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茶叶流通协会
茶叶行业社团组织
中国茶叶流通协会(China Tea Marketing Association),成立于1992年4月,是国家一级社团组织,是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民间经济团体,是我国茶叶行业的服务、协调和管理机构。协会是由与茶叶生产、加工、流通、经营、管理、科研及教学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科研教学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自愿组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受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属国家5A级行业协会。
发展历程
2022年12月20日,中国茶叶流通协会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线上方式召开,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理、监事会,包括常务理事 214名、会长1名、副会长70 名、秘书长1名,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 4 名。
主要职能
协会的主要职能是监督会员企业对国家政策的执行清理;开展茶业领域的行业自律,制订本行业共同遵守的行规行约,规范茶叶企业的经营行为,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开展茶业国内、国外市场的调查和研究工作,掌握国内外茶叶行业发展状况和趋势,编制本行业的发展规划;研究、解决茶叶生产、加工、国内外贸易、科研、教育等领域出现的新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积极做好对内、对外贸易企业的价格协调工作,制止行业内的不正当竞争,为企业营造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协助国家有关部门建立完善的茶叶标准体系和质量监督体系,受政府部门委托,组织制定、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经营规范,组织宣传贯彻各项标准和规范;组织协调并增进会员之间的横线联系,促进行业内部的合作联系,增强凝聚力;组织收集、整理和传递国内外茶叶资讯和科学技术信息,进行市场分析、预测,开展信息交流活动和咨询服务,为会员单位、全行业和社会提供信息服务。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会刊;开展专业技术、经营管理和人才培训,举办行业技术交流和技能竞赛,组织行业技术成果的鉴定和推广应用,提高行业技术水平和企业管理水平;普及茶叶商品知识、宣传茶叶饮用价值,弘扬祖国茶文化。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和根据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展览、展示,开展专题讲座、印发宣传资料、编写书籍等活动;加强与国内外同行业组织的联系,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活动;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提供会员需要的其他服务。
组织宗旨
中国茶叶流通协会坚持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政策,坚持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以“发挥行业中介职能、服务中国茶叶事业”为宗旨。
协会领导
组织机构
业务范围
(一) 代表行业利益,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二) 负责茶叶行业的协调和管理工作,协助和承担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部分行政管理职能;
(三) 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茶叶生产、流通各个环节的新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编制本行业的发展规划,提出制定行业方针、政策、制度、法规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 组织商品交易,拓展茶产品市场,协调和增进会员之间的联系,促进行业内部各种形式的合作和经济联合;
(五) 组织收集、整理和传递国内外茶叶经济信息和科学技术信息,进行市场分析、预测,开展信息交流活动和咨询服务,为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提供决策依据;
(六) 组织茶叶技术交流、产品质量论证和科技项目论证,组织技术技能竞赛和产品推荐,促进行业技术进步,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七) 组织茶叶质量审评,茶艺茶道、茶叶生产、加工等专业技术、技能培训和企业管理人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八) 组织制修定国家茶叶标准,并对质量标准执行情况进行自律性管理;
(九) 编辑、出版《茶叶经济信息》及书刊,普及茶叶商品知识、宣传茶叶饮用价值,弘扬祖国茶文化。通过展览展示、专题讲座、印发宣传资料等,让更多消费者了解茶,提高茶叶商品在社会上的声誉;
(十) 参与和承担协调加入WTO后茶叶国际贸易中遇到的问题,开拓市场,增强竞争能力,并加强与国内外同行业组织的联系,组织国内外茶叶企业开展各种交流活动。
组织结构
会员申请
凡拥护本协会章程,有加入本协会意愿,在工商部门取得营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的从事茶叶及相关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企业。以及科研、教育和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可申请作为团体会员。直接从事茶叶生产、加工、经营、管理、科研、教学的人员,以及长期从事茶业工作,热心茶叶事业的离退休人员,可申请作为个人会员。
机构设置
中国茶叶流通协会的最大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的常设机构为秘书处。
协会已有团体会员732户,个人会员641名。协会秘书处下设:会员及财务管理部、网络信息部,科技咨询部,展览展销部;并成立了边销茶专业委员会和茶道专业委员会。协会将根据行业发展和会员的要求适时增设机构,开展全方位的服务。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中国茶叶流通协会”,简称“中茶协”。英文名称:China Tea Marketing Association(缩写CTMA)”。本会是由与茶叶生产、加工、流通、经营、管理、科研及教学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科研教学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自愿组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三农”服务、为会员服务、为茶叶行业服务,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促进会员间的交流与协作,发挥自律、协调、服务、维权的功能;为本行业、会员单位和政府部门服务,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树立行业信誉,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推动茶叶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党章》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住所为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4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茶叶行业方面的方针、政策,监督会员企业对国家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开展茶业领域的行业自律,制订本行业共同遵守的行规行约,规范茶叶企业的经营行为,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三)开展茶业国内、国外市场的调查和研究工作,掌握国内外茶叶行业发展状况和趋势,编制本行业的发展规划;
(四)研究、解决茶叶生产、加工、国内外贸易、科研、教育等领域出现的新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五)积极做好对内、对外贸易企业的价格协调工作,制止行业内的不正当竞争,为企业营造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
(六)协助国家有关部门建立完善的茶叶标准体系和质量监督体系,受政府部门委托,组织制订、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经营规范,组织宣传贯彻各项标准和规范;
(七)组织协调并增进会员之间的横向联系,促进行业内部的合作联系,增强凝聚力;
(八)组织收集、整理和传递国内外茶叶资讯和科学技术信息,进行市场分析、预测,开展信息交流活动和咨询服务,为会员单位、全行业和社会提供信息服务。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会刊;
(九)开展专业技术、经营管理和人才培训,举办行业技术交流和技能竞赛,组织行业技术成果的鉴定和推广应用,提高行业技术水平和企业管理水平;
(十)普及茶叶商品知识、宣传茶叶饮用价值,弘扬祖国茶文化。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或根据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展览、展示,开展专题讲座、印发宣传资料、编写书籍等活动;
(十一)加强与国内外同行业组织的联系,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活动;
(十二)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提供会员需要的其他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在茶叶行业具有一定影响;
(二)在本行业内从事茶叶流通、加工、经营及与茶叶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地方社会团体等,经申请,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三)从事茶叶生产、加工、经营、管理、科研及教学的个人和与本行业有关的专家、学者及在本行业有专长、熟悉业务、热心茶叶事业的个人,经申请,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入会申请;
2、单位会员简介、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LOGO、相关证书及证明材料。
(三)由协会秘书处初步审核;
(四)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
(五)由本会颁发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及监督的权利
(三)有优先获得行业指导和信息服务的权利;
(四)有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五)有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刊物和资料的权利;
(六)有要求本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七)有要求本会对其在经营过程中与其他会员单位之间纠纷进行协调的权利;
(八)有要求本会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其合理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九)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二)遵守本会章程、各项规定和自律公约,维护本会的声誉,积极完成本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执行本会决议;
(四)参与和支持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积极向本会放映情况,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维护本会声誉及利益。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退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业务主管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确定名誉职务人选;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 5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高不得超过会员总人数的1/2人。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入会时间在一年以上,按时缴纳会费,严格遵守协会章程;
(二)具有行业、地域和代表性,在茶叶行业内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反映行业的意愿和诉求;
(三)积极参加并配合协会的各项活动,履行理事职责和义务,执行协会决议。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 6 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二)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情况;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本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管制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每届最多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1/2。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
(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
第三节 常务理事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四条 经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九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五)提名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六)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四十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组织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年度工作计划;
(三)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四)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本会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本会会长和秘书长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名推荐;副会长由本会根据章程规定条件研究提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在履行民主选举程序前10日,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选举结束后,选举结果须在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在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2名,监事若干名。监事长和副监事长由监事会推举产生,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三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遵守国家法律、本会章程和协会工作条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的选举、罢免、履行本会代表大会的决议;监督代表大会的会议组织和选举程序;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工作及提案提出意见或建议,对理事会决议进行监督;
(四)监督理事会对本会活动中各项经济和工作的执行情况,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八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九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五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三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四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七条 本会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兴办经济实体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之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六十一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四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五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八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九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党建领导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五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7年10月27日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获奖记录
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国务院颁)
全国先进社会组织(民政部颁)
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先进集体(人社部、供销总社颁)
2019年度综合考核先进集体(供销总社颁)
2021年12月,被民政部授予“全国先进社会组织”称号。
2022年12月,被民政部评为5A级全国性社会团体。
融媒
随着新中式茶饮的风起云涌,近年来“奶茶文化”经历了兴起、发展与多重变革,这种奶与茶的混合茶饮持续创新,收获了众多年轻人的热爱与追捧。文新茶叶公司在学习传承的基础上,不断创新工艺,用传统的毛尖茶赋予新时代中式鲜奶茶的灵魂,让更多的年轻人爱上喝茶、爱上信阳毛尖。
“心容天下”是文新公司始终信奉的品牌价值观,“打造百年茶企,成就百年品牌”是文新公司一直追求的企业愿景。文小新非遗毛尖鲜奶茶的诞生,基于衍生,源于创新,美在好喝。
文小新非遗毛尖鲜奶茶目前已推出的有毛尖鲜奶茶、鲜酪原叶奶盖茶、毛尖鲜果茶等三大类、8个品种的产品,其中毛尖鲜奶茶有非遗毛尖鲜奶茶、香雪茉莉毛尖鲜奶茶、花果香信阳红鲜奶茶,鲜酪原叶奶盖茶有真鲜干酪非遗毛尖冰萃茶、真鲜干酪非遗茉莉冰萃茶、真鲜干酪信阳红冰萃茶,毛尖鲜果茶有手打香水柠檬茉莉毛尖、手打香水柠檬信阳红茶。
中国茶叶流通协会副会长、文新茶叶公司董事长刘文新表示,下一步,我们一方面在信阳、郑州等地开设文小新非遗毛尖鲜奶茶连锁体验店,为消费者带来更多健康、原沏、好喝的新中式茶饮体验。一方面继续加大新中式茶饮研发力度,不断推出更多符合健康理念的非遗毛尖鲜奶茶,为美好生活增添更多的色彩和滋味。
中国茶叶流通协会荣誉副会长、北戴河中红茶酒博物馆馆长石若刚,创建的专题直播,传播中国茶文化、茶产业的互联网平台,拉开了2024北戴河中国茶业展暨非遗国茶大师精品展的大幕,来自南北茶行业一线的优秀从业者、跨界精英参加,发布了北戴河【非遗国茶大师年度经典茶】,国家级疗养院专项康养茶推介会、合作开发北戴河中红茶酒博物馆、制茶大师与冲泡大师合作主题茶会系列活动。
参考资料
社会组织查询.国家社会组织管理局.
协会简介.中国茶叶流通协会.
组织机构.中国茶叶流通协会.
最新修订时间:2024-11-26 1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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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发展历程
主要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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