籍
中国国民的国籍
中国国籍指中国国民的国籍。“中国国籍”一词始于1909年3月28日颁布的《大清国籍条例》。
大清国籍
第一条
凡左列人等不论是否生于中国地方均属中国国籍︰
1.生而父为中国人者;
2.生于父死后而父死时为中国人者;
3.母为中国人而父无可考或无国籍者。
第二条
若父母均无可考或均无国籍而生于中国地方者亦属中国国籍。其生地并无可考而在中国地方发现之弃童同。
台湾地区
中国台湾籍,适用于台湾地区管辖的即台湾澎湖群岛金门群岛马祖列岛等的人士。
台湾地区的《国籍法》以“属人主义(血缘主义)为主”,“属地主义出生地主义)为辅”。“除了高阶公务人员及公职人员以外,国人允许拥有双重国籍”。即中国籍台湾居民加入外国国籍者,不丧失中国籍,除非经内政部许可。由于此原因,所以会常常出现中国台湾公民既持有中国台湾护照,又持有英国、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外国之护照。“但外籍人在台湾地区加入中国国籍,须先放弃原有国籍”,除非能提出因非可归责当事人事由,致无法取得丧失其原有国籍之证明并经外交机关查证属实。《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及《护照条例》规定台湾地区人民不得同时具有大陆地区护照。通过取得大陆地区护照而放弃台湾地区护照的名人有:林毅夫赵玉芬等。
大陆地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中国大陆、香港及澳门等的人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出生国籍上采用血统主义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一方是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土出生子女为中国国籍,国外的出生地原则除非中国公民在所在国定居不然则不承认子女外国公民身份,包括夫妻一方为出生地主义所在国公民或者第三国公民拥有所在国国籍。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12-07 23:24
目录
概述
大清国籍
台湾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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