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是指通过牵头人组织,以多个中小企业所构成的集合为发债主体,发行企业各自确定发行额度分别负债,使用统一的债券名称,统收统付,向投资人发行的约定到期还本付息的一种
企业债券形式。它是以银行或证券机构作为
承销商,由担保机构担保,评级机构、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中介机构参与,并对发债企业进行筛选和辅导以满足发债条件的新型
企业债券形式。这种“捆绑发债”的方式,打破了只有大企业才能发债的惯例,开创了中小企业新的融资模式。
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源于美国的次贷危机引起了全球范围的金融危机,随着这一危机的到来,中国很多中小企业准备不足,导致破产、倒闭,而引起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中国采取了很多应对措施对中小企业进行保护和提振,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便是措施之一。
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将由资质卓越的第三方为债券提供统一担保,从而实现债券
信用增级,提高债券的市场认可度。
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由多家中小企业构成的联合发行人作为
债券发行主体,各发行企业作为独立负债主体,在各自的发行额度内承担按期还本付息的义务,并按照相应比例承担发行费用。
既有
融资方式不能满足中小企业扩大生产经营的需求,一方面产生过高的
融资成本,另一方面又导致企业资金的运行效率低下,最终结果是中小企业的
融资效率低下。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发行原因归结到一点就是中小企业的融资效率低下,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中小企业的规模小,技术水平低,可用于
抵押担保的资产少,易受
市场环境的影响,
经营风险程度高,
信用不佳,从而加大了
中小企业融资的复杂性。这与商业银行保持稳健性的经营原则相矛盾,导致商业银行不愿意对中小企业提供
贷款。另外,商业银行为中小企业提供
贷款需要付出更多的成本。首先,
贷款给一家大型企业相当于批发业务,给
中小企业贷款相当于
零售业务。相同金额的批发业务分为多个
零售业务,要经过更为繁杂的程序,单位资金的成本相对上升。其次,我国中小企业大多没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内部治理结构混乱,财务制度不透明,监督机制不完善。银行需花费更多精力判断是否能够
贷款给中小企业,增加了收集和分析信息的成本。总之,这些因素增加了商业银行为中小企业提供
贷款的风险和成本,从而增加了
中小企业贷款的难度,降低了中小企业的
融资效率。
企业申请上市需满足的一项基本要求是企业规模要达到一定程度,而大多数中小企业规模有限。例如,在我国的主板和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发行后股本总额不能少于5000万元。刚推出的创业板对企业规模的要求虽有所下降,但发行后股本总额仍不能少于3000万元,很多中小企业难以达到这样的要求。此外,上市条件中对企业的财务状况等还有一定的要求2。因此除少数中小企业外,大多数中小企业很难满足创业板的上市条件,更难以达到主板或
中小企业板的条件。即使满足了上市条件,中小企业难以承担上市过程中的中介费用、披露费用和其他成本。因此,中小企业的上市
直接融资渠道是不畅通的,
融资成本较高,降低了融资效率。
民间融的资界定包括
民间借贷和民间集资两个方面。
民间借贷属于
债权融资,民间集资属于
股权融资,但二者不同于
银行贷款、
发行债券和
上市融资等债券或股权融资方式。
民间融资具有一定的
优化资源配置功能,但在中国
民间借贷和民间集资不属于正规的
融资渠道,游离于现行法律规定之外,不仅不受法律保护,甚至有可能被冠以“
非法集资”等名义而受到法律的制裁。这增加了
民间融资的不确定性,中小企业进行民间融资不具有相应保障措施。
民间融资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表明其在一定程度上也脱离了法律的引导和监管,其收益率可能不以
法定利率为依据。现实中
民间融资的收益率大都处于
高利贷水平,大大高于
银行贷款利率。中小企业民间融资不确定性很大,成本很高,也会造成融资效率低下。
中小企业融资效率低下是集合债券的发行原因。但需注意,融资效率低下不一定仅仅导致集合债券的发行。除集合债券外,能提高
融资效率的其他方式也有可能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