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国家文物局核定的不可移动文物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不可移动文物所核定的最高保护级别——即中国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根据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者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直接确定,并报国务院核定公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记录档案,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综合统计
发布批次
数据汇总
第一至三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类别和第四至七批类别不统一,其中前三批分为革命遗址及革命纪念建筑物、石窟寺、古建筑及历史纪念建筑物、石刻及其他、古遗址、古墓葬等六类。从第四批开始,重新划分为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其他等六类。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基础上,国家文物局以新分类为准,对前三批进行了统一归类(其中原“革命遗址及革命纪念建筑物”改为“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原“石窟寺”、“石刻及其他”大部分改为“石窟寺及石刻”,少数改为“其他”,原“古建筑及历史纪念建筑物”大部分改为“古建筑”,少数改为“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同时对第一至七批重新进行了统一编号。现按新分类统计(未包含港澳特区及台湾地区数据):
分省数据
北京市
天津市
上海市
重庆市
黑龙江省
吉林省
辽宁省
河北省
山东省
山西省
陕西省
河南省
江苏省
浙江省
福建省
广东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安徽省
江西省
四川省
贵州省
甘肃省
青海省
云南省
海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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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西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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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4-06-25 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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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