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拆船协会(CNSA),于1991年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正式登记成立,是全国性唯一的拆船行业社团组织。协会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指导下开展工作,是政府与企业之间、国内与国际合作交流的桥梁和纽带。
建设宗旨
中国拆船协会以为企业服务,为政府部门服务,为国民经济建设和地区经济发展服务为宗旨;以帮助企业发展绿色拆船和循环经济,加强
国际合作,开拓国内外市场为中心任务,引导拆船业向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上规模、上水平方向迈进,推动中国船舶再循环工业持续稳定、协调健康地发展。
主要职责
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拆船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
进行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拆船行业的状况、企业的意见和要求,并积极向政府提出制定行业政策和经济法规等方面建议;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在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本行业的技术标准;
组织技术、经营、安全、环保经验交流,技术培训,国内外展览,促进技术进步;
努力了解国内外拆船动态,加强宣传和信息交流,办好本
协会刊物;
按照财政部和海关总署的有关规定,对拆船企业进口废船退税进行审核确认;
协调价格,避免恶性竞争,增加行业内部凝聚力;
为会员单位提供政策、技术、
信息、安全、环保、市场、咨询、论证等服务,承办会员单位委托事项;
加强同国内外相关行业民间组织的友好往来,开展交流活动;
制定本协会行规、会约,进行自我约束、自我管理。
发展规划
拆船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依照国家“十二五”发展规划和相关行(产)业的发展规划,结合拆船业发展的实际状况,制定本规划。
一、“十一五”期间拆船业发展回顾
“十一五”期间,我国拆船业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循环经济理念,以绿色拆船、规范发展为主线,把握国际经济发展变化,抓住机遇,努力开拓国内外废船资源循环利用市场,促进企业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国家经济发展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一)循环利用废船资源,促进节能减排
“十一五”期间,会员企业累计拆解进口和国内各类废船1314艘,630余万轻吨,拆解量超过“十一五”目标的14.5%。贸易额约115亿元人民币。为节能减排所做的贡献是:节约725万吨精矿粉,减少1845万吨原生铁矿石开采;节约15万吨标煤、水耗约1184万吨、溶剂(石灰石)118万吨;减少废渣25万吨;节省近8000万吨运力;减少769万吨
二氧化碳排放。
(二)明确产业定位,规范行业发展
2009年8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的颁布,使拆船业成为循环经济组成部分有了法律依据。2009年2月,国务院在《船舶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中,明确提出“规范发展拆船业,实行定点拆解”。同年12月,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和海关总署等八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发展拆船业的若干意见》。2009年11月,经国家统计局批准,拆船业纳入国家
统计报表制度序列。2010年9月,环境保护部颁布了《进口废船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这些法律法规及文件的出台,为拆船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环境。
(三)税收政策支持,促进企业发展
“十一五”期间,拆船业享受了国家给予的
税收优惠政策。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给予拆船业废船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17%后返8%的优惠政策;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给予拆船业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再按规定比例后退政策。这些政策的实施,调动了企业的积极性,循环利用的国内外废船资源大增,为国家扩大了税收。
(四)推进规范管理,创建绿色拆船企业
1.组织实施绿色拆船企业评审认定工作。根据《绿色拆船通用规范》(WB/T1022-2005)的要求,在全行业内启动创建绿色拆船企业活动。共有9家企业被评审认定为首批相应等级的绿色拆船企业。
2.推进环境、安全、健康、质量体系建设。“十一五”期间,先后有18家企业通过了ISO14001和 OHS18001管理体系认证,7家企业通过了
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3.开展
循环经济试点工作。江门市新会双水拆船钢铁有限公司是国家开展循环经济首批试点单位,该公司认真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探索发展循环经济模式,开拓新的经济增长点,得到全国人大环资委、国家与地方有关部门的肯定。
4.拆船工程监理得到重视。江阴市夏港长江拆船厂、
江门市中新拆船钢铁有限公司尝试废船拆解第三方监理模式,在建立有害物质甄别和去除、严格拆解工艺流程等方面积淀了经验。
(五)加强国际交流,促进全球绿色拆船
“十一五”期间,中国拆船业积极参与了国际海事组织(IMO)有关制定国际公约的各项活动,两次协办了 “IMO地区拆船研讨会”,参与组织公约研讨会、文本起草和实地考察测评等活动,为IMO通过 《国际安全与无害环境拆船公约》做出努力。期间,还参加了BIMCO航运论坛、IMO拆船外交大会、TradeWind迪拜和北京拆船论坛。接待了国外相关机构的代表团来访,出访了十余个国家和地区,开展了交流,增强了互信,推进了合作。
(六)强化服务,重视协会自身建设
“十一五”期间,中国拆船协会确定了“服务、创新、提高、和谐”的工作方针,注重提升服务功能和秘书处自身建设。
1.加强行业宣传。制定《加强拆船业宣传工作若干意见》和《宣传与信息(统计)工作实施细则》。办好会刊,利用有关报刊、网络媒体,报道反映拆船业发展情势。完成了《船舶工业年鉴》、《再生资源行业年度报告》和《循环经济年鉴》中各年度拆船业发展的报告。参加了全国人大、有关部委和协会组织的各类研讨会(论坛)。协办了“中国废钢铁大会”、“中国废钢铁电子交易论坛”和“TradeWinds北京拆船论坛”,设置展位,专题演讲,推介行业,扩大影响。
2.为会员服好务。“十一五”期间,中国拆船协会组织开展走访调研活动,取得明显成效。组织开展的国内废船拆解现状、废船氟利昂回收、拆船业产排污系数等课题研究,得到国家有关部门重视,有的作为法律法规制定的依据,有的被有关部门审核确认或列为合作项目,《废船拆解环境无害化管理研究》还荣获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2006年度科技进步奖二等奖。期间,协助会员企业解决了通关、纳税、监管码头设置、增容环评、到岸商检、申请受信额度证明以及申请进口许可证等各类问题。还举办了多期安全环保专题研讨班,以及测爆、动火审批岗位培训。
3.完善建立秘书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和谐公约》,创建服务型团队。2009年,协会被民政部评为AAA协会。
二、“十二五”期间拆船业面临的基本形势
“十二五”时期,不仅是金融危机后的全球经济发生深刻变化的时期,也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相关市场形势发生新变化,出现新特点的重要时期。我们必须密切研究分析与拆船业发展相关领域的发展动态,增强抓住机遇、抵御风险的意识和能力,积极适应政策和环境的新变化、新要求,推动行业发展再上新台阶。
(一)绿色发展成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
“十二五”期间,国家明确提出绿色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
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强调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健全资源循环利用回收体系,推动产业循环式组合,构筑链接循环产业体系。确立了资源综合利用、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示范、“城市矿山”示范基地、再制造产业化等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建设方向。
拆船业是我国发展循环经济重要组成部分。拆船业与造船业、航运业构成船舶循环产业链,是实现废旧船舶资源循环利用、促进航运业发展及造船工业调整振兴的重要环节。根据国务院的要求,“十二五”期间,必将成为拆船业实现规范发展,实行定点拆解的关键时期。
(二)国际社会积极推动安全环保拆船
2009年5月,
国际海事组织(IMO)《国际安全与无害环境拆船公约》诞生。IMO将继续制定公约各项技术导则,并推动国际公约的尽早生效。
随着宣贯国际拆船公约的深入,会有越来越多的国际组织、政府间组织和NGO组织,以及拆船、航运、造船的国家政府部门、法律机构和相关企业,关注船舶的安全环保拆解问题。我国拆船业一贯倡导绿色拆船,安全环保和
职业健康管理能力日益提高,已得到国际社会各界的肯定,并引起广泛关注。
(三)相关市场预测
据中国废钢铁应用协会估算,中国每年废钢铁资源需求缺口超过1000万吨。按《废钢铁业“十二五”规划建议》所提出的,中国钢铁产业的年废钢供应量应达到1亿—1.6亿吨以及废钢比超过20%。由此废钢铁资源缺口会更大。
据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预测,我国国内铁矿石资源保障能力快速下降,铁矿产量低于炼铁产量增长需求,对国外铁矿石依赖度高。缺口约有一半以上的铁资源需要由进口的铁矿石、废钢或钢材补充。
后金融危机时期,由于世界经济仍存有不确定性因素,专家认为,造船市场可能长期面临有效需求不足局面,全球造船能力过剩已成定局。干散货和油船运力过剩日益严重,预计到2013年底,名义运力过剩率分别约为22%和21%。随着新船成交、运输市场的变化,运力更新将会加快,仍有老旧船舶将进入报废市场。在我国,有35%以上运营船舶船龄超过25年。2010年6月,交通运输部等四部委就落实国务院《船舶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制定了促进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报废更新的实施方案。
因此,我国拆船业在“十二五”发展期间,既有许多发展机遇,也有诸多挑战。
三、“十二五”时期拆船业的发展
(一)指导思想
“十二五”期间,中国拆船业将依照商务部等八部委所确定的规范发展拆船业的指导思想,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深入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以实现绿色拆船为目标,以进一步提高拆船业安全环保能力和
职业健康水平为重点,以拓宽废船再生资源用途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坚持循环经济理念,切实把拆船业的发展纳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生产发展和环境保护并重的科学发展轨道。通过拆船业发展,改善航运业供需结构,带动造船、航运业复苏和发展。
(二)发展目标
加强立法建设,规范废船流向,实行定点拆解,杜绝非法拆船;实施绿色战略,开展清洁生产,推进绿色拆船品牌建设;积极宣传,推进循环经济,建设利于拆船业发展的平台和网络体系;加快行业劳动岗位体系建设和培训步伐,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注重国内外废船拆解循环利用,提高废船资源供给能力和高值利用水平。力争实现拆解废船总量500万—600万轻吨目标。
(三)任务和措施
1.切实落实国务院规范发展拆船业的要求,推进产业化发展进程。积极协助政府部门做好打击非法拆船活动,杜绝私拆乱拆;确定行业准入条件,推进定点拆解工作;引导拆船业逐步形成合理布局和规模,避免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推动区域性废船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建设。
2.继续推动国家加快拆船业立法进程,制定废旧船舶回收拆解循环利用管理办法(或条例),强化对废旧船舶流向的监管,确保安全环保拆解。
3.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努力创造并形成行业发展的政策环境,组织开展国内外船舶拆解政策和废船物资循环利用研究,继续争取国家税收、补贴政策或基金扶持。
4.加强行业建设的信息服务和宣传工作。探讨建立行业信息服务网络体系,及时反映行业动态、企业诉求和行业发展中的有关问题。
(1)创造条件,提高行业相关数据采集和统计分析能力,适时建立行业统计直报体系。
(2)尝试建立拆船行业年度报告制度。
(3)研究废旧船舶淘汰和拆解市场的特点,探讨建立市场变动指数定期公报制度可行性。
(4)建立行业信息平台,发挥网站、简报作用,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提供相关市场动态,为企业提供信息服务。
(5)举(协)办适合行业发展和企业需要的国内或国际性的研讨会、展示会和商贸洽谈会,为行业宣传、企业生产服务。
(6)进一步扩大媒体的交流和互动,宣传我国倡导的绿色拆船理念,扩大行业的社会影响。重点宣传典型或优秀的企业,曝光非法拆船现象,树立和维护拆船业的产业地位和良好形象。
5.强化整个行业队伍建设。“十二五”期间,要组织研究拆船行业劳动岗位责任特点,建立拆船行业重点岗位责任、规范和上岗条件标准,推行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岗位培训,每年举办1—2期国内外业务培训班,力争行业内各有关岗位的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6.积极创造条件,会同有关机构,有选择地组织开展废旧船舶的
机电设备和零部件再制造的研究,解析再制造的技术、工艺和管理的条件,为提高废船资源的高值利用积淀经验。
7.积极推进绿色拆船形象和品牌建设。
(1)继续推动企业开展质量管理、环境管理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工作。
(2)继续宣贯《绿色拆船通用规范》,开展创建绿色拆船企业活动,做好绿色拆船企业评审认定工作。
(3)总结拆船工程监理模式,积极引进或研发新型拆解技术工艺和装备。
(4)探讨制定《拆船企业社会责任规范》,尽早确立拆船企业社会责任目标和诚信体系。
8.密切跟踪、推动国际拆船公约生效进程和技术导则制定。继续加强与国内、国际有关政府部门、组织和相关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参与研讨,维护权益;积极开展国际公约宣贯工作,努力推进IMO在我国进行国际公约试点立项,为履行国际公约做准备;坚持“走出去、请进来”的方针,努力拓宽贸易、培训和技术等方面的合作领域,与国内外相关机构建立中长期合作关系。
9.加强行业发展的基础建设。
(1)推进标准化建设,组织新的标准、规范的编制工作。
(2)积极组织行业发展课题研究工作。力争1-3个部委级课题立项。开展与有关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合作,就行业发展中的一些专项问题开展调研。通过课题研究,为争取政策、加强规范管理和解决行业(企业)的突出问题,提供科学依据。
(3)研究构建公平、规范、有序的废船交易和拆解市场环境及运行体系。推进建立废船
电子信息交易平台,引导废旧船舶的合理流向和环保拆解。
(4)结合行业特点,讨论制定拆船业行规行约。积极创建拆船业社会诚信信用体系。
10.加强协会自身建设,提高行业凝聚力。坚持按章程办事,完善民主办会制度;重点抓好观念和内部机制转变,逐步调整队伍的专业结构、年龄结构和知识结构;发展会员,积极搭建会员交流平台,增强交流,增进友谊,活跃生活;推进品牌建设工作,不断提升服务行业能力,提高协会为政府、行业、会员服务水平,力争进入民政部AAAA级协会行列。
总之,“十二五”时期是拆船业实现规范发展的重要时期。我们必须按照国家建设资源节约型和
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积极应对世界经济和国内经济建设形势的新变化、新特点,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创新产业,增强实力,在行业内开展树立绿色拆船品牌形象活动,开创拆船行业实现绿色发展、规范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和持续发展的新局面。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中国拆船协会。 英文名称:CHINA NATIONAL SHIPRECYCLING ASSOCIATION。缩写:CNS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全国废旧船舶回收、拆解企业以及从事废船贸易、拆船材料加工、流通、运输、冶金、铸造、有关研究设计院所、大专院校、地方同业社团组织、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组成的全国性行业组织;是不受部门、地区和所有制限制的自律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具有社团法人资格,受国家法律保护,负有民事责任。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热心为会员服务,反映会员的意见、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和本行业的合法权益;通过为政府、为社会、为会员提供双向服务,成为联系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通过调查研究,为政府部门制定相关政策等提出行业的意见;制定行业内自律性规范,提升行业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开展清洁生产和绿色拆船,减少和避免二次污染,保护环境,保障安全生产和人员健康;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引进推广新技术、新工艺,促进企业经济、技术进步;按照国家加快发展循环经济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基本要求,推动我国拆船业稳定、协调、健康地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拆船行业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对涉及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并提出建议,参与并协助政府制定有关行业发展的政策法规、技术标准及重大项目的前期论证工作;
(二)根据国家制定的国民经济发展的中长期规划,结合拆船行业发展的实际状况,组织制定本行业的发展规划;
(三)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组织会员企业开展自律性的管理活动,加强行业规范,自觉约束企业行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和行业的整体利益;加强行业(企业)文化建设,提升行业(企业)精神、品位,推动行业(企业)创新发展,增强行业(企业)形象力、创新力和核心竞争力;
(四)加强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提高安全环保意识,引导拆船企业开展环境管理及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体系的认证工作;贯彻实施《绿色拆船通用规范》,引导拆船企业不断提高资源利用率和环境友好率,创建绿色拆船行业(企业);
(五)组织、开发、引进、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工作;注重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组织参加各类科技进步奖项申评工作;引导拆船企业提高安全生产、拆解工艺技术水平,不断增强竞争实力;
(六)组织本行业业务、技术、管理等经验交流活动和各类人员的国内外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
(七)受政府部门委托,依法进行行业统计工作;积极推进拆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信息化建设;编印行业简讯等出版物,不断完善拆船
行业网站,收集、整理、分析、发布拆船及相关行业信息,进行市场预测,为会员单位提供各种咨询服务;
(八)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组织会员单位与国际同行业间开展经济、技术、贸易的交流与合作,参加国际组织召开的有关拆船方面的国际会议;依据世界各主要拆船国的同行业协会关于筹建“世界船舶再循环工业联合会”所达成的共识,承担并完成其秘书处的各项任务;
(九)加强国内行业协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协调本协会各会员之间、会员与其他方面之间的关系,促进行业内外的合作与发展,构建和谐的行业协会。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由单位(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会员,必须符合本章程第二条规定的范围,依法向工商行政等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按期缴纳会费,并自愿申请入会;
(二)个人会员,必须从事本行业和相关行业,对行业发展有一定贡献,并能热心、积极参加行业活动,自愿申请入会,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
(三)对从事拆船行业多年并有过贡献的个人和热心支持帮助本行业发展的学者、知名人士、海外侨胞、港澳同胞,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可由本协会聘请为名誉会员。
第九条 会员申请入会的程序:
(一)向本协会提交入会申请书,同时提供本单位(本人)的基本情况;
(二)由秘书处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经批准后,申请入会的单位(个人)填写会员登记表,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即成为本协会会员;
(四)单位会员原则上由本单位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派一名现职主要负责人,代表本单位参加本协会活动。如法人代表或被授权人更换时,会员单位应及时书面报告本协会秘书处;
(五)如会员企业因重组、改制等,使其企业名称、性质、经营范围等发生重大变化时,会员企业应及时书面报告本协会秘书处,以便重新确认会员资格。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四)对本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自觉遵守协会章程、行规、行约;
(三)按时、按要求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个别会员缴纳会费有困难,可向本协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缓缴、减缴或免缴。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本协会规定的自律性行规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讨论决定协会的重大方针、政策和主要工作任务、行业发展规划等;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会长助理、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通过名誉会长、名誉顾问和顾问的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由会员大会从会员单位的代表人中选举产生。因工作需要,特邀理事由协会秘书处征得有关单位和本人同意后推荐。理事在任职期内,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脱离现工作岗位的,由理事单位书面推荐变更理事人选,报理事会研究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并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协调能力和决策能力;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办事公正,具有较高的道德修养、业务水平和开拓进取精神;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会长会议;如遇特殊情况,也可以委托常务副会长或副会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会长会议。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协会工作,并组织年度工作计划的实施;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会长助理的聘用。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协助会长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组织筹备会长会议、理事会议和会员大会;协助会长督促检查对会员大会、理事会议、会长会议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预决算;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规定和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的收费标准,向会员收取会费。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协会资产管理按照国家规定的
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再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6年10月1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相关草案
拆船业安全与卫生指南草案
部分亚洲国家和土耳其拆船业安全与卫生区域间三方专家会议
前言
在2002年11月第285次会议上,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决定,于2003年5月20-27日在曼谷召开部分亚洲国家和土耳其拆船业安全与卫生区域间三方专家会议,以修改、审查和通过《拆船业安全与卫生指南7》。同时还决定将由下列国家的三方代表参加此次会议:
孟加拉、
中国、
印度、
巴基斯坦和
土耳其。因此,参加会议人员的组成是:同上述国家的政府协商后,指派来自这些国家的5名专家;同理事会雇主组协商后,指派5名专家;同理事会工人组协商后,指派5名专家。同时还将邀请来自重要船舶国的技术专家,观察员和国际机构参加。
在
国际劳工组织体面工作议程的总体框架中,为确保拆船业安全工作提供指导而制定指南草案,这在该领域还是第一次。其目的是要为将主体为非正规的部门活动逐渐地转变为更加正规的、有组织的经济部门提供建议。
指南希望帮助拆船者和主管当局落实有关职业安全与卫生以及旨在能够得到不断改善的工作条件方面的国际劳工组织标准的相关条款、实施准则和指导方针。指南中的实际建议是要为拆船操作中对职业安全和卫生负有责任的人员所用。指南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也不是要取代国家法律、规定或已采纳的标准。制定指南的目的是,在还没有做这方面工作情况下,为那些从事制定有关条款和建立有效机制、程序和企业规章的人员提供指导。
实际应用这些指南将极大地取决于当地的实际情况,可获得的财力、运作规模和技术可能。技术合作是促进应用指南的一个重要因素。开发其它支持性的材料可以针对专门的技术任务,以符合条款的规定要求。本指南草案所包括的要点来自于《国际劳工组织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系统指南(国际劳工组织-职业安全与卫生2001年)》,希望它们在职业安全与卫生运作不断取得改进方面,能成为国家主管当局和拆船部门的实际工具。
指南将会同其它国际文书一起发表,包括
国际海事组织(
IMO)的文书、《控制有害废物跨界流动和对其进行处理的巴塞尔公约》,1972年《伦敦公约》和国际船运商会(ICS)出版的《产业行为准则》。
目录
前言
1 总则
1.1 目的
1.2 应用
2 产业特点
2.1 产业中存在的问题
2.2 职业危害
第一部分 国家框架
3 总责任、义务和权利以及法律框架
3.1 主管当局的责任和义务
3.2 法律框架
3.3 劳动监察员的义务
3.4 雇主的总责任
3.5 工人的总义务
3.6 工人的权利
3.7 供应商、制造商和设计者的总责任
3.8 承包者的总责任和权利
3.9 合作
4 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
4.1 引言
4.2 职业安全与卫生政策
4.3 初审
4.4 确认危害和评估风险,预防和保护措施
4.5 计划和实施
4.6 紧急情况准备
5 报告、记录和通告与工作有关的受伤和疾病、健康不良和事故
5.1 总则
5.2 企业一级的报告
5.3 企业一级的记录
5.4 工伤通告
5.5 职业病通告
6 职业卫生服务设施
第二部分 安全的拆船操作
7 操作计划
7.1 总要求
7.2 安全拆船计划和进度
7.3 危害确认和风险评估
7.4 风险评估复审
7.5 回应危害和风险―预防和保护措施
8 一般预防和保护措施
8.1 总则
8.2 进入和离开的方法
8.3 道路、码头、厂院和其它地方
8.4 日常管理
8.5 脚手架和梯子
8.6 防范人员和材料的坠落
8.7 防火和消防
8.8 危险环境和封闭的空间
8.9 标牌、布告和彩色条形码
8.10 防止未经批准进入
9 有害物管理
9.1 总则
9.2 评估
9.3 监督工作场所的化学危害
9.4 控制措施
9.5 化学品安全数据表
9.6 卫生监控
10 防止物理危害的措施
10.1 噪声
10.2 震动
10.3 视觉辐射
10.4 灼热压力和潮湿条件
10.5 照射
10.6 电
13 工具、机器和设备的安全要求
13.1 总要求
13.2 手用工具
13.4 焊接和其它热工作
13.5 汽缸
13.6 发动机
13.7 起重机和传动装置
13.8 吊绳
13.9 运输设备
14 能力与培训
14.1 总则
14.2 管理者和监督者的资格
14.3 工人的资格、培训及其技能测试
14.4 承包者及其他第三方的资格
15 个人保护装备和防护衣
15.1 总则
15.2 头部保护
15.3 脸部和眼睛的保护
15.4 手及足部的保护
15.5 呼吸保护装备
15.6 空气导管或自备呼吸装置
15.7 听觉保护
15.8 防止辐射性污染的保护装置
15.9 防止坠落
15.10 衣服
16 对意外事故和紧急事件的准备
16.1 总则
16.2 急救
16.3 营救
17 特殊保护
17.1 就业与社会保险
17.2 工作时间
17.3 夜班
17.4 童工
17.5 与酒-毒品相关的问题
17.6 艾滋病
18 福利
18.1 总则
18.2 饮用水
18.3 卫生及清洗设备
18.4 衣帽间
18.5 庇护及就餐、饮水设施
18.6 生活住所(住房)
词汇解释
参考文献
2. 与拆船活动有关并对其适用的ILO行为准则规范选编
3. 相关出版物
4. 关于化学安全重要信息源参考
附录
附录1:工人卫生检测
附录2:工作环境的监督
附录4:根据巴塞尔公约当船舶抵达拆船现场时船舶上或船舶固有的有害废料和物质清单
附录5:风险评估示范工具实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