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是中国法学会所属的专门从事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的全国性学术团体,是中国法学会的专业研究会之一。研究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全国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密切联系我国实际,开展世界贸易组织法的研究,为我国参与国际贸易规则的制定和发展,为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服务。
简介
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的主要任务是:推动和组织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推动和组织世界贸易组织法理论和实务的研究,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编辑、出版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的成果和有关的信息资料;培养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教学人才;根据社会需要,开展相关的法律服务;完成中国法学会和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历程
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于2001年8月29日在北京成立。
国务院副总理
吴仪同志专门致信祝贺。当时适值我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际,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都迫切需要了解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体系、运作方式,以便制定相应的对策,所以研究会成立之后,迅速举办各种形式的研讨会、座谈会、研讨班,编辑相关的知识读本,积极开展、推动了世界贸易组织法律规则的研究和宣传,同时向中央有关部门提交了相关的意见和建议多件。
本研究会是国内法学、法律界规模最大、覆盖最全、层次最高的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机构,现有理事141人,常务理事71人,分别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银行系统等部门和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人民大学、
中国政法大学、厦门大学、武汉大学、
浙江工商大学、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等教学研究机构,阵容庞大,研究力量雄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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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Short Guide to WTO
Law Research Society of China Law Society
WTO Law Research Society is a nationwide academic institution affiliated to China Law Society, which makes special research on WTO law. The purpose of WTO Law Research Society is, in light of adhering to Marxism, Leninism, Mao Zedong Thought, Deng Xiaoping Theory and the important thought of the “Three Represents”, to unite and organize jurists, law practitioners and other far-sighted scholars nationwide to conduct research and academic exchange activities on WTO law by closely integrating with the real conditions of China's socialism modernization, and contribute to the process of running the country by law, exercising the political power according to law and building a socialist country under the rule of law so as to construct a harmonious society.
The primary task of WTO Law Research Society is: to promote the broad jurists and law practitioners to study and carry out the fundamental theory, basic lines and policies of the party so as to raise their political and professional quality and adhere to the correct political orientation; to organize and push ahead the studies of WTO law and conduct academic exchange activities; to edit and publish the fruits of research and relevant information on WTO law; to cultivate the personnel concerned with legal knowledge; to provide legal service in light of social requirements and fulfill other tasks assigned by China Law Society and other relevant organs.
WTO Law Research Society was established on August 29, 2001 in Beijing, that period was just the time of China’s formal accession to the WTO, Wu Yi, Vice-Premier of State Council, wrote a letter to express congratulations specially. The government, the enterprises and the communities urgently needed to understand regular systems and the operation ways of WTO, so as to set down corresponding strategies. Therefore, after the establishment of WTO Law Research Society, it held abundant seminars and symposiums, rapidly edited relevant knowledge textbooks, positively promoted researches and the propagandas of WTO legal rules. At the same time, it also submitted corresponding opinions and suggestions to relevant organs of the central authority.
WTO Law Research Society is the largest WTO law research institution domestically, with most comprehensive coverage and the highest level. The Society has 141 directors and 71 standing directors, coming from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Ministry of Commerce, State Council Legislative Affairs Office, banking industries and Peking University, 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Xiamen University, Wuhan University, Zhejiang Gongshang University, University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and Economics, Central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etc.
名誉会长
名誉会长:
任建新 原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政法委书记,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国法学会会长
高级顾问
李适时 全国人大法工委主任
曹建明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会长
孙琬钟 原国务院法制局局长,原中国法学会常务副会长
副会长
杨润时 最高人民法院报出版社社长
张玉卿 北京张玉卿律师事务所主任
陈 安 厦门大学教授
卫彦明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主任
王正明 深圳市政协副主席
王传丽(女)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
屈广清 福建省江夏副院长、教授
刘光溪 云南省政府金融办主任
陶晓林 中国法学会巡视员
常务理事
王 欣 海南省海口市海口仲裁委员会主任
王学政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法规司司长
兰 影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司长
刘兆彬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政宣司副司长
成卉青 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副司长
孙宪忠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民法室主任、研究员
许 超 国家版权局副局长
何茂春 清华大学人文学院经济外交中心教授
吴 浩 国务院法制办译审外事司司长
张乃根 复旦大学法学院国际法研究中心教授
张武扬 安徽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
李 援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行政法室主任
陈丽洁(女)国资委政法司副司长
陈治东 复旦大学国际法系教授
周继东 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
郑志耿 浙江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
侯若石 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所研究员
胡金木 山东国家税务局
郭志斌 (女)国家工商总局国际司司长
顾长浩 上海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
顾功耘 华东政法学院教授、系主任
高存山 山东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党组副书记、副主任
梁 毅 中国法学会会员部主任
黄 进 中国政法大学校长、教授
蒋志培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
董世忠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谭世贵 海南大学党委书记、校长、教授
戴桂英 国务院西部开发办人才与法规司司长
孔祥俊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
黄 毅 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政策法规部副主任
翁国民 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
杨国华 商务部条法司WTO法律处
唐青阳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贸易法学院院长、副教授
韩立余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吕 勇 国务院法制办秘书行政司副司长
张新娟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科系副教授
张冬梅 深圳市南山区委党校副教授
雷存柱 《人民法院报》副主任
杨联明 社科院法学所助理研究员、博士
史晓丽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所长、教授
李 巍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李园芳 中国法学会法律年鉴社编辑室主任
翁国民 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
孔庆江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院长
王利民
大连海事大学专业学位教育学院副院长、法学院教授
沈厚铎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王江雨 香港中文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叶兴平 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
陈恭健 江夏学院(筹)副教授
杨文升 辽宁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张桂红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徐崇礼 厦门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高永富 上海外贸学院法学院、
上海WTO事务咨询中心教授。
张丽英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于丹翎 外交学院教授、斯坦福大学法学博士
翟云岭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李成刚 商务部条法司司长
秘书长
方 向 中国法学会研究部主任
副秘书长
诸葛平平 中国法律年鉴主编
吕 勇 国务院法制办秘书行政司副司长
崔秀娟 (女)中国法学会研究部调研处副处长
李存捧 中国法学会巡视员
李园芳 (女)中国法学会法律年鉴编辑室主任
沈厚铎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韩立余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吕晓杰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王小红 中国法学会研究部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是从事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的学术团体,是中国法学会的专业研究会。
第二条 研究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全国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及其他有识之士深入进行世界贸易组织法学理论与实践的研究,开展国内外世界贸易组织法学的学术交流,提供有效的法律咨询,为公众和社会各界服务,为我国法制的进步与完善服务,为国家经济的繁荣与发展服务,为中华民族的全面振兴服务。
第三条 研究会在中国法学会的领导下,按照自身特点依法自主开展学术研究、学术交流和学术咨询活动。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学习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五条 组织开展有关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研究以及有关执法方面的研究,进行多种形式的学术研讨。
第六条 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反映新情况,研究新问题,开展专题研究,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第七条 开展世界贸易组织法的宣传,举办业务讲座,为国家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及公民提供法律咨询、法律培训和法律服务。
第八条 开展国际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九条 加强信息的交流与传播,提供法律业务信息,编辑出版会刊和有关的信息资料。
第十条 办理中国法学会、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组织
第十一条 理事会任期五年。理事会会议一至两年举行一次。必须有超过半数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理事会的职权:
(一)讨论决定研究会重大事项;
(二)审议研究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研究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
(四)必要时可增免理事会个别成员;
(五)推举研究会名誉会长;
(六)聘请研究会顾问。
第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召开理事会会议;
(二)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
(三)会长主持研究会工作,召集常务理事会会议,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四)会长和由会长委托的副会长、秘书长组成秘书处,主持研究会的日常工作;
(五)必要时可增免常务理事会个别成员,提请下次理事会会议追认;
(六)聘请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委员;
(七)对有严重违反研究会章程行为的会员,决定开除其会籍。
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根据业务工作的需要,设立临时性专门研究小组,开展理论研究或者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四条 研究会的工作机构由常务理事会研究设置。
第四章 经费
第十五条 研究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赞助款项;
(三)法律服务收入;
(四)其他来源。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研究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十七条 本章程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