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协会现名为
中国循环经济协会,是经民政部批准更名成立的跨地区、跨行业、全国性的社团组织,由国务院国资委管理,业务上接受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指导。
主要职责
为政府制定战略规划,健全法规标准,完善政策机制,推进技术进步,开展示范试点,强化宣传培训,加强监督管理,推动循环经济发展,建设生态文明提供技术支持;为行业、企业和会员单位制定发展规划,编制实施方案,开展项目论证,推广先进技术和运营模式,以及对政策、管理、技术、市场需求等信息提供咨询服务;反映企业和社会诉求及政策建议,发挥政府和企业桥梁纽带作用,推动循环经济健康发展。
建设宗旨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落实循环经济促进法,依靠广大会员,联系各方力量,发挥协会桥梁纽带作用,为构建覆盖全社会的资源循环利用体系,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源头防治环境污染,推进绿色、循环、低碳发展,加快建设生态文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可持续发展,建设美丽中国做出积极贡献。
业务范围
区域循环经济和生态文明建设
推动地区在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推行循环型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加快建设循环型社会体系。推进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建设和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
工业循环经济
推动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共伴生矿综合回收利用,尾矿、废石综合利用,推动粉煤灰、煤矸石、冶炼和化工废渣等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推动生产过程各环节废气、粉尘回收利用,推动工业废水循环利用,再生水、苦咸水和海水淡化及综合利用;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产业循环式组合,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推进资源综合利用重点工程建设。
农业循环经济
推动农业领域资源利用节约化,生产过程清洁化,产业链接循环化,废物处置资源化,构建农、林、牧、渔农业循环经济体系和工农业复合型循环经济体系。推进农作物秸轩综合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林业“三剩物”资源化利用及农业循环经济示范工程。
资源再生循环利用
推动废金属、废塑料、废橡胶、废玻璃、废纸、废旧家电、废弃电子产品、报废汽车、废电池、废弃通讯工具、废旧纺织品等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规范化、规模化、产业化发展。推进“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
再制造
推动汽车零部件、
机电产品、工程机械、矿山机械等再制造以及
轮胎翻新产业化发展。推进再制造示范试点。
园区循环经济
推动各类产业园区构建循环经济产业体系,实现企业内部废物交换利用,废水循环利用,
能源梯级利用,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基础设施绿色化。推进现有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
生活垃圾资源化
推动城市、乡村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建筑和道路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污泥资源化利用,生产过程协同资源化处理废弃物等。
理事成员
专家委员会
徐滨士:中国工程院院士,装备维修工程、表面工程和再制造工程领域知名专家。总装备部科技委顾问、国家产学研设备工程开发推广中心主任。我国表面工程学科和再制造工程学科的倡导者和开拓者之一。
邱定蕃:中国工程院院士,有色金属冶金、化工冶金专家。原任
北京矿冶研究总院副院长
徐锭明:国家能源办副主任、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局长及国家石油储备办公室主任
何升韬:十届全国政协委员、原机械部行业发展司副司长
白荣春:曾任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司长、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巡视员
朱俊生:先后在国务院农林能源汽车小组办公室、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经贸委任处长,组织《节能法》起草,参加《可再生能源法》起草和可再生能源技术进步和农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七五-十五”科技攻关的计划规划和评审工作。
主任委员
张远航 教授,
北京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院长、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协会副会长,兼任教育部环境科学与工程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暨环境科学类教学指导分委会主任,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学技术委员会委员、国际纯粹与应用化学会化学与环境学部国家代表,联合国环境署大气棕色云研究计划科学工作组成员。
副主任委员
张增寿,北京建材总院副院长,金隅集团技术中心副主任。
邵龙义,博士,教授,
博士生导师,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校区)地球化学博士点学科带头人。
苍大强,教授、博士生导师、生态科学与工程系主任、北京科技大学环保能源研究中心副主任。
周宏春,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社会发展研究部,主要从事可持续发展的理论、产业与政策、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环境保护政策等领域的研究。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是:
中国循环经济协会,英文名称:CHINA ASSOCIATION OF CIRCULAR ECONOMY缩写:CACE 。
第二条本协会是从事循环经济的企事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落实循环经济促进法,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减量化优先”原则,推动构建循环型产业体系、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化、绿色消费、形成覆盖全社会的资源循环利用体系,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源头防治环境污染,推进绿色、循环、低碳发展,加快建设生态文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可持续发展,建设美丽中国。
本协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参与制定国家和地方政府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法规、发展规划、经济政策、技术政策及相关标准等;
(二)开展循环经济调查研究,收集、分析国内外循环经济信息,发布循环经济年度报告等;
(三)协助开展循环经济和生态文明建设示范试点,编制实施方案、组织项目论证、实施效果评估等;
(四)开展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组织实施循环经济领域的技术成果评价、鉴定和科技奖励等;
(五)举办循环经济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相关论坛、展览、培训等活动;
(六)出版循环经济刊物,建设相关网站,开展循环经济相关宣传教育活动等;
(七)开展循环经济国际交流与合作;
(八)维护协会会员合法权益,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诉求和建议;
(九)受政府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的委托,开展与循环经济有关的业务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
(三)在循环经济及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二)材料经秘书处审核后,报常务理事会备案;
(三)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
(三)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 、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当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3年11月30日
中国循环经济协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