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外汉语教学学会是中国对外汉语教学界的全国性学术团体,其宗旨是团结全国从事对外汉语教学工作的教师和学者,推对外汉语教学的学术研究和学科建设,促国内外汉语言文化的学术交流。学会实行员制,凡专职从事对外汉语教学与研究,已得对外汉语教师资格证书或具备相应条件,学风端正,赞成本会章程者,均可申请入会,由学会秘书处审批。本会主要通过举办全国性、地区性及专题性学术讨论会,编印书刊等方式,交流科研成果、教学经验和学术信息,促进对外汉语教学事业的发展。
学会简介
中国对外汉语教学始于1950年。80年代以来,改革开放带来了中国对外汉语教学研究的蓬勃发展。为了适应新的形势,北京语言学院(现更名为
北京语言大学)、
北京大学、
北京师范大学、
复旦大学、
华东师范大学、
南京大学、
南开大学、
山东大学、
中山大学、
武汉大学、
厦门大学、
暨南大学、
辽宁大学等三十多所院校于1983年6月6日发起成立中国教育学会对外汉语教学研究会。1986年6月10日,中国教育学会对外汉语教学研究会经批准更名为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对外汉语教学研究会。1987年7月中国国家对外汉语教学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国家汉办”)成立,更好地开展工作,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对外汉语教学研究会划归国家汉办直接领导,并于1988年5月10日经批准改名为“中国对外汉语教学学会”,成为独立的学术团体, 秘书处设在国家汉办学术交流部。
自1983年学会成立以来,对外汉语教学在教学、科研、队伍建设以及对外交流等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学科建设和学术研究都取得了重大进展。学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全国性学术研讨会,迄今已举行了六届学术研讨会。特别是1998年7月在
大连外国语学院举行的第六次学术研讨会,面向世纪之交,与会人数、提交论文数量与质量都是历届之最。此外,学会及其分会还举办了地区性及专题性的研讨会。在各届学术研讨会后分别出版了论文集(现已出版了六本中国对外汉语教学学术讨论会论文选)及一些专题研讨会论文集。
为加强跟世界各地同行学者的沟通与交流,中国对外汉语教学学会还与
世界汉语教学学会、北京语言学院(现为北京语言文化大学)联合在北京举办了五届国际汉语教学讨论会。组织本会学者多次参加美国中文教师协会学术年会,赴法国、德国、新加坡、菲律宾、香港等地参加学术交流活动。此外还与世界汉语教学学会秘书处联合编辑出版信息季刊(会员通讯),为会员获得信息提供方便。
随着我国对外汉语教学事业的发展,学会的队伍不断壮大,会员人数从83年刚成立时的67人发展至1999年10月的867人,会员所在单位从最初的34个增至150个。学会每三年进行一次换届改选,已先后成立了六届理事会,选举产生了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还聘请国内德高望重的知名学者担任学会名誉会长、顾问。1996年1月举行的第五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决定成立北京、华东、华北(含西北)、华南(含西南)、东北五个分会。五个分会成立以来,开展了灵活多样的学术研讨活动,有力推动了本地区的对外汉语教学与研究。有的分会还出版了本地区的研讨会论文选。 1999年4月在
上海师范大学召开了学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一次理事会议。著名语言学家邢福 义教授当选为会长,吕必松教授被聘为名誉会长,我国语言学界健在的几位最著名的导师胡明扬、胡裕树、林焘、陆俭明、邢公碗、张斌先生(按汉语拼音序)都欣然应聘为学会顾问。这标志着对外汉语教学受到了我国语言学界的高度关注、重视和支持,中国对外汉语教学学会走向昌盛,我国对外汉语教学在世纪之交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随着对外汉语教学事业的蓬勃发展,随着汉语教学研究水平的不断提高,时代对学会今后的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学会将在现有基础上,继续本着“务实、开拓”的精神,不断进取,为进一步提高我国 对外汉教及世界汉语教学与研究的水平,架设中国文化与世界文化交流的桥梁,增进世界人民的友谊和团结作出更大的努力和贡献。
学会章程
中国对外汉语教学学会章程
(1999年4月经第六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对外汉语教学学会,是中国对外汉语教学的全国性民间学术团体。
第二条 本会宗旨是团结全国对外汉语教学工作者,推动本学科的学术研究,促进国内外学术交流。
第三条 本会主要通过举办全国性、地区性及专题性学术讨论会,编印书刊等方式,交流科研成果、教学经验和学术信息,促进对外汉语教学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凡专职从事对外汉语教学与研究,已取得对外汉语教师资格证书或具备相应条件,学风端正,赞成本会章程者,均可申请入会,由学会秘书处负责审批。
第五条 赞成本会章程,与本会的性质和宗旨有关并积极参与发展对外汉语教学事业的文教、传媒机构、团体等,可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每个团体会员选定1人为代表。
第六条 本会聘请热心于对外汉语教学事业并积极支持本会学术活动的优先权。
第七条 本会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的优先权。
第八条 本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遵守本会章程和有关规寇,交纳会费,支持本会工作。
第九条 本会会员违反本会章程者,经秘书处报请常务理事会通过即终止其会员资格;本会会员、团体会员不交纳会费者,即视为自动退会。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理事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可视需要由1名副会长任常务副会长并兼秘书长)。理事由会员单位根据会员人数比例选举或协商产生;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均为一年。
第十一条 秘书处在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本会下设若干地区分会,负责组织本地区的学术研究与交流活动。各分会设理事会、秘书处、分会会长、分会秘书长。分会会长一般由全国学会副会长兼任。
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可根据需要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第四章 例会
第十四条 本会每3年举行一次全国性大型学术讨论会,并由秘书处不定期组织专题性学术讨论会、报告会及其他工作会议。
第十五条 每届理事会召开2次左右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第十六条 各地区分会组织本地区学术讨论会和其他学术交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