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畜牧业协会犬业分会
中国畜牧业协会的分支机构
中国畜牧业协会犬业分会(CNKC)是在原中国犬业协会的基础上,经农业部和民政部批准,由从事犬业及相关产业的单位和繁育、饲养、爱犬人员组成的全国性唯一全犬种行业内联合组织。是中国畜牧业协会的分支机构。
简介
分会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6号时间国际大厦A座9层。
宗旨
整合行业资源、规范行业行为、开展行业活动、维护行业利益、推动行业发展。在行业中发挥管理、服务、协调、自律、监督、维权、咨询、指导作用。
登记管理部门
国家民政部
业务主管部门
国家农业部
业务范围
行业管理;国际合作;展览展示;业务培训;产品推荐;信息交流;咨询服务;纯种登记
会员管理
中国畜牧业协会犬业分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畜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犬业分会(以下简称犬会或CNKC)会员管理,强化犬会组织建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经协会授权发展会员,所发展的会员也是协会会员。
第二条犬会实行会员制管理。会员制的宗旨是:建立规范科学的会员组织网络和快速传递行业信息系统,及时宣传贯彻行业法律、法规,普及和推广新技术、新成果、新品种、新产品,有效地提高犬会为全国犬业工作和爱犬者服务质量,增强犬会的凝聚力,推动和保障我国犬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第三条犬会秘书处负责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犬业及相关行业(饲料、用具、兽药、疫苗)的管理、生产、经营、科研、教学、宣传、服务等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宠物医院、美容、犬只训练和社会团体以及具有中国国籍的饲养、繁育、医疗、爱犬的个人,承认和遵守犬会章程,执行犬会决议,自愿履行会员义务的均可申请加入犬会。境外人士承认和遵守本会章程者,可申请加入犬会名誉会员。
第五条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境外名誉会员。
第六条团体会员分为区域性团体会员和专业性团体会员两类。
(一)区域性团体会员是指在所辖区域行业内具有管理、协调、指导职能的犬业及相关行业的机构和组织,主要包括各省、市、县等各级犬业及相关行业的行政管理、事业单位以及犬业(宠物)协会。
(二)专业性团体会员系指从事犬业(繁殖、经营、教学、科研等)及相关行业(饲料、用具、用品、兽药、疫苗、医疗等)单位。
第七条个人会员分普通个人会员、高级个人会员、永久个人会员。
(一)普通个人会员是指犬业及其相关行业人员自愿加入并履行义务的会员;
(二)高级个人会员是指在犬业及其相关行业中具有较大影响,并在行业中经常从事公益事业的个人会员;
(三)永久个人会员是指在犬业及其相关行业中具有较大影响,并在行业中经常从事公益事业,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情况下终身为犬会会员,并永久享受犬会服务。履行义务的理事为永久会员。
第八条团体会员入会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犬会或其委托组织提出申请;
(二)填写《犬会团体会员入会申请表》;
(三)企业提供当地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简介;
(四)社会团体提供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和章程;
(五)将材料报犬会秘书处,秘书处审核后报常务理事会或授权机构批准;
(六)交纳会员费和牌匾工本费等;
(七)颁发会员证书。
第九条个人会员入会程序:
(一)向犬会或其委托组织提出申请;
(二)填写《犬会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
(三)提供近期正面免冠照片(二寸)二张;
(四)将个人材料报犬会秘书处或其委托部门;
(五)经犬会秘书处审核后报常务理事会或授权机构批准;
(六)交纳会员费和证书工本费等;
(七)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批准入会:
(一)个人被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未终了的;
(二)企业处于破产整顿期间的;
(三)虐待、丢弃、食用犬者;
(四)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五)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者;
(六)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第十一条会员的权利
(一)有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犬会工作有提出建议、批评及监督的权利;
(三)优先获得技术指导和信息服务的权利;
(四)优先在犬会的刊物上发表论文、发布科研成果和产品信息;
(五)优先参加犬会举办的展览会、交易会、研讨会以及各种比赛等活动;
(六)享受在由犬会主办各种活动和刊物上发布信息、刊登广告、参加展示的优惠政策;
(七)优先参与犬会组织的国内、外培训考察、交流和相关活动。
(八)有权要求犬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九)有权要求犬会向政府反映其合理意见和建议;
(十)有申请退会的权利。
第十二条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犬会章程和有关管理规定,执行犬会决议;
(二)积极促进犬会事业的发展,维护犬会声誉;
(三)积极参与和协助犬会组织各项活动,积极向犬会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
(四)宣传、普及犬业知识、推广新技术、新成果、新产品、新品种;
(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搞好本职工作;
(六)按时注册、交纳会费;
(七)完成犬会交办的事宜。
第三章 会费
第十三条犬会秘书处负责会员会费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会员会费标准:
(一)个人会员入会,普通会员会费为100—300元/年;高级会员会费300—1000元/年;永久个人会员一次性会费为5000—10000元。
(二)专业性团体会员入会工本费500元(含牌、匾制作及证书等费),会费2000元/年,专业性团体会员可以免费发展本单位个人会员10人以内。
(三)区域性团体会员入会工本费500元(含牌、匾制作及证书等费),不缴纳年度会费。
(四)境外名誉会员入会,个人会员会费为100—300元/年,团体会员会费2000元/年。
第十五条会费的使用实行严格监督管理,其主要用于:
(一)为会员提供信息、宣传材料、徽章等开支;
(二)犬会办公经费开支;
(三)举办各种活动的补贴性开支;
(四)召开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秘书长办公会等会议的部分开支;
(五)举办全国性展览会、交易会等活动对会员单位给予优惠部分的补贴;
(六)推动行业发展的公益性事业开支;
(七)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会员的奖励;
(八)办理会员提案和社团管理条例规定的经费开支。
第十六条会费的交纳办法:
(一)个人会员和专业性团体会员从入会时到本届期满一次交纳会费或分年度交纳;
(二)新批准的会员,应于批准入会之日起一个月内交清会费。
第十七条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再退还其缴纳的会费、资助和捐赠。
第十八条犬会会费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财政业务主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审计。
第四章 会员管理
第十九条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均须按时在犬会秘书处以及委托机构进行年度注册。年度注册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3月1日。
第二十条未按时进行注册者,视为自动退会,注册截止之日起三个月后在媒体上公布退会名单。
第二十一条年度注册须按犬会的要求提交注册材料及填报相关表格,采取信件或网上等指定的注册方式。
第二十二条犬会对业绩突出的会员进行奖励。
(一)对遵纪守法、工作业绩突出,群众信得过的团体会员授予先进团体会员、质量信得过会员单位等荣誉称号;
(二)对在犬业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会员,授予先进个人会员称号;对于做出特殊贡献的,授予特殊贡献奖
(三)对积极参加犬会组织的各项大型活动,并表现突出的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给予奖励,并授予不同的荣誉称号。
第二十三条凡违反以下任何一条的会员,犬会有权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直至终止会员资格的处分。受到处罚的会员在犬会指定的媒体进行公布。
(一)未经犬会批准,擅自以犬会的名义组织各种活动,如有关展览、技术培训和信息咨询活动以及出版刊物等;
(二)擅自以犬会的名义从事与经营、商务有关活动的;
(三)擅自以犬会的名义与境外有关组织联络,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不按时缴纳会费的;
(五)违反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情节严重者;
(六)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者;
(七)被当地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被当地民政部门取缔者;
(八)有损于中国犬业,并造成恶劣影响者;
(九)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不参加犬会活动者。
第五章 退会
第二十四条会员要求退会,需以书面申请报告犬会秘书处,经秘书处审核后,报请常务理事会或授权机构批准。退会申请批准后,会员资格即被取消,犬会以正式书面通知申请退会者。
第二十五条未按时办理会员年度登记,迟交或拒交会费达三个月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六条会员退会一经确认,即取消会员资格和享受的一切权利。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9年8月9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发布实施。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中国畜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犬业分会(ChinaNationalKennelClub,CAAA,简称CNKC或犬会)是由从事犬业及相关产业的单位和繁育、饲养、爱犬人员组成的全国性全犬种行业内联合组织。虐待、丢弃、食用犬者禁止加入。
第二条犬会是中国畜牧业协会分支机构,登记管理部门是国家民政部、业务管理部门国家农业部。
第三条犬会的宗旨是整合行业资源、规范行业行为、开展行业活动、发布行业信息、反映行业诉求、维护行业利益、奖惩行业褒贬、推动行业发展。在行业中发挥管理、服务、协调、自律、监督、维权、咨询、指导作用。
第四条犬会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六号时间国际大厦A座90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犬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调和推动全国犬业的改革、发展;调查研究国内外犬业及相关行业的发展动态和趋势,为政府制定行业政策、法规、规划等提供咨询和建议;
(二)宣传、推广和普及犬业知识,编辑出版行业刊物、书籍,建立行业网站,进行咨询和信息服务;
(三)负责纯种犬登记、血统认证、颁发相应血统证书。制定纯种犬登记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协助行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犬舍、宠物医院、美容院等的登记、认证和管理工作;
(五)制定行业培训计划,组织美容师、训犬师、牵犬师、审查员、兽医师等职业培训和认证、评价分级工作;
(六)组织纯种犬和行业有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工作;
(七)制定全国犬业活动计划,并组织开展国际、国内的行业展览会、交易会、研讨会、论坛等活动,举办国内、国际各类、各级犬类比赛等;
(八)推荐纯种优秀犬、优质饲料、药品、疫苗、适用用品、用具、信息、诚信宠物医院、美容院、犬舍、俱乐部等,表彰有突出贡献的会员;
(九)组织国际交流与合作,代表国家犬业组织加入国际组织;建立国际互访机制,引进和学习国际先进技术和标准,与国际接轨;
(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要求、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行业利益,协调会员与会员之间的关系;
(十一)组织开展行业公益事业及有益于协会的其它活动;
(十二)承办协会交办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犬会在协会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收取会费,其发展的会员属于协会的会员。会员种类: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境外名誉会员。
第七条申请加入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犬会的意愿;
(三)在全国或地区犬业及相关行业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必须是从事犬业及相关产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及犬饲养、管理、爱好者。
第八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及其授权机构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四)境外人士入会需填写入会申请表,经协会批准后成为本会名誉会员。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犬会的活动;
(三)获得犬会服务的优先和优惠权;
(四)对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犬会的决议;
(二)维护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五)向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交纳会费或1年不参加犬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需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协会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犬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从事犬业生产、经营或管理人员以及爱犬者;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会长、副会长若干名。
第二十五条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一般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犬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俱乐部、联络部、工作部、行业办公室以及内部办事部门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聘用工作人员,并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单犬种、各项运动俱乐部和地方联络部、工作部、行业办公室等内部办事机构,其设置标准、管理办法由秘书处制订,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企业赞助;
(四)政府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工作人员和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犬会财务由协会财务管理部门管理。
第三十二条犬会的资产归犬会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协会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协会审查同意后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
第三十七条犬会终止前,须在协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犬会经协会批准、业务管理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本章程经2009年8月9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已于2009年月日由协会秘书处核准生效。
最新修订时间:2024-01-22 2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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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主管部门
业务范围
会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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