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营企业家协会
非法社会组织
中国民营企业家协会是一个非法社会组织,2016年3月,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主管的中国社会组织网曝光第一批“离岸社团”“山寨社团”名单,中国民营企业家协会在名单中。
简介
中国民营企业家协会是在全国工商联有关领导的关心和指导下,由全国民营企业、民营企业经营者,关心、支持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的社会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全国性、综合性、非营利性的民间社团组织。会员由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的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关注、支持民营企业、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部委局有关领导,国内外经济专家学者,民营企业服务机构和民营企业社会团体,以及新闻界、文艺界等社会各界人士组成。
本会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推动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为中心,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参照国际规则,进行行业自律和管理,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围绕提升民营企业市场竞争能力、自主创新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提高民营企业家的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维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反映民营企业的建议和要求,为民营企业开拓市场和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而开展各项活动。在政府与民营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民营企业做强做大、又好又快地持续发展。
中国民营企业家协会作为沟通政府与企业、科研机构与企业、企业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探索新形势下企业改革的发展方向和新的运行机制;追踪调查民营企业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推广民营企业的经验;引导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速企业的资本股份化、技术创新化、管理科学化、融资多元化、产业规模化、经济国际化的进程,为会员参与国际竞争提供政策、法规咨询,项目评估论证和信息服务,促进民营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本会设有秘书处、办公室、权益部、政策研究部、对外联络部、会员服务部、公益事业部、信息咨询部、会展培训部、国际合作部、书刊编辑部、媒体网络部等职能部门;此外,本会还拥有各技术领域、经济和管理方面的顾问、专家委员会,可以为民营企业提供全方位的咨询服务。
业务
中国民营企业家协会将围绕推动中国民营企业健康、快速发展为总体目标,主要开展以下业务:
(二)为民营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投资融资、技术支持、企业信息化、人员培训、人才引进、对外合作、展览展销和法律咨询等服务;
(三)为民营企业建立信息平台,收集和发布民营企业所需要的各种信息,为民营企业开发新品、开拓市场、引进智力与技术、参与政府采购与国际采购提供服务;
(四)维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五)受政府委托研究与制定企业培训与职业认证制度,建立企业培训与职业资格认证评价体系,加快民营企业经营管理者人才职业化、市场化进程;
(六)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资质与资格认证,开展民营企业管理升级等业务;
(七)开展与外国民营企业协会和经济组织的联系,组织会员参与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八)组织各类培训,开展理论研讨和高层论坛,不断提高民营企业家的综合素质;
(九)研究和探讨民营企业的发展方向、目标、体制、政策、管理等理论和实际问题,调查了解并及时反映民营企业的建议和要求,为政府决策和制定政策提供建议和依据;
(十)组织推广先进经验,开展评选、表彰、宣传优秀民营企业与企业家活动,促进民营企业品牌建设与自主创新工作;
(十一)引导民营企业守法诚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提升职业道德,加强行业自律,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十二)编辑、出版、发行会刊和年鉴等出版物;
(十三)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各项工作。
人物
中国民营企业家协会 会长姜永涛
姜永涛 男,汉族,1940年10月生,辽宁省大连市庄河人,中共党员,1964年7月参加工作,辽宁财经学院(现东北财经大学)商经系毕业,大学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经济学教授。
1964-1982年 在商业部商组局、机关党委、特需组(局)、外事局等司(局)工作。
1982-1993年 在国家计委(现为国家发改委)商贸局、商业局、消费市场司、市场物价司等司(局)工作。
1993-2000年 在农业部综合计划司、乡镇企业局工作,并任农业部总经济师兼任司(局)长。 1997-2002年 在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担任副主席职务。
现任中国民营企业家协会会长,全国高科技农业循环产业发展中心主任等职务。
孙小攀
中国民营企业家协会秘书长
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会副理事长
中国企业社会责任促进会副秘书长
中国现代企业报民营经济专刊主编
中国民营企业家协会常务副秘书长
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会副秘书长
中国现代企业报民营经济专刊副主编
孙 明
中国民营企业家协会副秘书长
中国企业社会责任促进会副秘书长
中国民营企业家协会副秘书长
《杰出华人》杂志社副社长
梁 振
中国民营企业家协会副秘书长
全国高科技农业循环产业发展中心开发处 主任
南文政
中国民营企业家协会副秘书长
中国艺术家交流中心副秘书长
中国民营企业家协会副秘书长
中国现代企业报新闻信息中心主任
谢声江
中国民营企业家协会副秘书长
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会副秘书长
李康飞
中国民营企业家协会副秘书长
中国民营企业家协会贵州省联络处主任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企业家协会(CHINAENTERPRISEDIRECTORSASSOCIA鄄TION,英文缩写为CEDA)由企业家(雇主)和企业家团体组成,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注册登记、非营利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二条本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为企业家(雇主)服务为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企业家(雇主)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家(雇主)守法、自律,发挥企业家(雇主)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协调经营者与劳动者的关系。
第三条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本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任务
第五条本会围绕维权、自律、服务等方面的功能开展工作。
第六条维护企业家(雇主)的合法权益,代表企业家(雇主)协调劳动关系;推动各地区企业家协会建立健全“三方机制”和参加劳动关系协调工作。
第七条根据授权,代表企业家(雇主)参加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和本会组成的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积极参加国际劳工组织国际雇主组织有关活动,发展与其他国家雇主组织及国际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反映企业家(雇主)的意见和要求,为国家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建议,承担国家及其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
第九条引导企业家(雇主)遵纪守法,规范自身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倡诚信经营,推动节能环保,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自觉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推进企业家队伍建设,为企业家(雇主)提供培训、咨询、信息、新闻出版、资质评价等智力服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宣传、表彰优秀企业家(雇主)。
第十一条开展与国外、境外企业家团体和企业家(雇主)的交流与合作,组织有关企业家团体和企业家(雇主)开展与国外、境外有关组织及企业家(雇主)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十二条健全组织体系,推动单位会员积极开展活动,发挥整体优势,促进相互合作。
第十三条按照自立、自治、自养方针,加强本会工作机构自身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更好地为企业家(雇主)服务。
第三章会员
第十四条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以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条件: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心城市的企业家团体;
2、全国性和行业性企业家团体;
3、其他有关法人组织。
(二)个人会员条件:
1、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并在企业经营、管理和经济研究领域有显著成绩者;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现任领导。
第十五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六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四)向本会提出有关意见、建议,并对本会的工作进行批评与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七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关心和支持本会的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承担本会委托的有关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信息、统计数据和其他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会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不遵守本会章程,视情节轻重,本会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八条会员退会。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两年无故不按期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代表由本会与本会有关单位会员协商推选产生。
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或者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会费收支报告;
(二)审议并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事项;
(三)审议提案并形成决议;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五)制定和修改章程;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终止事宜。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可以采取理事通讯会议形式行使理事会部分职权。理事因故不能参加表决时,可以委托代表参加表决。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或者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相关人员的聘任;
(四)决定增补或者调整理事,但在一届任期内由理事会增补或者调整的理事数量不得超过原理事的1/3;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会费收支情况;
(六)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审议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八)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九)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十)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十一)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二)审议本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会员单位推选的理事,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继续担任理事的,由原推荐单位推选新的理事人选,报本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第二十四条第一、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并审议报理事会决定的有关议案。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
第二十六条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经秘书长提议并报会长批准,可临时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或者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
第二十八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公正、清廉,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高威望和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本会的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本会根据精简、高效、权责统一的原则设立工作(办事)机构,在会长领导下,按授权和分工处理具体业务和事务性工作。
第五章经费和资产
第三十五条经费主要来源
(一)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国(境)内外团体、企业和个人的捐赠;
(四)财政补助,受委托项目收入及其他资助;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经费和资产的使用必须符合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十七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经费收支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本会章程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或者理事会讨论拟定,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于特殊原因必须修改本会章程部分条款时,可由常务理事会先行决定,并以通讯形式征得本届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代表确认。
第四十四条本会章程依照前条规定的程序修改后,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
第四十五条本会的分立、合并或者解散须终止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动议,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依法清算。
第四十七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终止。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经2008年9月2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敛财嫌疑
据新京报报道,“中国民营企业家协会”以拉人入会授予职务,收会费等方式敛财,1.68万参加会议,50万可授予副会长头衔。
邀请参会交费近两万
一位南方企业的负责人称,2011年5月,自称“中国民营企业家协会”的人员多次给他打电话,邀请参加“中国企业发展自主创新论坛”。对方称,大会规格非常高,在人民大会堂举行,届时将邀请50多位部级领导出席,国内外600多位知名企业家参加。
“要交1.68万会费。”多位参加此次会议企业家证实,交费后收到盛业兴隆(北京)国际企业管理中心的回执。
2011年8月20日到22日,会议在人民大会堂召开。多名参会企业负责人称,除论坛开幕两个小时外,其他会议均在北京丽景湾酒店举行,“未见一位国家领导人,参会企业仅有200家左右”。
数十万卖副会长职务
“他们深夜到房间拉人入会。”该南方企业的负责人说。
2011年8月20日当晚,该协会业务员就挨个到各企业负责人的房间“谈判”。
“直接拿着手持刷卡机进来。”该企业负责人说,业务员首先宣传该协会组织会议有很多国家政要参会,这对民营企业,尤其是处在转型和发展期的企业如何有好处等,并借机让其入会。
该企业负责人说,对方说“您的企业名气较大,当个会长才符合企业形象”,并称只要50万元便可获得副会长头衔。
看到这名企业负责人有些犹豫,业务员马上改口,如果嫌贵好商量,当场刷卡30万元即可。
游说未果后,业务员又推销另一项协会服务,只要付15万元便可成为此次大会贵宾,承诺会有国家领导人及官员颁奖,并合影。
“就像菜市场讨价还价一样。”该企业负责人说,最后双方以10万元成交,该企业负责人用工行刷卡以赞助费名义付费。
“连凭据和发票都没有。”这名企业负责人说,随后通过工行查询,10万元汇至盛业兴隆(北京)国际企业管理中心名下,其法人代表叫孙小平(音)。此收款单位正是该企业收取会费的单位。
最新修订时间:2024-11-09 2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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