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福利协会
由从事和关注社会福利事业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全国性、非营利社会组织
中国社会福利协会是由从事和关注社会福利事业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全国性、非营利社会组织
发展历史
2012年1月
——1月17日,中国社会福利协会常务副会长张明亮主持召开中国社会福利协会2012年第一次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刘光和,副会长冯晓丽、陆颖、孟钧、郑功成、袁祥出席会议,协会副秘书长朱于山、马占顺、田兰宁,福怡助老专项基金管委会副主任费淳璐列席了会议。会议讨论审定通过了《中国社会福利协会2011年度工作总结》《中国社会福利协会2011年度财务报告》《福怡助老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章程》《福怡助老专项基金管理办法》《中国社会福利协会新增常务理事、理事、会员名单》《中国社会福利协会聘任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名单》和《增设中国社会福利协会赞助会员提案》等相关事宜。
2012年2月
——2月2日,中国社会福利协会副秘书长田兰宁代表协会与当代中医药发展研究中心记忆健康360工程负责人进行会谈,就双方在共同促进老年痴呆照护知识的传播、提高养老服务人才专业知识水平,从而改进养老服务机构专业化水平、提升中国老年人痴呆患者及家庭的生活质量方面的合作事宜进行了洽谈,并签署了《中国社会福利协会与记忆健康360工程战略合作协议书》。
——2月13日至14日,福怡助老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冯晓丽主持召开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应用型科研项目计划评审会。会议组织相关专家认真审定了《老年人生活、居住环境模式研究》《老年人康复服务模式研究》《老年人护理服务模式研究》等6个科研项目计划书,专家针对介绍内容做了认真评审,提出了各个课题的修改完善建议,为下一步开展研究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012年3月
——3月26日,受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委托、由中国社会福利协会组织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行业标准《养老机构安全管理》经民政部批准,于3月26日发布,标准编号为MZ/T 032—2012,该标准自2012年4月1日起实施。
——3月27日,由中国社会福利协会、清华大学老年学研究中心联合主办的“养老服务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国际研讨会”在北京召开。中国社会福利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冯晓丽、国家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研究秘书组副组长党俊武、InterRAI国际为老服务评估体系研发组织总负责人Brant Fries博士出席并致辞。来自7个国家的养老领域专家、学者与国内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就养老服务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问题认真研讨,为中国养老服务业发展提供了良好借鉴。
——3月29日,全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会议在河北省邯郸市隆重召开,会议旨在贯彻落实《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和第十三次全国民政会议精神,全面部署“十二五”期间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启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年活动”和“敬老爱老助老工程”。中国社会福利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冯晓丽参加此次会议。
——3月25日,社会福利企业工作委员会在云南召开“2012年全国福利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春季研修班”, 中国社会福利协会常务副会长张明亮在研修班上做了重要讲话。北京中惠普技术研究所、江苏省福利生产服务中心、河南曙光印务有限公司、山东国金化工有限公司等6家单位分别就残疾人集中就业体系建设、福利企业特色文化建设、公司发展模式和自主创新等方面做经验交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专家应邀做相关专题讲座。
2012年4月
——4月23日,中国福利协会秘书长、福怡助老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冯晓丽主持召开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应用型科研项目计划评审会,讨论审定了《老年人康复服务模式研究》等五个课题计划书。
——4月26日,全国社会福利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组织召开“2011年度民政部本级中央级彩票公益金项目进展汇报会”。会上,民政部福利与慈善事业促进司司长王素英福听取了有关《‘十二五’全国养老服务业标准化建设规划草案》《养老服务业标准体系框架研究》《养老机构设施设备和安全管理通用标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基本规范》《养老机构分类和服务质量标准》等重要课题项目的工作进展情况汇报,王素英副司长对协会承担课题取得的成果给予了充分肯定,并对修改完善提出了意见建议。
2012年5月
——5月16日上午,中国社会福利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常务理事会议在上海召开。中国社会福利协会会长刘光和,常务副会长张明亮,副会长杨光洪、陆颖、鲍学全、冯晓丽、孟钧、李建军、袁祥出席了会议。会议由副会长兼秘书长冯晓丽主持,来自全国3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60多位常务理事参加了会议。大会审议通过了中国社会福利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议程和表决方式,审议了第一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的会议议程和表决方式。
常务理事会闭会之后,刘光和会长主持了中国社会福利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中国社会福利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冯晓丽代表协会做了《中国社会福利协会2011年工作回顾与2012年工作要点》汇报。理事会审议通过了《中国社会福利协会2011财务工作报告》、《中国社会福利协会2012年工作计划》、《中国社会福利协会会员管理部办法》,并审定通过了新增副会长、副秘书长、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方案。中国社会福利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取得圆满成功。
——5月16日下午,首届中国国际养老服务业博览会新闻通报会在上海华亭宾馆举行。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司马义·艾买提、中国社会福利协会会长刘光和、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司长陆颖、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阎青春、上海市民政局局长马伊里出席会议。通报会由中国社会福利协会常务副会长张明亮主持,中国社会福利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冯晓丽做了“首届中国国际养老服务业博览会”相关通报。
为了积极配合国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工作部署,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供重要的技术支撑,国家民政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中国社会福利协会、中国社会管理研究院共同合作,在发布会上发起了“国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应用型科研项目”。
——5月17日至19日,在民政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指导下,由中国社会福利协会、中国老龄产业协会上海市民政局主办的“首届中国国际养老服务业博览会暨第七届中国国际康复护理展览会”在上海世博展览馆举行。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副主席张梅颖、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司马义·艾买提、上海市政协主席冯国勤、上海市人大副主任王培生、上海市副市长姜平、中国社会福利协会会长刘光和、国际老龄联合会(IFA)秘书长Jane Barratt出席开幕式,开幕式由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冯晓丽主持。
本届博览会场地17000平方米,共设700多个展位,划分老年人宜居环境、康复护理、保健养生、精神文化、机构管理、信息化服务、人才培养、品牌推广8大主题展区,来自日本、奥地利、丹麦、美国等16个国家,以及国内24个省、市、自治区的175个单位踊跃参展。
同时,博览会多方面、多领域、多视角地组织了同期论坛及活动。其中“中国养老服务业发展论坛暨老年友好城市建设论坛”“‘阿尔茨海默病(俗称:老年痴呆症)的社会支持与政策’国际研讨会”“2012中国国际康复医学工程技术大会”“养老领域信息化服务研讨会” “老年人金融服务研讨会”以及“2012丹麦中部大区活动日暨中丹养老研讨会——政策、教育和工具”等分论坛,深入研讨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的健康干预、长期照护和精神文化服务。
“首届中国国际养老服务业博览会”第一次在全世界范围内将“养老类”的展览上升到“行业”的高度,并首次提出“养老服务业”的概念,开创了我国养老服务业理念最新、规模最大、覆盖最广的国际化盛会之先河,搭建了展示中国养老服务发展成果、交流国际养老服务产品、经验与信息的重要平台,引起了全国各地媒体的广泛关注。5月17日至19日,中央电视台、新华社、中国网络电视台、中国日报、解放日报等20多家主流媒体对博览会进行了不同层面、不同领域的立体报道。
——2012年5月,协会妇女儿童福利服务工作委员会配合民政部福利司在成都召开《儿童福利机构基本规范》修订座谈会,邀请专家学者、部分行政主管部门、儿童福利机构负责人参加会议,从不同层面对《规范》草案进行讨论和评审。
2012年6月
——6月4日至8日,协会妇女儿童福利服务工作委员会举办的“健康的脚”矫形康复培训班在广州召开。培训班专家团队、中国社会福利协会、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和部分兄弟单位的领导,以及来自全国26个省、市、自治区的39家机构的学员共计70余人出席了开班仪式。
2012年7月
——7月17日,中国社会福利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冯晓丽主持召开中国社会福利协会2012年第一次会长、秘书长联席会。会长刘光和,常务副会长张明亮,副会长袁祥,副秘书长马占顺、朱于山、田兰宁出席会议,会议审定通过了《中国社会福利协会工作目标考核管理办法(试行)》《中国社会福利协会奖惩管理办法(试行)》《关于成立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工作委员会方案》相关文件。
——7月18日至19日,由全国社会福利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主办的“国家养老服务核心标准专家研讨会”在京召开。全国社会福利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冯晓丽主持会议,来自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北京大学、国家康复辅助研究中心、北京市第一社会福利院苏州市社会福利院成都市第二社会福利院等专家学者及实务工作者20余人参加会议。会议对近期制订的养老服务四项核心标准草案《养老机构分类与命名》《老年人能力评估》《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居家养老服务基本规范》进行讨论修改。
——7月25日,中国社会福利协会与日本日医集团正式签署《中国社会福利协会与日本日医集团养老服务领域业务合作意向书》,双方将在中国养老服务领域围绕养老服务业的标准化建设课题研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咨询服务、养老服务用品和住宅设备的宣传推广、养老服务人才培训等方面开展合作。
2012年8月
——会刊《福利中国》2012年第4期独家报道的《只要命在,就要再建一座桥》一文,详细报道了农民夫妻柏洪奎、沈国粉发愿16年,靠打工、当煤窑工人、种田,四处筹资为家乡建“救命桥”的感人事迹。该文先后被《人民政协报》、《慈善公益报》、《中国信息报》、中国政协新闻网、搜狐网、凤凰网、雅虎网、中国网、中国青年网中国日报网、中国经济网等20多家媒体关注或转载,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
2012年9月
——9月11日,民政部社会福利中心主任、全国社会福利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长冯晓丽带领社会福利中心信息部、项目部及全国社会福利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人员组成调研组赴河北省保定市,就“国家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和国家标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基本规范》的编制工作进行实地调研,广泛听取基层社区管理者和相关企业的意见。
——9月19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下发“关于调整全国社会福利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的复函”(标委办综合函[2012]148号)正式批文,同意全国社会福利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15)的秘书处承担单位调整为中国社会福利协会。
——9月20日,由全国社会福利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提出立项申请的两项标准《养老机构设施设备基本配置》和《儿童福利机构基本规范》通过民政部标准立项审查。
2012年10月
——10月14日至15日,中国社会福利协会常务副会长张明亮率队赴吉林省长春市就养老服务标准化、信息化进行实地调研,对制订的国家标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基本规范》(草案)、行业标准《老年人能力评估》(草案)进行征求意见。
——10月19日,中国社会福利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冯晓丽率调研组赴北京市民政局老龄办进行实地调研,听取了政府管理人员、机构管理者的相关意见,对正在制订的国家标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基本规范》和行业标准《老年人能力评估》征求意见。
——10月21日,中国社会福利协会与新加坡宜康医疗保健集团正式签署《中国社会福利协会新加坡宜康医疗保健集团合作意向书》,双方将在养老服务人才培训、标准化建设等方面开展合作。
2012年11月
——11月2日,俄中友好协会主席米·季塔连科(TITARENKO MIKHAIL)带领俄中友好协会代表团访问中国社会福利协会。中国社会福利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冯晓丽与俄方代表团进行友好会谈。双方均表示,希望加强中俄两国在养老服务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为推动中国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11月5日,中国社会福利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冯晓丽主持召开2012年第二次会长、秘书长联席会。会长刘光和,常务副会长张明亮,协会副秘书长马占顺、田兰宁出席会议,办公室主任韩华列席会议。会议讨论审定通过了《2012年中国社会福利协会人事工资调整方案》和《中国社会福利协会发放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等相关事宜。
——11月10日至11日,标委会秘书处调研组赴广州市就养老服务标准化进行调研,实地考察了广州市老人院、越秀区长者综合服务中心等并召开座谈会,就国家标准标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基本规范》和行业标准《老年人能力评估》广泛征求意见。
——11月12日至14日,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冯晓丽率调研组赴江苏省无锡市、苏州市就养老服务标准化、信息化进行调研,召开座谈会,听取对国家标准标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基本规范》和行业标准《老年人能力评估》的修改意见。
——11月25日至30日,应奥地利福库斯亚洲有限公司邀请,中国社会福利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冯晓丽率中国社会福利协会代表团一行6人赴奥地利朗根罗伊斯、维也纳等地,考察当地养老服务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及老年宜居建设情况,并就第二届中国国际养老服务业博览会招展工作进行合作洽谈。
2012年12月
——12月8日至9日,中国社会福利协会福怡助老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于海南省海口市恭和苑召开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应用型科研项目阶段成果汇报暨调研工作交流会。中国社会福利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冯晓丽主持会议,中国康复研究中心主任李建军、海南省民政厅副厅长范高净、海南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谢池春等领导出席了本次交流会。清华大学住宅与社区研究所科研主管成梅、中国康复研究中心副研究员刘松怀等课题组负责人汇报了阶段性研究成果,恭和苑院长李正亮介绍了恭和苑创新养老服务的成功经验。
——12月14日,中国社会福利协会召开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工作委员会成立大会暨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专题研讨会。原工信部部长吴基传、中国社会福利协会会长刘光和出席大会并致辞,中国科学院姚建铨院士做主旨演讲。成立后的中国社会福利协会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工作委员会,将紧紧围绕养老信息化建设组织开展课题研究、标准制定、项目合作、行业调研;组织国内外养老服务信息化领域的会议、从业人员的培训以及开展国内外经验交流等,对促进我国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将发挥积极作用。
——12月31日,中国社会福利协会在京组织召开了“养老服务业标准体系建设与标准化工作运行指导”项目验收会。中国社会福利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冯晓丽主持会议,来自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技术审查部、国家康复辅具研究中心、住房与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中国电子标准化研究院等相关行业和研究领域的专家对课题项目的两项成果---《养老服务业标准体系研究报告》和《养老服务业标准化建设规划(2013-2017)》进行了审查,经过质询和充分讨论,评审专家组一致同意该项目通过验收,同时希望项目组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尽快完成项目成果终审验收。
2011年1月
——《福利中国》总编采访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国社会福利协会名誉会长张梅颖,就“十二五”规划实施期间如何加强社会福利事业建设问题进行了访谈,在会刊《福利中国》2011年第一期刊登专访《还福于民、均等服务,大力改善国民福利待遇》。
——1月27日,中国社会福利协会会长刘光和主持召开了中国社会福利协会2011年第一次会长办公会议,副会长冯晓丽、郑功成、孟钧、李建军、方嘉珂出席了会议。协会各部门总干事列席了会议。会议讨论审定通过了《中国社会福利协会2010年工作报告》、《中国社会福利协会2010年度财务工作报告》、《中国社会福利协会新增副会长名单及简历》、《中国社会福利协会新增常务理事、理事名单》、《中国社会福利协会内部常设机构设置和工作职责》、《中国社会福利协会专业委员会设置调整及工作职责》和《中国社会福利协会名誉职位设立人员名单》等相关事宜,决定于1月29日召开协会第一届第二次理事会议及“中国社会福利协会成立一周年新闻发布会”。
——1月29日,全国政协副主席何鲁丽在春节前夕到北京市第一社会福利院,慰问全体老人和工作人员。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司长兼中国社会福利协会副会长陆颖,中国社会福利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冯晓丽陪同前往。
2011年2月
——2月29日,协会在北京召开中国社会福利协会第一届第二次理事会议,下午在人民大会堂新闻发布厅召开“中国社会福利协会成立一周年新闻发布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昌智、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司马义·艾买提、何鲁丽莅临会议。
2011年3月
——3月18日,协会领导在意大利大使馆出席意大利蒙萨拉特基金会举办的“社会福利事业(老年人)合作的专题工作会”,中国-意大利社会福利事业合作十年回顾与展望并作重要发言。
2011年4月
——4月1日,《福利中国》总编采访北京大学经济学家厉以宁教授。厉以宁教授发表了对“十二五”期间经济发展、保障民生等问题的深刻见解。在会刊《福利中国》2011年第二期刊登专访《“十二五”规划与未来五年中国经济走势》。
——4月8日,中国社会福利协会领导与民政部干部管理学院领导召开座谈会,共同商议2011年养老服务领域培训工作合作项目,双方达成了培训“七统一”共识,搭建了合作培训平台。
2011年5月
——5月16日,2011年国际福祉博览会在上海举办,协会副会长袁祥代表协会致辞。协会在展会上专设展台,向公众展示了协会成立以来所取得的工作进展情况。
——5月19日-23日,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冯晓丽率调研组一行六人,赴山西省、陕西省,调研养老福利服务机构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
——5月25日,美国新泽西州立大学代理副校长、社会工作学院院长埃得伍兹教授,率美国社会福利领域著名学者及24位学生代表访问中国社会福利协会。双方就中美两国在养老服务、残疾人福利和儿童福利等方面的相关政策、制度、实践经验和学术成果进行了座谈。
——5月28日,由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和美国罗格斯大学社会工作学院主办的“中美社会福利体制:比较与创新”研讨会在北京举办。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利明教授、美国罗格斯大学代理副校长,社会工作学院院长埃得伍兹教授、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冯晓丽出席会议并致辞。
——5月31日,参加天津市儿童福利院“爱的路上,有你有我”节日活动,中国社会福利协会妇女儿童福利服务工作委员会冯立伟总干事代表协会给予慰问金一万元整。
2011年8月
——8月11日至13日,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冯晓丽率调研组一行七人,赴山东省考察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工作。调研组先后到济南、潍坊、烟台三市学习考察了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化、标准化建设的工作情况。山东省民政厅给予了高度重视并鼎力支持。
——8月25日,2011年第二次会长办公会在京召开。协会会长刘光和主持会议,副会长冯晓丽、郑功成、李建军、方嘉珂、袁祥出席会议。会议研究审定了《中国社会福利协会二〇一一年上半年工作汇报》、《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中国社会福利协会和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书》、《国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应用型科研项目合作建议书》、《福怡助老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设立方案》、《“2012年中国国际养老服务博览会”策划方案》、《中国社会福利协会赴日本考察养老服务行业工作方案》、《增补常务理事、理事名单》、《增补任常务副会长、拟聘老年福利服务工作委员会总干事和宣传推广和项目合作工作委员会副总干事》、《关于与清华大学老年研究中心合作举办“养老服务制度国际比较研讨会”方案》并形成决议。
——8月31日,协会妇女儿童福利服务工作委员会在长春召开《儿童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编审工作座谈会,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儿童处李浩处长出席了会议。
2011年10月
——10月5日-10日,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冯晓丽率考察团一行七人,赴日本考察养老服务标准化及信息化建设。参观了HCR2011东京国际福祉博览会。通过与日本居家养老协会、厚生省政府主管官员和日本养老服务联盟企业交流座谈,对日本养老机构、社区、人才培训中心进行了实地调研,深入了解了日本在老年福利制度构建及养老服务业标准化、信息化及人才队伍建设方面的先进经验,取得了丰富资料。
——10月19日,协会领导与意大利蒙塞拉特基金会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卡洛先生进行合作洽谈,并草拟合作框架协议。
——10月21日,由西北大学数量经济研究中心主办的“福利经济学发展战略”首次研讨会在北京举行。协会常务副会长张明亮和来自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北京第二外国语大学的知名经济学家以及协会的有关领导20余人出席了会议,协会常务副会长张明亮在会议上致辞。
——10月28日,由中国社会福利协会妇女儿童福利服务工作委员会主办的“健康的脚”矫形康复培训班获得中华儿慈会“童缘”项目资助,与儿慈会正式签约。
2011年11月
——11月4日,“社会福利领域的挑战与机遇——中国与意大利政府合作官方报告会”在中国国际福祉博览会现场举行。意大利驻华大使严农祺、意大利劳动和社会政策部内务秘书长、部长代表玛拉戈拉、中国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司长陆颖、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际联络部副主任魏孟新等出席会议并致辞。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冯晓丽受民政部委托,与意大利蒙塞拉特基金会主席齐娅丽签署了合作协议,双方将在今后就养老服务多种领域展开密切合作,共同促进两国老年福利事业的发展。
——11月4日,协会常务副会长张明亮、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冯晓丽会见日本日医护理网株式会社社长寺田大辅一行,并座谈合作事宜,双方签署了友好合作备忘录。
——11月15日,由民政部社会福利中心、联合国老龄研究所、中国老年学学会养老与护理专业委员会共同举办的第六期“中国养老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班”在空军总医院举行。联合国老龄研究所所长特鲁伊斯教授、中国社会福利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冯晓丽、空军总医院院长王健昌出席了开班仪式并致辞。
——11月17日-23日,协会常务副会长张明亮、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冯晓丽率队赴四川省,就养老服务标准化、信息化进行实地考察,征求意见。四川省民政厅对此次考察给予了高度重视和鼎力支持,四川省民政厅领导全程陪同了此次调研。
——11月28日-30日,由中国社会福利协会举办的“全国福利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研修班” 在福建厦门隆重召开。民政部社会福利与慈善事业促进司副司长王素英出席开班仪式并致辞。中国社会福利协会常务副会长张明亮、副会长兼秘书长冯晓丽出席研讨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冯晓丽做了题为《追求卓越:领导力提升与团队文化》的主题培训,中国残联就业和扶贫处处长张振飞详细解读了十二五期间残疾人就业政策法规并做专题发言。
2011年12月
——12月2日-3日,由协会和清华大学老年学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老年长期照护制度国际比较研讨会”在清华大学隆重召开,协会会长刘光和、清华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副院长周茂林出席并致开幕词,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冯晓丽主持会议。来自美国、意大利、澳大利亚、瑞典、日本、以色列等十几个国家的老年福利研究领域知名专家学者出席研讨会。
——12月13日,协会行业标准化建设工作委员会在京召开《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管理》标准审查会,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冯晓丽主持会议。
——12月16日,由中国社会福利协会妇女儿童福利服务工作委员会主办的《儿童福利机构养治康教设备配备标准(试行)》定稿会在山西大同举办。通过课题组讨论,修改完成并提交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儿童福利处课题成果。
——12月27日,中国社会福利协会协助浙江省社会福利企业协会在杭州市召开主题为“加强福利企业的宣传与推广”的“全国第25届福利企业工作年会暨第5届全国福利企业协会联谊会”,了解各地福利企业的最新动态,探索福利企业改革、发展、稳定工作的有效途径。
——12月31日,协会举办“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应用型科研项目研讨会”,民政部人事司副司长柳拯、民政部社会福利与慈善事业促进司副司长王素英、协会常务副会长张明亮出席会议,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冯晓丽主持会议。会议根据《国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应用型科研项目合作建议书》的要求,讨论审定九个应用型课题研究计划,并对下一步工作进行了部署。
建设宗旨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改善民生、推进社会福利事业发展为宗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政策推进、宣传教育、国际合作交流和行业建设,积极引导社会力量,提供社会福利服务,促进社会福利社会化;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进步。
业务范围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社会福利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推动社会福利事业科学发展。
(二)配合开展社会福利理论政策研究和宣传,组织理论与实践交流,推进政策实施,配合推进社会福利理论体系建设。
(三)开展同世界各国及港、澳、台地区社会福利组织的交流合作,借鉴成功经验,促进社会福利事业发展。
(四)引导社会资源进入社会福利领域,以扶老、助残、救孤、济困为重点,联合工商企业、社会组织及社会人士,倡办社会福利事业,促进社会福利社会化。
(五)贯彻社会福利法治化、标准化建设的工作部署,配合开展各类福利服务机构行业标准的宣传和组织实施工作。根据主管部门的授权或委托,承接行业等级评估和服务机构高层管理人员资格认证培训,促进人才队伍建设和服务水平不断提高。
(六)推进社会福利服务行业的规范化建设,规范行业行为,强化内部管理,实行行业自律。
(七)发挥协会提供服务、反映诉求的作用,开展相关法律政策咨询服务,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八)承办政府部门及有关组织委托的事项。
组织结构
办公室
承担文秘、档案、行政、外联、保卫、保密等日常行政运转工作;承担党务和纪检监察工作;负责协会人事劳资管理和人员培训工作。
外联部
负责协会与国内外、境内外相关社会团体以及社会各界的联系、交流;负责协会对外宣传报道、重要新闻发布;国际合作项目和会议的联络和执行实施;与政府机关和各团体、机构、企业建立良好关系;负责出国审批和办理有关手续,承担外事接待工作。
会员管理部
负责协会会员(个人会员、团体会员)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的统计、联络和管理工作,建立会员之家;指导、监督地方协会会员管理工作。
财务部
负责协会的资金、资产管理和社会捐助款物的管理;组织收缴协会会费,负责协会内部财务会计工作和协会各专项资金的管理;负责购建和管理协会固定资产。
专业工作机构
(一)社会福利政策研究专家工作委员会
组织行业发展理论和政策的调查研究;组织起草行业发展规划;配合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承接社会福利政策制度研究课题和有关社会福利政策研究方面的法规、课题、规章调研,提出政策建议;配合组织学术论坛。
(二)行业评估和规范化建设工作委员会
配合开展社会福利服务行业规范化建设工作,配合民政部社会福利服务技术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在老年福利、儿童福利、精神康复、福利企业等领域组织开展行业标准的宣传、贯彻,组织实施和评估工作;组织开展行业自律建设,开展福利服务机构等级评估和高层管理人员的职业资质认证培训工作。
(三)宣传推广和项目合作工作委员会
负责组织出版协会的宣传刊物,引导国内外社会资源开展老年、儿童福利服务合作项目洽谈、推介和管理,组织引导福利服务文化产品、服务产品开发工作;负责社会福利服务产品的网上推介和宣传工作。
(四)老年福利服务工作委员会
配合开展机构规范化建设,配合开展老年福利服务行业标准的宣传贯彻、组织实施和评估工作;开展老年福利服务机构行业自律、服务质量的检查和培训工作,组织开展行业经验交流,科技成果推广。
(五)儿童福利服务工作委员会
配合开展机构规范化建设,配合开展儿童福利行业标准的宣传贯彻、组织实施和监测评估工作;组织开展服务机构行业自律、服务质量的检查和培训工作,组织开展行业经验交流,科技成果推广。
(六)精神康复福利服务工作委员会
配合开展机构规范化建设,配合开展精神康复行业标准的宣传贯彻、组织实施和监测评估工作;组织开展服务机构行业自律、服务质量的检查和培训工作,组织开展行业经验交流,科技成果推广。
(七)社会福利企业工作委员会
协助政府部门加强福利企业规范化管理;负责与国家相关部门沟通协调,争取政策支持,建议社会福利企业发展的长效机制;配合开展福利企业行业标准的宣传贯彻、组织实施和评估工作;组织全国福利企业管理实务培训和经验交流;组织行业自律的表彰。
会员管理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团体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
(三)单位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各省(市、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计划单列市社会福利协会(行业协会)和社会福利中心;
2.养老、救孤、助残的福利服务机构;
3.从事社会福利事业的研究机构和教学单位;
4.从事社会福利服务产品生产及组织残疾人就业的社会福利企业;
5.热心支持社会福利事业的其他组织机构。
(四)个人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在社会福利领域及相关领域有一定影响的专家、学者;
2.支持社会福利事业的著名社会人士、企业家;
3.社会福利服务机构或福利企业的实务管理者。
4.从事社会福利和社会工作的热心人士。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有推荐会员的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视其严重程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警告、严重警告、除名。
理事成员
名誉会长:
陈昌智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张梅颖 全国政协副主席
司马义·艾买提 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何鲁丽 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名誉顾问:
陈香梅
顾问:
多吉才让 原民政部部长
高占祥 原中国文联党组书记,现中华文化促进会主席
范宝俊 中华慈善总会会长
徐瑞新 中国社会工作协会会长
王陇德 原卫生部副部长现全国人大常委、中国预防医学会会长
吴启迪 原教育部副部长 现全国人大常委、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委员
张小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
会长:
刘光和 原中纪委驻民政部纪检组长
副会长:
陆 颖 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司长
冯晓丽 民政部社会福利中心主任
郑功成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杨光洪 黑龙江省社会福利协会会长
孟 钧 北京市民政局副局长、北京市社会福利行业协会会长
李建军 中国康复研究中心主任
方嘉珂 天津市鹤童老年公益基金会常务副会长
袁 祥 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常务副理事长
秘书长:
冯晓丽 民政部社会福利中心主任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社会福利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Association of Social Welfare(缩写为CASW)。
第二条本团体是由从事和关注社会福利事业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全国性、非营利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宗旨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改善民生、推进社会福利事业发展为宗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政策推进、宣传教育、国际合作交流和行业建设;积极引导社会力量,提供社会福利服务,促进社会福利社会化;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进步。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住所设在北京市宣武区白广路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社会福利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推动社会福利事业科学发展。
(二)配合开展社会福利理论政策研究和宣传,组织理论与实践交流,推进政策实施,配合推进社会福利理论体系建设。
(三)开展同世界各国及港、澳、台地区社会福利组织的交流合作,借鉴国际成功经验,促进中国社会福利事业发展。
(四)引导社会资源进入社会福利领域,以扶老、助残、救孤、济困为重点,联合工商企业、社会组织及社会人士,倡办社会福利事业,促进社会福利社会化。
(五)贯彻社会福利法治化、标准化建设的工作部署,配合开展各类福利服务机构行业标准的宣传和组织实施工作。根据主管部门的授权或委托,承接行业等级评估和服务机构高层管理人员资格认证培训,促进人才队伍建设和服务水平不断提高。
(六)推进社会福利服务行业的规范化建设,规范行业行为,强化内部管理,实行行业自律。
(七)发挥协会提供服务、反映诉求的作用,开展相关法律政策咨询服务,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八)承办政府部门及有关组织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团体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
(三)单位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各省(市、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计划单列市社会福利协会(行业协会)和社会福利中心;
2.养老、救孤、助残的福利服务机构;
3.从事社会福利事业的研究机构和教学单位;
4.从事社会福利服务产品生产及组织残疾人就业的社会福利企业;
5.热心支持社会福利事业的其他组织机构。
(四)个人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在社会福利领域及相关领域有一定影响的专家、学者;
2.支持社会福利事业的著名社会人士、企业家;
3.社会福利服务机构或福利企业的实务管理者。
4.从事社会福利和社会工作的热心人士。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有推荐会员的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视其严重程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警告、严重警告、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位的设立和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重要工作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议由会长主持。会长办公会有2/3以上人员到会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长办公会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本会工作制度,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三)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重大事项报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定。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令法规,政治素质好;
(二)热爱社会工作,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履行相关职责。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提请召开会长办公会。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2010年1月22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大事记.中国社会福利协会.
协会概要 .中国社会福利协会.
协会章程.中国社会福利协会.
最新修订时间:2023-11-26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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