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地学会
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
中国土地学会(China Land Science Society,CLSS)成立于1980年,是由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主管,是土地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联系土地科技工作者的桥梁与纽带,是推动中国土地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发展历史
1980年春,经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国农学会批准决定中国土地学会作为中国农学会的二级学会;11月13日,中国土地学会在北京正式成立。
1985年5月11至16日,中国土地学会第二次代表大会暨学术讨论会在西安市举行。
1994年11月1至5日,中国土地学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在江苏无锡市召开。
2001年8月9日,中国土地学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暨土地科学学术讨论会在北京开幕。
2008年9月26至27日,中国土地学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
2015年5月13日,中国土地学会六届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在北京召开。
2016年12月22日,中国土地学会第七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
2017年4月20日,中国土地学会七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在北京召开。
2018年8月25日,中国土地学会2018年会员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
2020年9月10日,中国土地学会第七届常务理事会第六次会议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在北京召开。
组织体系
机构设置
会员代表大会是该团体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该团体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问题;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该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一)理事会的组成原则:由会员中有学术成就、学风正派、能参加学会实际工作的专家和中青年科技工作者,以及热心该团体工作的从事组织管理的领导干部组成。理事在该专业或该业务领域应有一定的代表性;专家学者、在一线工作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单位会员理事的比例适当;能较好地体现新老交替与合作的原则。
(二)理事会的产生: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根据理事会组成原则提出换届方案,由有关单位和理事充分酝酿、民主协商提名,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审议推荐,提交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三)届中理事成员的更换:由理事所在单位提出更换要求,并征得自己同意后,经该团体常务理事会审查通过,报全体理事会议确认。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该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会议。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
该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长为该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该团体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该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该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据2024年4月学会官网数据,中国土地学会下设10个学术机构,7个工作机构、2个日常办事机构。
组织会员
该团体的会员种类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其中,个人会员包括普通会员、学生会员、资深会员、荣誉会员和外籍会员。
申请加入该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
普通会员
1.拥护该团体的章程,有加入该团体的意愿。
2.在该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土地科技人员。
(2)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土地科技工作或从事土地科研管理工作3年以上,大专毕业从事土地科技工作或从事土地科研管理工作5年以上的土地科技人员。
(3)热心和积极支持该团体工作,从事土地科研、教育、组织管理等工作的领导干部。
(4)热心该团体事业发展,对该团体工作支持和有贡献的企业家。
学生会员
1.拥护该团体章程,有加入该团体的意愿。
2.在读博士研究生,以及在读一年以上的硕士研究生。
3.参加过一次以上由该团体或该团体分支机构组织的学术活动。
资深会员
具备该团体普通会员资格5年以上(含),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成为该团体资深会员。
1.现任学会领导以及分支机构正、副主任委员,或省级土地学会的正、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2.具有教授、研究员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并任职5年以上者。
3.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热心学会活动,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中国土地学术界及相关学科领域有显著贡献和较大影响者。
(2)获得学会或者省部级科技奖励的主要完成人。
(3)从事学会或省级学会专职工作15年以上并有卓越贡献者。
(4)从事土地管理工作30年(含30年)以上的科技工作者。
外籍会员
在相关学术领域有较深造诣,对中国友好,拥护该团体章程,愿意与该团体联系、交流和合作,有加入该团体意愿,且已经在相关专业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外籍科技工作者,经自己申请或经该团体会员、分支机构推荐,依据章程,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吸收为外籍会员。
荣誉会员
1.对土地科学学科发展有重要贡献者,具有较高学术威望,热心参加学会的科学技术交流的专家、学者。
2.原则上提名不担任行政(和该团体)职务的院士(60岁及以上),学会换届后不再担任秘书长(含)以上职务的学会领导为荣誉会员。
3.对该学科或专业的发展有重要贡献,具有较高学术威望,热心参加或协助组织与该团体的科学技术交流的外籍专家、学者,经学会常务理事会推荐,理事会通过,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
(二)单位会员
拥护该团体章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和组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成为该团体单位会员。
1.具有一定数量的土地科技人员,愿意参加该团体有关活动,支持该团体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规划、设计等企业、事业单位。
2.依法成立的与该学科有关的学术团体。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建设兵团)土地学会。
4.其他愿意参加该会活动并支持学会工作,依法注册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该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荣誉会员、外籍会员除外);
(二)参加该团体活动;
(三)获得该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对该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该团体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该团体决议;
(三)维护该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该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该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该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以上(包括1年)不按时交纳会费且经该团体通知提示仍不缴纳者,或不参加该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该章程的行为,对该学会的利益和声誉造成重大损害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者,自动取消其会员资格;会员退会或被取消会员资格后要求重新入会的,按原审批程序重新进行审批。
业务资产
(一)组织开展中国国内外学术交流。
(二)开展土地科学学科建设和专业教育研究,促进学科发展和专业人才培养。
(三)弘扬科学精神,普及土地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推广先进的土地科学技术,促进土地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促进产学研相结合;积极开展科普教育活动,促进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促进全民土地科学素质提高。
(四)开展继续教育,组织专业培训,推广先进理论和技术方法,帮助科技工作者更新知识。
(五)促进民间国际科技交流,与国际同类学术组织建立合作关系,加强与国际和港、澳、台地区科技、学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之间的科技与学术交流。
(六)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委托,开展以下工作:
1.参与并承担技术标准制定、资质认证、土地技术类教育专业认证和行业市场信用评价;
2.加强对土地科技领域中介机构的业务指导、监督和培训;
3.开展土地科技评估、成果鉴定和创新产品认定;受政府委托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科技展览等;
4.承接政府转移职能。
(七)开展土地科技咨询服务;经有关部门批准或接受委托,承担课题研究、项目评估、科技论证、技术评价和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组织开展该领域科学技术和产业发展战略研究,向政府部门提出咨询建议。
(八)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发行土地学术刊物、学术专著、科普读物和其他出版物,主办网站和其它互联网传媒。
(九)举办为土地科技工作者服务的活动,反映其意见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发现、培养和举荐人才。
(十)其他促进该学科和行业发展的业务工作和符合该团体宗旨的社会公益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该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建设成就
学术交流
2021年12月29日,由中国土地学会主办,浙江大学土地与国家发展研究院承办的2021年中国土地学会学术年会“城乡融合与高质量国土空间布局”分会场通过线上形式举办。该次分论坛共持续了4个多小时,腾讯会议参会人员约500人,蔻享直播平台约上千人观看了直播。会议上专家报告为探索以城乡融合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国土空间布局打开了新视野和新思路,也为在城乡融合发展进程中如何把握新发展阶段指明了方向。
2023年9月15日,2023年西南五省(市、区)土地学会学术研讨会在贵阳召开。该次研讨会,由中国土地学会、贵州省自然资源厅指导,贵州省土地学会主办,贵州师范大学地理与环境科学学院、喀斯特研究院承办,以“严守资源安全底线、优化国土空间布局”为主题,围绕耕地保护、国土空间规划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进行深入研讨,探索更高效的保护中发展和发展中保护路径,为新时代西南地区自然资源管理贡献智慧和力量。
2023年11月19日,2023年中国土地学会学术年会在北京开幕。该次年会以“土地使用制度创新与乡村振兴”为主题,紧紧围绕中国共产党中央、中国国务院实施乡村振兴的战略部署,围绕新时代自然资源工作新定位,紧扣土地使用制度创新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学术研讨,交流学术成果。
学术期刊
中国土地科学》是由中国科协主管、中国土地学会和中国国土勘测规划院共同主办的中国土地科学领域全国性学术期刊,也是中国土地学会会刊。是中文核心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期刊、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中国学术期刊引文期刊、SPCUE等50余家来源期刊和JI收录期刊。主要设有学科建设、土地管理、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土地整治、土地经济、土地信息、土地法、土地评价、综述、参考与借鉴等栏目。
人才培养
奖项设置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的领导下,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实施细则》和《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中国地质矿产经济学会与中国土地学会、中国地质学会、中国海洋学会、中国太平洋学会、中国自然资源学会联合设立自然资源科学技术奖。奖励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科普活动
2021年9月15日,由中国土地学会、中国国土勘测规划院、自然资源部碳中和与国土空间优化重点实验室联合主办的“国土空间优化与碳中和”科普报告会在南京大学举行,同时有900多人在线参加。会上,自然资源部碳中和与国土空间优化重点实验室发布了国土空间碳排放核算系统。
文化传统
形象标识
中国土地学会会徽为绿色粗体曲线形成学会英义缩写CLSS,下方为学会的中文名。
学会宗旨
该团体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会员和土地科技工作者,开展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促进土地科学学科建设,传播土地科学知识,推动土地管理事业发展和土地行业职业发展,提高土地科学理论与实践水平,为中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服务。
社团领导
现任领导
历任领导
参考资料
学会介绍.中国土地学会.
最新修订时间:2024-04-12 20:58
目录
概述
发展历史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