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文学学会为全国性的学术团体,前身为
中国当代文学学会,于1979年7月成立于广西
南宁。学会团结、联络和组织从事中国新文学和研究的大专院校教师、文学理论工作者、作家、编辑,着重研究中国当代文学发展中的根本问题,研究当代作家作品的成就,研究世界格局中的中国当代文学现状以及发展趋势。学会每年举行一次年会,不定期举办各类学术研讨会,有计划地编辑和出版年会论文集和有关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主管单位:国家
教育部;挂靠单位:
华中师范大学。
发展历史
于1979年7月成立于广西南宁,会址设在
广西师范大学,1980年会址迁设在广东广州中山大学,1984年会址迁设在湖北武汉华中师范大学至今。1991年8月更名为中国新文学学会。中国新文学学会创会以来,先后在中国社会科学会科研局和国家教育部(委)社团管理局直接领导下,制订、修改、完善了《中国新文学学会章程》,一贯按国家宪法及有关法规,严格执行学会规章制度,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理事成员
创会会长系著名作家姚雪垠,姚雪垠先生逝世后,由原
华中师范大学校长、著名中国现当代文学史家王庆生教授继任。在8月19日至23日召开的中国新文学学会第二十七届年会暨“革命历史书写与文学经典”学术研讨会上,华中师范大学副校长黄永林教授当选为中国新文学学会新任会长。
主要事迹
一、迁会华中师范大学以来,自觉在华中师大社科处和文学院指导与协作下,积极开展学会工作。本会自创会以来,在中央宣传部、教育部、中科院的领导下,在全国各地宣传、文化、教育部门的支持下,分别在广州、衡山、西安、南宁、宜昌、丹东、大理、承德、大同、青岛、南阳、呼伦贝尔、张家界、海口、乌鲁木齐、银川、泰安等地举办了20次年会,并且分别在大同、泰山两地举办了两次会员优秀论文评奖活动,每次年会都紧密结合当代文学创作和教学实际有针对性地围绕一两个中心议题进行讨论,促进了中国当代文学教学和文学理论批评的发展。每次年会都在《文学报》《
文艺报》《文学理论和批评》《
文学评论》《
文汇报》《文论报》等报刊发表过述评或报导、(见附件1:有关会议的报导)。
二、组织机构健全,内部制度完善,运作程序规范,领导班子团结、党团组织发挥作用较好,每次年会都成立临时党支部,要求党员模范遵守大会纪律,在重大理论问题上,要与中央保持一致性。学会会员在不断发展壮大。与会单位、人数不断增多,会员涵盖面不断扩大,甚至香港、台湾学者也以旅游方式来大陆参加我会学术年会,并与我会学术合作共同探讨大家关心的有关问题,比如,我会与台湾大海洋诗社共同编著了《20世纪中国海洋诗精品赏析精选集》,并在银川举行了该作品的首发式。(见附件2有台湾合作诗集与相关报导),促进了两岸文化学术交流与同胞情谊。
三、本会责任感强,积极参加当前文学创作与讨论的重大学术活动,并有针对性举办了国际性、全国、全省等层次不同的专题学术研讨会,提高了会员的学术水平,增强了国内学者与海外学者的联系交流,促进了中外文学理论与创作的沟通与互补共进。
主办或协办的国际学术讨论会有:①1992年中国当代文学国际学术研讨会(与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学研究所合办);②赵激侠作品国际学术研讨会(与全国台湾澳及海外华人文学研讨会联办);③余光中暨香港沙田文学国际学术研讨会(协会);④20世纪中国文学与理论批评国际学研讨会(见附件3)。
2.组织全国性学术研讨会,除召开每年一次的学术年会外,还专门组织了姚雪垠文学创作研讨会、西部文学研讨会(新疆、乌鲁木齐)。
3.组织全省学术创作研讨会,有:刘益喜诗歌创作研讨会,田禾诗歌研讨会,田海诗歌研讨会,《荆江分洪大特写》研讨会,徐汉明《山中日记》研讨会,张泽勇随笔研讨会、韦娅(香港)诗歌研讨会等(见附件4)。
四、关注会员利益,努力为会员服务,有很强的凝聚力,会员参与度与满意度高,每次会年后,会员都纷纷要求争作下届学会学术年会的承办者。我们还组织学会会员进行专题或综合的科学研究工作,以提高会员的学术水平或全国教材建设水平,计出版了:①《中国当代文学作品选讲》(上、下册)
广西人民出版社出版。②中国当代分类文学史丛书。姚雪垠主编,广西人民出版社出版,包括《中国当代小说史》《中国当代戏剧文学史》《
中国当代散文史》《台湾当代文学史》等。③中国现代文学作品赏析,
广西教育出版社、广西人民出版社联合出版,计有鲁迅、郭沫若、曹禺、巴金、丁玲、杜鹏程、王愿坚、郭小川、贺敬之等50多位作家(几乎每人一册)。④中国当代文学史(王庆生主编,高教出版社出版)(见附件5)。这些著作都分别获得国家或省级社科奖。
五、决策民主会公开,每年至少在年会期间举创一次学会理事会,讨论学会重大事宜,学会坚持非营利组织性质,在社会上享有良好信誉。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中国新文学学会”,英文译名为New Chinese Literature Society(缩写NCLS)。
第二条 本团体由全国从事中国现当代文学以及文学理论教学与研究工作、并具有一定研究水平的高校教师、理论工作者、作家、编辑等自愿组成,是一个研讨、交流中国现当代文学研究与教学成果,推动中国现当代文学研究发展的学术性而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宗旨与任务是:高举社会主义旗帜,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下,团结、联络和组织广大从事中国现当代文学教学与研究的高校教师、文学团体的理论工作者、作家、编辑,研究中国新文学,着重研究中国当代文学现状及发展趋势,以促进我国当代文学的理论建设和社会主义文学事业的繁荣,为建设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服务。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解放思想,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发扬学术民主和实事求是的学风。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教育部和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住所为湖北省武汉市华中师范大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学习、研究中国新文学方面的论著;
(二)研究、总结中国现当代文学的教学经验和成果;
(三)交流中国现当代文学方面的研究、教学成果;
(四)编辑、出版好公开发行的会刊《当代文学》和内部发行的《当代文学通讯》《
乡土诗人》,为学术研究和交流提供阵地;
(五)每年(或两年)举行一次年会;不定期举办各种类型的讨论会、报告会、讲习班,进行学术交流;
(六)有计划地组织会员编著有关当代文学研究方面的论著,积极向报刊和出版社推荐会员的论著和作品。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高等院校、社会科学研究系统或文学团体,从事中国现当代文学以及文学理论教学与研究的专家、学者、作家、编辑等,均可自愿申请入会;
(二)拥护本团体章程;
(三)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四)有一定的学术专长,在本团体的学科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
(二)有两名会员推荐;
(三)本会秘书处研究;
(四)由主持工作的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批准,并由相关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举办的各项学术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各项工作;
(五)按照规定缴纳会费;
(六)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通过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理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10年,即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主要文件;
(四)召集和主持学术研讨会。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主持办理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理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理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挂靠单位拨款;
(三)社会资助;
(四)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损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于1993年8月30日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