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族书画家协会总部设在北京。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人民政府的文艺工作方针和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以“三个代表”为重要指导思想、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之书画艺术,发展祖国书画艺术事业,与时俱进,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做出应有的贡献。
协会介绍
中国民族书画家协会创立于2011年,经国家文化部主管单位批准成立。
中国民族书画家协会的宗旨:以弘扬祖国书画艺术为目的,广泛团结各民族的书法、美术工作者、书画家、艺术爱好者和学者,以及联合其它美术团体和艺术机构、企、事业界等,开展举办画展、海内外书画艺术交流活动,出版文艺专刊、学术研究、艺术咨询等一系列工作;并竭诚服务于书画艺术教育事业,培养和挖掘书画艺术人才等事业。
中国民族书画家协会组织机构:协会设有常务委员会、顾问委员会、理事会、联谊会、艺术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事业拓展部、文化艺术中心、作品销售中心等。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社团名称为中国民族书画家协会( China National Painters & Calligraphers Association )
第二条 中国民族书画家协会的性质。中国民族书画家协会是由中国
创业型经济与绩效管理研究院、
中国社会科学院、
国家行政学院、国务院发展中心、
中共中央党校、
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文化部、高等院校和民族文化研究机构从事书画研究的人员,热心和有志于弘扬祖国书画艺术研究,并有一定研究能力的相关人员共同组成的,推进中国民族书画艺术研究和为民族书画艺术培养人才的全国性学术团体。
第三条 中国民族书画家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促进中国民族大团结与
社会主义社会和谐发展为中心,弘扬中华民族传统书画艺术,发扬中国民族的优良传统,从事书画、绘画、篆刻艺术的研究和创作,组织开展书法、绘画等文化艺术活动,繁荣民族书画事业,为新时期民族书画文艺繁荣作出奉献。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顺应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理论联系实际的研究中国民族书画艺术领域的咨询、科研和教学活动,为建设和谐社会和弘扬民族文化服务。
第四条 中国民族书画家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管理登记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国民族书画家协会的住所在中国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主要业务范围:
(一)主要在全国各民族间开展书画艺术的服务活动,并对外进行书画艺术的文化交流。
(二)主要任务:
1、为民族团结,积极开展作品交流,宣传组织学习书画理论和业务知识。
2、开展以祖国民族大团结为专题的书画创作活动。
3、开展各种民族书画培训,相互促进,进一步加深民族之间感情和向心力。
4、举办书画展览,进一步提高民族书画家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5、办好会刊及其他学术活动。办好协会会刊,为中国民族书画家协会的研究与交流提供学术平台,反映书画艺术领域的最新动态。
6、弘扬我国各民族优秀的书画历史,得以增进各民族地区的文化交流,促进各民族相互之间的沟通,进行国内外书画交流。
7、为祖国民族大团结,促进社会主义和谐发展,为祖国民族爱心慈善事业做贡献,组织书画服务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中国民族书画家协会的会员种类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凡从事书画艺术领域研究并具备一定教学和研究能力的单位,政府机关和社会团体或研究机构,承认本会章程,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个人会员:凡在中国书画艺术和学术领域从事教学与研究的人员,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热心和有志于弘扬中国书画艺术发展的并有一定艺术水平的海内外相关人员,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活动,由本人申请,经审查批准,可成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中国民族书画家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民族书画家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中国民族书画家协会的意愿;
(三)在中国民族书画家协会的学术研究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委员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中国民族书画家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中国民族书画家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中国民族书画家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中国民族书画家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业务:
(一)执行中国民族书画家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中国民族书画家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中国民族书画家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中国民族书画家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中国民族书画家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中国民族书画家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协会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设立协委会,协委会为本单位的最高权利机构。协委会由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一人、副会长八人、秘书长一人组成。会长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除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外,其他副会长、副秘书长均为聘用制。
第十五条 协委会对本单位行使下列事项决定:
1、业务活动计划。
2、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3、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方案。
4、合并、分立、变更、解散方案。
5、聘任和解聘副会长、副秘书长等职务。
6、内部机构设置。
第十六条 出席协委会的人数须为协委会组成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会议决定必须超过参加会议人数的二分之一,通过的决议方可有效。
第十七条 协委会工作由会长主持,协委会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
第十八条 协委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按出席会议的人数,
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事项。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成对等时,会长享有最后决定权。
第十九条 协委会设会议记录,对所研究决定的问题作出记录,会议记录妥善保管,年终归档备查。
第二十条 会长对协委会负责,并行使一下职权:
1、主持协委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协委会决议。
2、组织实施业务活动的计划。
3、制定单位内部管理制度
4、提议聘任和解聘本协会副职,内设机构负责人。
5、提议确定本协会从业人员,及工资、补助等报酬。
6、提议聘任或解聘本协会名誉会长、顾问、艺术指导、会员和书画师。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1、举办单位或个人投资。
2、政府资助。
3、社会捐赠。
4、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5、存款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盈利不得分红。
第二十三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是、准确。资产管理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
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更换法人代表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章程修改程序
第二十五条 修改或变更章程需经协委会通过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协委会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终止前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券、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在终止清理期间不参与和开展任何业务及活动。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中国民族书画家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件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二〇一一年四月九日协会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民族书画家协会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