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院长奖分为院长特别奖和院长优秀奖两种,是
研究生奖学金中含金量最高的奖项之一。每年设特别奖50名,每名奖金10000元;优秀奖350名,每名奖金5000元。凡是在中国科学院所属单位(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攻读学位的在学研究生,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均可申请中国科学院院长奖。
奖项概况
中国科学院院长特别奖,
中科院研究生(包括:
中科院研究生院研究生、中科大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学业优异,在学习期间有较大的创造发明,取得的
科研成果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理论上有较重要创新或发展,或在技术上有较大的突破,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在其他方面作出重要贡献,可授予院长特别奖。
中国科学院院长奖分为院长特别奖和院长优秀奖两种,是
研究生奖学金中含金量最高的奖项之一。每年设特别奖50名,每名奖金10000元;优秀奖350名,每名奖金5000元。凡是在中国科学院所属单位攻读学位的在学研究生,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均可申请此奖。
评奖办法
中国科学院院长奖条例
第一条 为了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创新进取,发现和奖励优秀年轻人才,促进我国科学事业的发展,特设立中国科学院院长奖。中国科学院院长奖,是我院研究生教育的最高奖励。
第二条 中国科学院院长奖分为院长特别奖和院长优秀奖两种。每年设特别奖50名,每名奖金10000元;优秀奖350名,每名奖金5000元。
第三条 凡是在中国科学院所属单位攻读学位的在学研究生,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愿为振兴中华献身科学事业,品学兼优,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均可申请此奖。
第四条 研究生学习成绩优秀,表现出较强的科研能力,科研成绩显著:在理论上有一定创新或发展,学习期间在国际、国内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过高水平的论文;或在技术上有较重要的革新,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具有重要的应用前景;或参加过重大科研项目,做出了较大的贡献,可授予院长优秀奖。
第五条 研究生学业优异,在学习期间有较大的创造发明,取得的科研成果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理论上有较重要创新或发展,或在技术上有较大的突破,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在其他方面作出重要贡献,可授予院长特别奖。
第六条 组织机构和职责
成立院和研究生院、科大二级院长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研究生院评委会负责院属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的奖学金初评工作;科大评委会负责科大的奖学金初评工作。研究生院、科大评委会,研究生导师应占三分之二以上,其中需评审博士生奖学金的评委会,博士导师应占二分之一。
一、研究生院、科大评委会的职责:
1. 制定本系统或本单位奖学金评审的实施细则:
2. 评审优秀奖奖励人选;
3. 从优秀奖入选者中向院推荐特别奖励人选;
4. 受理评奖中的争议事项,接受申诉和组织复议。
二、院评委会由主管教育的院领导任主任,由院学位委员会成员、各业务局局长组成,其职责为:
1. 制定修改院长奖条例及实施办法,并监督执行;
2. 核准优秀奖获奖人选;
3. 审定特别奖获奖人选;
4. 受理评奖中的重大争议事项。院评委会办事机构设在人事教育局。
第七条 申请和申报中国科学院院长奖每年7月~9月评选。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导师、所
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由研究生院、科大评委会审定后,向院评委会申报入选名单,并需报送如下材料:
1. 《中国科学院院长奖学金申报表》;
2. 三位专家(至少有一位是所外专家)对其科研成果的评阅意见;
3. 申报特别奖需报五位专家评阅意见。
第八条 评审办法
优秀奖的评选:
1. 各研究所由
学位评定委员会和研究生部具体负责组织选拔和推荐获奖人选;
2. 由研究生院、科大评委会评审优秀奖奖励人选,并报院评委会批准。
特别奖的评选:
1. 研究生院、科大评委会提出推荐名单,将评审材料报院评委会办公室。
2. 院评委会办公室进行审核,上报院评委会;
3. 院评委会审定获奖人选,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以参加表决委员的2/3以上同意为通过(参加表决人数要求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2/3以上)。
第九条 奖学金获得者和导师的名单在公开媒体上公布,颁发获奖证书、并记入档案。
第十条 各单位在申报院长奖过程中,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标准,宁缺毋滥,严格评选。获奖成果有争议时,申请者本人可申辩,如发现获奖成果有剽窃、作假等重大问题,一经查实,取消其荣誉资格,收回证书,并追回所发奖金。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