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
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丽水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0〕118号),设立丽水市卫生局,挂丽水市中医药管理局牌子。市卫生局是主管卫生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主要职责
(一)调研起草有关卫生行政(行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研究制订全市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战略目标;研究提出卫生资源配置方案,制订并监督实施区域卫生规划。
(二)依法履行卫生全行业管理职能;负责管理和发布卫生信息。
(三)依法行使卫生行政监督职能;依法监督管理传染病防治和食品、职业、劳动放射、学校公共场所卫生及无偿献血工作;负责作业环境卫生、职业病防治、从业人员体检监督监测工作。
(四)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制定对人群健康危害严重的疾病防治规划,组织对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组织调度全市的卫生技术力量,紧急处置重大灾情疫情、突发事件。
(五)贯彻中西医并重方针,负责中医药的继承、创新及中西医结合工作,研究提出中医药现代化规划并监督实施。
(六)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市社区卫生服务、农村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妇幼保健工作,实施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与计划生育部门密切配合,根据各自职责,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共同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
(七)制订全市医学科技和教育发展规划;组织重大医药卫生科研攻关项目的实施;组织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应用工作;组织全市继续医学教育、全科医学教育、高等医学职业教育工作和乡村医生培训工作。
(八)研究、指导全市
医疗卫生机构改革;负责全市医疗机构的分类管理。
(九)管理医疗机构内部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并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依法监督;负责指导和管理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医疗机构药品招标采购工作。
(十)制订全市卫生人才发展规划;负责对全市卫生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制定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认定的有关规定,并组织实施。
(十一)研究制订全市卫生经济发展战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
(十二)负责并管理市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承担市干部保健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三)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市初级卫生保健委员会、市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和市献血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四)参与全市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参与制定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及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参与制定全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参与制定定点医疗服务设置范围、支付标准、项目收费标准。
(十五)承担莲都区的妇幼卫生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十六)负责管理市级卫生事业单位。
(十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八)负责食品流通环节和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卫生许可和卫生监督,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许可,卫生许可的主要内容是场所的卫生条件、卫生防护和从业人员健康卫生状况的评价和审核,并严厉查处上述范围的违法行为,将
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通报质量技监和工商部门。
(十九)负责放射源的
职业病危害评价管理工作;负责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的准入管理;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负责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医疗应急。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卫生局(挂市中医药管理局牌子)设7个职能处室:
机构一
(一)办公室。综合协调局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秘、机要、文电、会务、档案、后勤保障和服务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卫生信息、政务公开、社会综合治理、平安丽水建设、来信来访和新闻发布等工作;负责普法工作;负责卫生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依法行政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工作;负责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协调推进和卫生强市、强县创建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二)规划财务处。拟订全市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拟订全市卫生资源配置标准,指导开展区域卫生规划工作,负责卫生统计信息工作;指导落实卫生经济政策和卫生财务管理规范,指导推进公立医院经济运行机制改革工作;拟订本市卫生装备标准和计划,负责大型医用设备的配备审核和监督管理;负责市属医疗卫生单位财务、基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审计工作;指导落实医疗服务价格、药品价格、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等政策;指导全市药械集中采购工作,负责采购交易过程的日常监管;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贯彻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组织实施基本药物的相关政策,指导落实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有关规定。
(三)疾控妇幼与基层卫生处(挂
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公共卫生应急处理办公室牌子)。拟订全市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全市重大疾病防控体系,防止和控制疾病的发生和疫情的蔓延;拟订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计划,组织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负责突发事件的灾后防疫工作;拟订卫生应急规划、制度、预案和措施,指导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分析评估等卫生应急活动;指导地方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实施预防控制和紧急救援,对重大灾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生物安全事故等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和应急措施;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组织拟订发展妇幼保健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妇幼保健监督管理,组织预防和减少
出生缺陷与先天性残疾工作,指导并推进妇幼保健服务均等化;组织拟订农村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指导推进农村卫生体制机制改革;指导开展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和基本医疗服务工作;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发展城乡
社区卫生服务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开展城乡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负责健康促进与教育、饮用水卫生监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农村改厕和卫生创建等工作的监督和技术指导;承担市公共卫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机构二
(四)食品安全协调与卫生监督处。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参与上级
卫生行政部门做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修订、企业标准备案工作;参与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检验机构资质和检验规范管理;负责拟订食品安全管理相关制度,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评估和预警工作;承担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依法负责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饮用水供水单位的卫生许可和卫生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的防治监督;负责医疗服务市场的依法监督,组织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承办重大疑难卫生违法案件;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五)医政处(行政审批处与其合署)。指导医疗机构的改革,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按规定权限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和校验;组织实施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等有关政策、规范、标准;拟订地方性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和服务标准,监督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和服务质量;拟订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医师和护士的执业资格准入和监督管理;指导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指导全市院前急救体系建设;依法管理无偿献血工作;拟订城市医院支援基层
医疗卫生机构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事件的医疗救助和重大活动医疗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医疗事故等技术鉴定工作;监督、协调和管理本部门的行政审批(含许可)工作。
(六)中医药管理处。拟订全市中医药(中西医结合)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中医医疗机构的服务规范和技术标准;负责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的业务指导监督工作;指导中医药科学研究,促进中医药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参与拟订全市中药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中医药的扶持政策;组织开展中医药文化的继承、传播和发展,推动中医药科普知识普及;负责指导全市民族医药工作。
(七)人事科教处。拟订全市卫生人才规划,指导全市卫生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等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各类卫生
专业技术人员人才培养工作;组织指导卫生管理干部培训工作;组织实施医药卫生科技攻关项目、技术推广和科学普及工作;承担医药卫生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培训工作;承担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全科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承担组织指导全市卫生系统涉外事务;组织开展卫生领域的科技、人才和资金引进工作;组织实施卫生系统的对外合作项目;负责管理国际和境外民间组织在我市的卫生合作活动;推动中医药的国际合作交流;负责我市承担的国家援外医疗任务;承担与港澳台的卫生合作交流工作;负责全市卫生系统安全生产工作。
直属卫生机构
丽水市医学学术信息管理中心
丽水市120急救指挥中心
市疾控中心
市卫生监督所
市职工卫校
市中心血站
地理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