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自早期
基督教的议会团体。现主要为罗马
天主教采用。地区主教团,即是某一地区(通常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内的几个天主教教省)的所有主教级别的神职人员的联合议会。世界主教团,即是全世界主要的主教级天主教神职人员的联合议会。主教团是教会临在于国家层面的一种形式,它不仅支持个别主教在其教区内的努力,亦促进与国内及国外其他主教间的沟通和照顾。
概念
天主教的主要行政方式是
梵蒂冈教廷-教省-教区-牧区的架构。依据梵二大公会议(1962-1965)的看法,主教们为了共同执行牧灵职务而成立的主教团,已成了今日教会内的重要成份,因为,尤其是现代,主教们往往不能适当地尽自己的职务,除非与其他主教密切地合作。同时,地区主教团大部分时候充当了教省和教廷中间一层的角色。主教团是教会临在于国家层面的一种形式,它不仅支持个别主教在其教区内的努力,亦促进与国内及国外其他主教间的沟通和照顾。
发展历史
在教会初期,同一区域的
主教常定期聚会,讨论信仰和教会的纪律,而互相支持。这种聚会以后演变为教省会议或全国性会议。对教律和信理的发展都很重要。中世纪时,这些会议在
欧洲不太盛行,但仍有定期的特别会议以进行改革。
到了十六世纪,这些特别会议受到限制。因为政府当权者可能透过这些会议控制主教们的决策。于是教廷决定,若事先没有获得许可,主教们不得召开此类会议。于是有些国家的主教遂以主教团方式聚会。此种会议与传统的特别会议有别。特别会议中的决议对与会主教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但主教团会议则不同,其约束力在于与会主教的赋予。
从1516至1788年法国的总主教们常定期举行会议,共同处理政教关系、教会纪律及地方主教与罗马的关系等问题。此类性质的会议亦相继在德国及意大利某些地方召开。1830年,
比利时的主教们开始召开正式的主教团会议,全国的主教们每年集会一次,其他国家的主教们亦先后跟进。
教宗利奥十三世(Leo XIII, 1878-1903)鼓励一些国家的主教们举行定期性会议,讨论如何保障教会权益,促进教友的公教生活。1884年起美国的总主教们每年聚会一次。1917年
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
美国的主教们组成全国天主教福利会(National Catholic Welfare Organization),指导美国教会如何协助国家。此组织后获
罗马批准,逐渐发展,对美国教会在教育、慈善事业、移民和社会正义等问题上有很大贡献。
1945年后罗马积极回应拉丁美洲的主教们对设立全洲主教团的建议。梵二以后,亚洲主教团协会、欧洲主教团协会及非洲多国的主教团协会先后成立。
神学地位
梵二期间,主教团往往被视为是主教们共融精神的现代表达方式。它不但实际具体地表达出主教们的相互关切和团结共融,亦显示出每位主教对其他教会的关心。各地主教团之所以是普世主教共融的表达,是因为各地主教团的成员也同时是普世(以教宗为首的)主教团的成员。因此地方主教团在某种程度上代表着普世主教团。
推广主教团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是地方教会共融的概念。普世教会本来就是个别教会(或称地方教会)的共融。普世教会不但是所有教区的共融,也是区域性地方教会、全国性教会、全洲性教会,甚至不同礼规教会之间的共融。正如教会宪因为每位主教代表自己的教会,主教团的结构能使整个天主教会在超越教区的层面上出现。
由于主教团在训导方面与教廷的训导在某些事上会有出入,教宗
保禄六世(Paul VI, 1963-1978)于1969年召开了一次世界主教非常会议,讨论主教团与宗座的关系。1985年教宗若望保禄二世(John Paul II, 1978- )召开第二次非常会议,主教团的神学地位和训导权问题再次提出。会后成立了一个特别小组,准备一份有关主教团的文件。1988年一份名为工作文件(Instrumentum laboris)终于分发各地主教,但各方反应不佳,尚待进一步改进。
法定地位
1983年颁布的
天主教法典中,由447至459条论及主教团的法定地位;第447条中说:主教团为一常设机构,是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主教们的集合体,为该地区的信众共同执行某些牧灵职务,依法律规定,特别藉适合于当时当地环境的使徒工作方式和计划,促进教会对人类的更大的福利。
主教团的成立及章程需有宗座的核准。主教团的成员包括该地区的所有教区主教及依法与其相等者:助理主教、辅理主教以及在该地区受宗座或主教团委托担任某种职务的领衔主教。开会时教区主教与那些依法与之相等者及助理主教都有表决权,其他成员则依章程而定。主教团设主席及代主席、常务委员会、各委员会及秘书长。辅理主教不得选为主席。
一个主教团要做出一个对全国教会有约束力的决定,无论它是以普通法令或是普通执行法令的形式出现,都必须先向罗马申请许可或认可,否则不能生效。
主教团已被许多教会领袖认为是教会应有的组织,它除了可共同决策外,可协助培养教会感,使信友扩大视野,看到一个真正的普世和大公的教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