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险又叫基本险,是指不需附加在其它险别之下的,可以独立承保的险别。 与其相对应的,是附加险。我们常见的
终身人寿保险、养老保险等险种都是主险。
主险指可以单独投保的保险险种,
附加险指不能单独投保,只能附加于主险投保的保险险种,主险因失效、解约或
满期等原因效力
终止或
中止时,附加险效力也随之终止或中止。
主险指可以单独投保的保险险种,附加险是指不能单独投保和承保的险别,只能附加于主险投保的保险险种,主险因失效、解约或
满期等原因效力
终止或
中止时,附加险效力也随之终止或中止。
投保人只能在投保
基本险的基础上,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加以投保。
基本险(主险)和
附加险之间的关系是
主合同与补充合同的关系。即基本险的条款是主合同,相对应的附加险条款是主合同的补充合同。二者具有主附关系,补充合同的存在依附于主合同的存在,而主合同通常可以与补充合同有密切的联系,但又不依附于补充合同。通常主合同与补充合同之间的关系是补充合同的未尽事宜以主合同为准,相抵触的部分以补充合同为准。所谓的“未尽事宜”是指补充合同没有约定而主合同有约定的内容,而“相抵触”是指
基本险和
附加险两部分就同一事项有相反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按条款规定以附加险为准。
主险和
附加险是从能否单独投保的角度对保险险种进行的基本划分。主险是条款内容完备、要素齐全、能够单独投保的险种,主险条款内容和要素一般都包括了《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应当具备的十一项内容。附加险条款内容相对而言要简单得多,除了规定体现其特殊性的必备内容以外,与主险条款相同的内容一般都省略了,而直接适用主险条款的相应规定,因此如果撇开主险条款中可供附加险援引的内容,附加险条款将因内容不完备、要素不齐全而无法单独投保,这也正是附加险必须在主险“基础”上才能投保的原因所在。由上可知,主险和附加险其实是一般和特殊的关系,因此附加险条款的规定应当优先适用,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就同一内容规定相抵触的,适用附加险条款的规定,这正是附加险特殊性所在;附加险条款没有规定而主险条款有相应规定的,适用主险条款的规定,即主险条款补充附加险条款规定之不足。
如对汽车保险而言,
车辆损失险和
第三者责任险是主险,而
全车盗抢险、
车上人员责任险、
玻璃单独破碎险、
自燃损失险、
不计免赔特约险等是
附加险,这些附加险使得保障更加全面。
一般附加险的
保费较少,并且它的存在是以主险的存在为前提的,不能脱离主险。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
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
责任保险。
车辆损失险是指
保险车辆遭受
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不包括地震)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本身损失,
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这与第三者刚相反是顾自己的,如果您爱惜自己的车就要买。
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
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同时,若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此发生仲裁或诉讼费用的,保险公司在
责任限额以外赔偿,但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简单地说,主险就是能单独投保的
保险产品。我们常见的
终身人寿保险、
养老保险等险种都是主险。
附加险就是指不能单独投保的那些险种。人们必须在买一份主险的前提下,附加这些险种才能享受相应的保障利益。
一般保险公司附加定期寿险住院津贴附加险的效力在时间上从属于主险。如果主险的效力
中止重大疾病险,并附加了其它一些意外医疗险种。后来她不幸得了重疾,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了重疾保险金,不久便通知林女士解除附加的意外医疗险。主险(
重疾险)合同效力的
终止,使得林女士在意外医疗方面的保障也不得不结束了。但是,有一小部分
附加险还是能在主险失效后而独立存在。人们在购买保险的时候不妨问清楚代理人附加险是否能在主险失效后继续有效。
一些产品虽然是附加险,但重要性不容小觑。人们要正确对待附加险的重要性,不然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王先生曾经买了一份
两全保险,并附加了一份意外医疗方面的附加险。这个附加险是一年期的,每年
保证续保。后来王先生不准备要这份附加险了,但并没有通知保险公司。他在自己的银行卡里只存入了主险的
保费,而保险公司则是按有
附加险来扣款的,结果因为费用不足,扣款没有成功。幸好王先生及时发现,不然
保单效力就受到影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