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负责人。
历史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制度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即1949年建国时期至1954年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的颁布;1954年国家主席的设立至1975年宪法对国家主席的撤消;自1975年国家主席在宪法上的缺位至1982年新宪法对国家主席的恢复;以及1982年至今国家主席制度的稳步发展时期。
新中国建国初期到1954年,在国家机构体系中,没有设置专门的国家主席,行使国家主席职权的国家机关是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6名,委员56名,秘书长1名。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主持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会议和领导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工作,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不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不是国家元首,而只是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过在实际上中央人民政府主席行使了一部分属于国家元首的职权。因此,在新中国建立至1954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就相当于国家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置国家主席开始于1954年9月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制定了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1954年宪法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下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取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国家主席是政治体制中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既是国家的代表,又是国家的象征。同时,1954年宪法还对国家主席的产生、任期、地位和职权等一系列问题予以明确的规定。
1954年至1965年,中国的国家主席制度基本上得到正常运转。1954年9月至1959年4月,毛泽东和朱德分别担任国家主席和副主席。1959年和1965年,刘少奇两次当选为国家主席。在1954年至1965年期间,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了大批的法律法令,召开了多次国务会议,接见外国使节,并进行了其他许多有关的职务活动。1966年至1975年间,由于担任国家主席的刘少奇被迫害致死,国家主席职位长期处于空缺状态。
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第二部成文宪法。这部宪法正式取消了国家主席的建制。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第三部成文宪法。根据该部宪法的规定,在国家机构的设置问题上,仍然坚持不设置国家主席。不过,1978年宪法把1954年宪法所规定的由国家主席行使的一些职权,包括: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和法令,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同外国缔结的条约,授予国家的荣誉称号的重要职权,改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行使。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第四部成文宪法,恢复设置国家主席、副主席。1982年宪法于1988年4月、1993年3月和1999年3月经过了三次修正,每次都继续坚持国家主席、副主席的设置,从而使国家主席制度得到确立。
主要职责
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中央人民政府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会议,领导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工作,并在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和秘书长的协助下执行职务,以保证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内领导国家政权。在政务院与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关系问题上,政务院对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休会期间,对中央人民政府的主席负责,并报告工作。(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文献资料汇编(1949—1990)》,第205—206页。)
以上表明,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和委员的职位是独立存在的,不因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开会或休会而“虚位”,以保证中央人民政府的正常运转。
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主持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会议和领导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工作,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不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不是国家元首,而只是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过在实际上中央人民政府主席行使了一部分属于国家元首的职权。因此,在新中国建立至1954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就相当于国家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从选举产生的方式上看,“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是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时任新政协筹备会秘书处副处长的王仲方回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的选举情况时说:“主持人当众宣布:毛泽东当选为中央人民政府主席。”(王仲方:《新政协筹备会工作的难忘经历》,《百年潮》2009年第9期。)
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到1954年 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的最高国家政权机关。包括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和由它任命并受其领导的政务院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等机构 。1952年11月15日增设中央人民政府计划委员会。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是中央人民政府的首脑机构,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选举中央人民政府主席 1 人 、副主席6人 、委员56人 ,并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互选秘书长1人组成 。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 ,对内领导国家政权。其职权是:制定和解释法律,颁布法令并监督其执行;规定国家的施政方针;废除或修改政务院与国家的法律、法令相抵触的决议和命令;批准或废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立的条约和协定;处理战争及和平问题;批准或修改国家预算决算;颁布国家的大赦令和特赦令;制定并颁发国家的勋章和奖章,制定并授予国家的荣誉称号;依法任免政府工作人员、驻外代表、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成员和人民解放军主要领导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署的成员;筹备并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工作由中央人民政府主席领导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会议每2个月举行1次,由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召集和主持。1949年9月3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会议选举毛泽东为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朱德、刘少奇、宋庆龄李济深、张澜、高岗为副主席。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任命总理1人 、副总理若干人、秘书长1人 、政务委员若干人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作为国家政务的最高执行机关。1949年10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一次会议任命周恩来为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总理 ,同年10月19日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三次会议任命董必武陈云郭沫若、黄炎培为副总理 。1952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十七次会议又任命邓小平为副总理。政务院对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休会期间,对中央人民政府主席负责并报告工作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还组织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作为国家军事的最高统辖机关,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署作为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在历史上起过重要的作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在它存在的5年中 ,举行过34次会议 ,通过了一系列 法律 ,决定了国家生活 中的许多重大事项 。1954年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 。但它同建国初期的中央人民政府在性质、组织、职权、作用和在国家机构体系中的地位等方面有很大的差别。
历届主席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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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诞生.中国青年报.
最新修订时间:2023-03-10 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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