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是情愿、志愿、应该。“权利”的对称。①又称“社会责任”、“直接社会义务”。社会普遍认为的为了满足一定社会关系参加者享受直接社会权利,其他人应作出的一定作为或不作为,是客观的社会规律、人们日常的生产活动和生活活动以及其他各种条件直接作用的结果,一般为习惯、道德等社会规范所确认。这种意义上的义务是法律义务的直接基础和社会内容。②“法律权利”的对称。又称“法律义务”。法律规定权利主体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一定行为的责任,是保证法律权利得以实现的条件,是国家对一定的直接社会责任的确认,有鲜明的阶级性,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根据
宪法和各部门法以及其他标准,可以对法律义务作出不同种类的划分。
词语概念
基本解释
1、 [Duty;Obligation;Commitment]
2、依照身份、地位或职业,由命令或习俗责成的工作、行为、
服务或职务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Volunteer;Voluntary] 不要报酬,义务劳动
引证解释
1、与“权利”相对。指政治上、法律上、道义上应尽的责任。 康有为 《大同书》甲部第四章:“若夫应兵点籍,则凡有国之世,视为义务。”
2、不要报酬的。如:义务演出。
基本含义
义务: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
权利:法律赋予人所享有的、为实现某种权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职责:在所有的社会关系中,任何人通常有一种最重要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决定着他的根本利益,是他主要的生活来源和生存根本,职责就是一个人在其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中应该进行的价值付出。
1、“权利”的对称。法律对公民或法人必须作出或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在
社会主义社会,义务与权利是一致的,不可分离。公民或法人按法律规定应尽的责任,例如:服兵役。
2、道德上应尽的责任。
3、不要报酬的:义务咨询义务劳动。
义务意味着主体必须响应他人的要求,针对客体做出某一特定的行为。
基本义务
公民的基本义务也称宪法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遵守和应尽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有:
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宪法第52条)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宪法第53条)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宪法第54条)
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宪法第55条)
5.依法纳税。(宪法第56条)
除上述的基本义务以外,我国宪法还规定了劳动的义务、受教育的义务、夫妻双方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这些义务既具有社会伦理和道德的性质,同时也具有一定形式的法律性质。
法律概念
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法律规定的对
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与权利相对应。
法律义务同基于道德、宗教教义或其他
社会规范产生的义务不同,它是根据国家制定的
法律规范产生,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履行的。违反法律义务就要承担法律责任(见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
法律上的义务与权利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没有权利就无所谓义务,没有义务也就没有权利。在某些
法律关系中 ,每一个法律关系的参加者都可能同时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例如在
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有取得一定物品为自己所有的权利,同时有付给货款的义务;出卖人则有把一定物品转移给买受人的义务,同时享有取得货款的权利。也有一些法律关系,一定的主体享受权利,而由一切人承担义务。例如在
所有权关系中,一切人都承担不妨碍某一
权利主体占有、使用或支配归他所有的财产的义务。在特定的场合,一种行为可以同时既是权利又是义务。例如法律授予国家机关及其
公职人员的职权。就其与公民的关系来说,是行使权利;就其与国家的关系来说,又是履行义务。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对公民的义务进行不同分类,通常分为:①政治生活的义务和一般民事关系的义务。如交纳捐税、服兵役,是政治生活的法律义务;抚养子女、履行债务,是一般的民事法律义务。②
积极义务和
消极义务,积极义务即必须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如纳税、抚养的义务;消极义务即不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如不得侵入他人住宅的义务。③绝对义务与相对义务。绝对义务,又称对世义务,指对一般人承担的义务,例如不得侵害法律所保护的任何公民的基本权利。相对义务,又称对人义务,指对特定人承担的义务 ,如债务人只对
债权人承担清偿债务的义务。④第一义务与第二义务。这一区别的标准与权利中的原权利与派生权利(又称救济权)的划分相当。第一义务对应原权利而存在,即不侵害他人权利的义务;第二义务对应派生权利而发生,即由于侵害他人权利而发生的义务(见权利)。
道德名词
个人对他人、集体和社会应尽的道德责任。大致包括对他人和对社会两大类:前者是对自己的家庭、亲属、朋友、同事等应尽的道德责任,后者是对祖国、民族、集体等应尽的道德责任。是人们基于对他人和社会利益的理解,在内心信念的引导下自觉履行的责任。
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认为,道德义务是从人们所处的
社会关系中产生的,不管个人是否意识到,客观上必然会对他人、对社会负有一定的使命和职责。随着社会关系的发展变化,道德义务的内容和范围也在不断变化和发展,因而它是具体的历史的范畴。在阶级社会中,道德义务本质上反映了各个阶级的利益和要求。人们所处的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决定了道德义务的多样性,道德义务与政治义务、
法律义务不仅在内容上不同,而且实现的形式也不相同。政治、法律义务主要依靠外在的强制力发生作用,拒绝尽这种义务,会受到相应的纪律或法律的追究。道德义务虽然也受外在的社会舆论的约束,但主要靠人们内心自觉的信念。
无产阶级的道德义务,是根据
共产主义道德原则和规范提出来的,它反映了社会发展规律的客观要求。无产阶级的道德义务要求把履行对阶级、民族、国家的义务放在首位。对于共产主义者来说,道德义务不只是外在的要求和
职责,更重要的是为共产主义事业而斗争的内心需要和高度自觉。
自觉履行道德义务是一个人品格和素质的体现,也是人类的自然义务。自觉履行道德义务有助于社会主义
精神文明建设,在建设
和谐社会的今天,有利于实现以德治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