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物流学会
全国性物流学术研究社团组织
中国物流学会(china society of logistics,CSL),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全国性物流学术研究社团组织。其前身是成立于上个世纪80年代的中国物资经济学会和中国物流研究会。学会广泛吸收从事物流研究、教学和管理工作的专家、学者及实际工作者。承担物流教学、研究任务的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和社会团体、物流企业,从事物流教学、研究和管理工作的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自愿组成。以研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物流经济理论、物流管理科学和物流科技现代化为主要内容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学术团体。
主要职能
主要职责
学会在学术研究、政策建议、人才培养、行业标准、规划咨询、科技创新、新闻出版和对外交流等方面承担着重要的工作职能。近几年来做了大量工作,已形成一批定期“品牌项目”,包括“中国物流学术年会”“全国物流园区交流研讨会”“中国物流发展报告会”等活动。
组织刊物
中国物流发展报告》《中国物流学术前沿报告》《中国物流重点课题报告》和《中国物流年鉴》等定期出版物。
组织宗旨
中国物流学会的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广泛地组织和团结承担物流业务的机构和从事物流理论研究、教学和实际工作者,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为提高我国物流经济理论、管理科学和技术水平,实现社会主义物流现代化服务。
中国物流学会接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中国物流学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组织章程
中国物流学会章程
(中国物流学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0年11月12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国物流学会,英文名称:China Society of Logistics,缩写:CSL。
第二条 本学会是由承担物流教学、研究任务的各类院校、科研单位和社会团体、物流企业,从事物流教学、研究和管理工作的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自愿组成。以研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物流经济理论、物流管理科学和物流科技现代化为主要内容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广泛地组织和团结承担物流业务的机构和从事物流理论研究、教学和实际工作者,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从我国物流业发展的实际出发,坚持产学研结合,为提高物流经济理论、管理科学和技术水平,建立和完善现代物流服务体系,推进现代物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学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 贯彻党和国家有关物流产业发展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贯彻中出现的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正当愿望和合理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 组织和推动产学研各界会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积极承担政府部门、相关企业以及有关单位研究课题,对我国物流理论和实践中的重大问题做出分析,提出建议,提供咨询服务。
(三) 举办各种形式和各种类型的物流学术讨论会、报告会,组织和推广交流物流先进经验,促进物流经济理论和管理、技术的不断普及、提高。
(四) 组织协助有关地区和部门、单位,培训物流专业人才,提高物流队伍素质。
(五) 组织开展国际间的物流学术交流活动。
(六) 编辑出版有关物流书籍、资料。
(七) 组织物流专家、学者开展专题研究,对物流现代化设施和建设项目进行咨询服务。
(八) 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学会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相关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和社会团体、大型物流企业经批准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单位会员均以单位负责人或由其委派的人员作为该会员单位的代表人。如有变更,应由单位新的负责人或其委派的人员接替,并及时通知学会秘书处备案。
个人会员:从事物流教学、研究和物流组织管理工作的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经批准可成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 单位在物流理论研究上有一定实力或影响;个人在学术上有一定造诣、对物流工作有一定的实践经验。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本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本学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要求学会对其合法权益和业务活动给予支持;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并可自愿提供资助;
(五) 向本学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又未以书面形式向学会秘书处提出缓交或减免申请的,并经学会秘书处讨论通过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讨论决定本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单位的代表人和个人会员中选举产生。
理事单位的代表如有变动,由该单位推举新的代表人接替担任理事,由学会秘书处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认。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注销和更名;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从理事成员中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权利,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单位的代表如有变动,由该单位推举新的代表人接替常务理事,由学会秘书处提交常务理事会确认。
个人会员被推选为常务理事,因工作变动不再从事物流工作,或者连续2次不参加会议的,由秘书处提出取消其常务理事资格的建议,交理事会确认。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学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当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八条 会长为本学会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学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的经费来源:
(一) 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 政府资助;
(三)捐赠;
(四) 在核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任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0年11月12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学会领导
中国物流学会第七届理事会领导名单:
会长:任豪祥
专职副会长:崔忠付
秘书长:贺登才
兼职副会长(以姓氏笔画为序):王坚,王国文,王波,王彦庆,王梅艳,王微,卢立新,冯耕中,毕国海,朱占峰,刘伟华,刘兆年,刘志学,李严锋,杨长春,杨斌,但斌,余玉刚,汪旭晖,宋华,张合斌,张晓东,张锦,陈丽华,赵林度,郝皓,施先亮,姜旭,宫之光,徐东,高翔,黄远新,梁伟华,韩东亚,鲁渤,魏际刚
中国物流学会第七届理事会专家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主任:蔡进
副主任:黄有方,夏春玉
委员(以姓氏笔画为序):王佐,何明珂,刘建堂,邬跃,恽绵,姜超峰,索沪生,崔介何,韩铁林,谢如鹤,缪立新
参考资料
社会组织查询.国家社会组织管理局.
中国物流学会章程.中国物流学会 官网.
最新修订时间:2023-07-13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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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