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China Information Technology Industry Federation,CITIF),成立于2014年6月28日,是由中国电子信息及相关行业的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性、综合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
发展历史
2018年11月26日,民政部公布2017年度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评估等级结果,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为2A级。
2019年10月,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被教育部
现代学徒制第二批试点单位验收通过。
2023年12月13日,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数字经济专委会授牌成立。
2024年3月,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青年企业家分会成立。
主要职能
组织宗旨
电子联合会的组建,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化
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减政放权、推进政社分开的重大举措,也是工业和信息化部机构职能调整,完善行业管理体系的一项重要工作。作为政府主管部门、电子信息全行业和企业之间的枢纽和桥梁,中电联的主要职能是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权益,促进电子信息行业自律,协助和支撑政府开展行业管理工作,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维护行业利益,促进电子信息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电子联合会将秉承“精诚协作、创新服务”的工作理念,坚持“依法办会、科学办会、
民主管理、服务为本、自律发展”的基本原则,努力为政府解忧、为企业排难、为行业谋利,力争建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一流社会组织,为促进
电子信息产业持续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业务范围
(一) 提供决策支撑服务。研究电子信息行业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重大问题,牵头制定相关产业规划战略,为政府决策和引导行业发展服务;接受委托对产业内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利用外资、境外投资和重大投资项目进行论证评价;参与编制电子信息行业年鉴。
(二) 开展行业数据采集与分析。受政府委托采集电子信息产业基础数据和重点大企业运行数据并进行统计分析;采集会员单位经济运行数据并进行统计分析;针对新领域、新业态,协助政府部门开展统计标准、方法和制度研究;依据相关法规出版发行行业报刊、设立行业网站,宣传发布行业相关信息。
(三) 承办行业科技成果评价表彰活动。受委托开展电子信息产业科技成果评价和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评选,促进产业科技进步。
(四) 促进行业质量与标准化工作。受政府委托参与组织制定电子信息技术领域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参与电子信息技术领域的国际标准化活动;宣传有关质量的政策、法规和标准,研究并传播先进质量管理理论和方法,促进行业质量管理水平提升。
(五) 开展行业自律与行业服务工作。推进行业自律和行业规范,开展企业社会责任,协调企业不正当竞争,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承接政府相关职能转移,在相关政策法规基础上开展行业资质、认证等工作。
(六) 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国内外产业合作,提升电子信息行业国际影响力;加强与相关国际组织沟通、交流与合作,协调化解对外贸易争端;推动企业“走出去”;组织相关协会及其会员单位开展国际性产业合作,负责具体任务立项和出国(境)政审。
(七) 开展会展、培训及其他市场化活动。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国内外电子信息领域各类会展;开展相关技术、管理培训和咨询服务。
(八) 受委托承担相关协会的党建和干部人事工作。指导相关协会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以及负责人的队伍建设;指导相关协会的年度检查、评比表彰、变更登记、设立撤销分支机构及代表机构的前期审查等。
组织结构
主要领导
名誉会长:李铁映 曾培炎 胡启立 张 挺 吴基传
顾 问: 张学东 刘剑锋 张今强 吕新奎 王金城 张文义 俞忠钰
会 长: 王旭东 原信息产业部部长、党组书记
常务副会长: 曲维枝 原
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党组副书记
秘 书 长: 周子学 原工业和信息化部总经济师
执行秘书长:高素梅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副局长
副秘书长: 龚晓峰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中心主任
副秘书长:刘明亮 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考试中心副主任
副会长
(排名不分先后,共23名)
周子学 工业和信息化部总经济师
赵 承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百度总编辑/公共事务部总经理
陈旭东
联想集团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中国及亚太新兴市场总裁
傅文彪 上海华虹(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李 智 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书记
常务理事
个人理事(5人)
王旭东 曲维枝 周子学 王耀光 郭福华
理事单位
(45家)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
联想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电子学会
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浪潮集团有限公司
海尔集团公司
海信集团有限公司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创维集团有限公司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
上海华虹(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
中国软件行业协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中心
大唐电信科技产业集团
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
电子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
电子工业标准化研究院
电子工业出版社
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
哈尔滨工业大学
西北工业大学
电子科技大学
广州无线电集团有限公司
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澳电电讯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华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正元地理信息有限责任公司
浙大网新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亚信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
机构设置
见图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英文译名为China Information Technology Industry Federation,缩写:CITIF。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中国电子信息及相关行业的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而依照本团体章程开展活动的全国性、综合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家产业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履行政府授权委托的职能,作为电子信息行业政府主管部门、相关社团组织和企业之间的枢纽和桥梁,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权益,促进电子信息行业自律,协助和支撑政府开展行业管理工作,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维护行业利益,促进电子信息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是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法人。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可同国内国外相应组织签订有关民间的经济、科技、人才等交流与合作的协议、协定和其他文件。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为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站在全行业的角度提供支撑与服务,业务范围包括:
(一) 提供决策支撑服务。研究电子信息行业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重大问题,牵头制定相关产业规划战略,为政府决策和引导行业发展服务;接受委托对产业内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利用外资、境外投资和重大投资项目进行论证评价;参与编制电子信息行业年鉴。
(二) 开展行业数据采集与分析。受政府委托采集电子信息产业基础数据和重点大企业运行数据并进行统计分析;采集会员单位经济运行数据并进行统计分析;针对新领域、新业态,协助政府部门开展统计标准、方法和制度研究;依据相关法规出版发行行业报刊、设立行业网站,宣传发布行业相关信息。
(三) 承办行业科技成果评价表彰活动。受委托开展电子信息产业科技成果评价和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评选,促进产业科技进步。
(四) 促进行业质量与标准化工作。受政府委托参与组织制定电子信息技术领域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参与电子信息技术领域的国际标准化活动;宣传有关质量的政策、法规和标准,研究并传播先进质量管理理论和方法,促进行业质量管理水平提升。
(五) 开展行业自律与行业服务工作。推进行业自律和行业规范,开展企业社会责任,协调企业不正当竞争,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承接政府相关职能转移,在相关政策法规基础上开展行业资质、认证等工作。
(六) 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国内外产业合作,提升电子信息行业国际影响力;加强与相关国际组织沟通、交流与合作,协调化解对外贸易争端;推动企业“走出去”;组织相关协会及其会员单位开展国际性产业合作,负责具体任务立项和出国(境)政审。
(七) 开展会展、培训及其他市场化活动。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国内外电子信息领域各类会展;开展相关技术、管理培训和咨询服务。
(八) 受委托承担相关协会的党建和干部人事工作。指导相关协会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以及负责人的队伍建设;指导相关协会的年度检查、评比表彰、变更登记、设立撤销分支机构及代表机构的前期审查等。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采取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全国和地方性电子信息行业协会、行业骨干企业、科研设计单位、经济研究团体、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以及与电子信息领域相关单位,凡承认本团体章程,愿意参加本团体工作,缴纳会费,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即成为本团体的单位会员。
从事电子信息工作有一定经验、从事电子信息行业理论研究有一定造诣的人士,承认本团体章程,愿意参加本团体工作,缴纳会费,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即成为本团体的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规行约;
(二)遵守本团体章程及规章制度,执行本团体决议;
(三)诚实守信,团结协作,自觉维护本团体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各项活动和会议;
(六)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七)按规定交纳会费;
(八)保守本团体及会员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2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推举名誉会长、顾问;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
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全面工作;
(二)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重大问题;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主持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重大问题;
(五)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开展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以及职称评聘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4年6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