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微量元素科学研究会
非法社会组织
中国微量元素科学研究会〔中微研会〕,由陈祥友、秦俊法、王广仪、徐辉碧四位教授于1983年底在普陀山发起。于1984年12月在南京大学组建筹委会;1994年秋经中国科协审查批准;1995年春由国家民政部登记,1996年8月在贵阳召开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正式成立。全国社团登记证号为3543。
发展历史
20年来,中微研会在前任理事长著名营养学家于若木教授的领导下,以及广大会员的共同努力下,走过了漫长曲折但又是成功的道路。中微研会至今已成功地召开了十届学术研讨会,交流学术论文数千篇,创办了三种全国性微量元素科学杂志和两种科学小报,举办了数十期各种类型的技术培训班。
在元素医学学科带头人陈祥友理事长带领下,广大会员更是拼搏进取,勇于探索、创新,在微量元素基础理论、分析方法、临床实验、产品开发与应用等诸方面获得国家、省、市科技成果奖数百项。
中国微量元素科学研究会在全国有31个省、市地级研究会和5个专业委员会,会员逾2.1万名,已成为我国最大的多学科综合性的一级学会。中微研会热忱欢迎广大微量元素科学工作者、特别是年青有为的大学生们加入中国微量元素科学研究会。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中国微量元素科学研究会。简称:中微研会
英文名:Trace Elements Science Association of China
缩写:CTESA 简称:CTE
第二条 性质
中国微量元素科学研究会是我国从事微量元素科学工作的中高级科技人员自发组织的群众性学术性团体
第三条 中国微量元素科学研究会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中国微量元素科学研究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本团体接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接受国家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国微量元素科学研究会的住所在江苏省南京市平江府路金陵闸1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中国微量元素科学研究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全国微量元素科学技术研究,提高科学技术的学术水平。
〔二〕召开全国微量元素科学学术研讨会,进行学术交流。
〔三〕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指导下积极开展国际微量元素科学学术交流。
〔四〕普及微量元素科学知识,开展科技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
〔五〕兴办微量元素科学技术实体,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中国微量元素科学研究会的会员种类: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微量元素科学研究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中国微量元素科学研究会的意愿;
〔三〕从事微量元素科学研究的相当于讲师、工程师以上的科技人员;
〔四〕各省市地区性的微量元素学会和有关企业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批准;
〔三〕由理事会受权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话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
或两年不参加本团体话动的,应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予以除名。
策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壮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用通讯的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二人,一任会计、一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
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0年5月2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为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列入异常
2020年3月18日,据民政部消息,民政部对中国微量元素科学研究会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经查,中国微量元素科学研究会未按规定接受2018年度全国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民政部对上述3家社团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民政部将其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
最新修订时间:2022-07-05 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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