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冉克羊,内蒙古自治区
锡林郭勒盟阿巴嘎旗特产,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
产品特点
品质特点
乌冉克羊黄头(颈)、褐青头(颈)为主,体躯白色。体格大,头略小,额较宽,鼻隆起。眼大而突出,颈中等长,颈基粗壮,鬐甲稍高,部分个体颈上部有鬃毛。胸宽而深,前胸突出,肋骨拱园,胸深约体高的二分之一,背腰平宽,体躯较长,后躯发育良好,肌肉丰满,十字部略低于鬐甲部。尾形呈方园形,尾长宽度多数接近,尾中线有道微纵沟,尾尖细小而向上卷曲,并紧贴于尾端纵沟里或S形细小尾尖。全身结构匀称,体质结实,骨骼健壮肌肉发育良好,皮肤致密而富有弹性,被毛厚密而绒多。公羊有角的占50%左右,母羊一般无角。
乌冉克羊肉具有香味浓郁、肉质柔嫩、食之爽口等风味特点。
乌冉克羊的最低生产指标:
羔羊初生重:公羔4.3千克,母羔4.0千克;4月龄体重:公羔35千克。
产肉性能:屠宰率成年羯羊55%,1.5岁羯羊52%,6月龄羯羊50%;净肉率成年羯羊45%,1.5岁羯羊42%,6月龄羯羊40%。
羊繁殖性能:母羊的产羔率112%。
乌冉克羊种公羊的颈部粗毛发达,毛长20厘米~30厘米,背腰平直,胸深而宽。脂尾呈圆形或纵椭圆形,尾中线有纵沟,尾尖细小而向上卷曲,并紧贴于尾端纵沟里。体躯毛色洁白,但头颈部、前后膝关节下部多有色毛。头黑花头、黄花头居多。
乌冉克羊不但抓膘能力强,而且冬春保膘能力强。在较短的夏秋季青草期迅速恢复体力,抓好膘。该羊在草原寒冷的冬春枯草季节,不加任何补饲的情况下,能较好地保持膘况和体况,对草原放牧型羊群来说,对母羊怀孕保持胎儿的正常发育和产羔后的产奶有利。
营养价值
乌冉克羊肉蛋白质含量21.0克/100克以上,皮下脂肪平均为17.0克/100克,氨基酸总含量为19.0克/100克左右冷冻肉。
产地环境
植被地貌
乌冉克羊生产于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阿巴嘎旗北部,当地地域地貌以
蒙古高原低山丘陵区为主,地势由东北向西南倾斜,平均海拔1127米。从形态上可划分为低山丘陵、高平原、熔岩台地、沙地四个类型。土壤以栗钙土、淡栗钙土和风沙土为主。草原植被由旱生或广旱生植物群落组成,植被以针茅、羊草、披碱草、冷蒿、隐子草为主,共有426种,有利于乌冉克羊群的觅食生长。
水文情况
乌冉克羊产地区域南部水资源较丰富。水质良好,尤其多处的泉水富含各种矿物质和微量元素。高格斯台河、灰腾河、巴彦河汇成巴彦河水系由南向北注入
呼尔查干淖尔,流域面积3425平方千米,年径流量4320立方米。北部的达锣图如高勒、伊和高勒系两条季节性河流,遇旱断流,其上游有多处泉水注入河槽补给,流域面积1145平方千米。境内湿地分布广,约316平方千米,占总面积的1.15%。湖泊138个,泉水83处。地下水资源总量39343万立方米/年。良好的含矿物质和微量元素的水质,使乌冉克羊具有丰富营养和口感。当地流传乌冉克羊喝的是“矿泉水”,吃的是“中草药”的说法。
气候情况
乌冉克羊产地区属中温带干旱、半干旱大陆性气候,多大风和寒潮,冷暖多变。光照充足,年日照时数在2930小时~3350小时。4~9月份为牧草生长期。年平均气温0.7摄氏度。日平均气温10摄氏度以上,一般从4月中旬出现持续到10月中旬,约180天左右。蒸发量1900毫米。年平均降水量245毫米,多集中在6~8月,无霜期90~110天。适宜的气候条件,有益于乌冉克羊的繁育生长。
历史渊源
乌冉克羊来源于喀尔喀蒙古羊血统,主要分布在内蒙古自治区
阿巴嘎旗北部的吉尔嘎朗图、巴音图嘎、伊和高勒和额尔敦高毕苏木。乌冉克羊在当地饲养,可以追溯到清朝康熙二十七年(1688年),已有300多年的历史。
据史料考证,乌冉克羊有其特有的遗传特性,既不属于水草丰美草原生态型的
乌珠穆沁羊,也和半荒漠、戈壁生态型的
苏尼特羊不同,是
喀尔喀蒙古羊系统中的一个优秀地方类型。
乌冉克羊长期生活在高原干旱草原上,对高寒、多风和干旱的恶劣自然条件和特定的生态环境,表现了较强的适应能力。乌冉克羊经过长期自然选择和人工选育而形成,是蒙古羊品种中具有特点品质的羊群,其耐寒、抗旱、抗灾能力强,成活率高,生长发育快、生命力强,对草原气候和放牧饲养条件有良好的适应性。在历史演变过程中,乌冉克羊经过长期的自然选择和牧民们培育,逐渐形成了地方良种-乌冉克羊。
2009年6月,乌冉克羊经中国国家家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鉴定为畜禽遗传资源,列入中国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名录。2009年10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发布第1278号公告,正式将乌冉克羊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名录。
2017年9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联合中国国家科学技术部在
内蒙古大学成立“省部共建草原家畜生殖调控与繁育国家重点实验室”,简称“草原家畜国家重点实验室”。锡林郭勒盟阿巴嘎旗是自治区现代化畜牧业旗县建设的两个重点旗之一,是蒙古羊典型代表“乌冉克羊”的发源地和集中分布区。
从2018年5月开始,“草原家畜国家重点实验室”开始实地调研阿巴嘎旗,和当地牧民、企业、政府单位沟通,最终决定实施“乌冉克羊种质提升工程”,主要内容包括,在阿巴嘎旗蒙高丽亚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立“乌冉克羊健康与品质检测中心”;为政府新建立的乌冉克羊种羊繁殖基地和旗农牧业局的草原家畜疾病防控实验室提供科技支撑。
2019年8月15日-17日,由
中国民族贸易促进会一乡一品产业促进发展中心牵头启动的阿巴嘎旗乌冉克羊“一乡一品”团体标准制定和产品评价工作启动调研活动在阿巴嘎旗进行,其目的是为提升产品质量、扩大阿巴嘎旗乌冉克羊美誉度、增强品牌影响力以及为广大牧民达到经济效益最大化。
生产情况
截至2013年统计,乌冉克羊存栏羊110万只,出栏58.9万只。
产品荣誉
2013年12月30日,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正式批准对“乌冉克羊”实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
地理标志
地域保护范围
乌冉克羊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范围为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阿巴嘎旗的
吉日嘎朗图苏木、
伊和高勒苏木、那仁宝力格苏木、
别力古台镇、
洪格尔高勒镇、
查干淖尔镇6个苏木镇的71个嘎查。位于锡林郭勒盟中北部。地处东经113°28′~116°11′,北纬43°05′~45°26′。东边与
东乌珠穆沁旗和
锡林浩特市相邻;西边与
苏尼特左旗毗邻;南部与
正蓝旗交界;北部与
蒙古国接壤,国境线长175千米。草场总面积2.7万平方千米。
质量技术要求
乌冉克羊质量控制技术规范编号:AGI2013-03-1277。
1、产地选择
乌冉羊在典型干草原条件下,独特的气候、优良的草原、纯天然、无污染的环境下生长,以自然放牧为主饲养方式,保持纯天然的原材料。
2、品种范围
乌冉克羊品种范围选择以选留黑头(颈)、黄头(颈)、褐青头(颈)为主,并把体大、体躯白色、瘦肉率高、多肋骨、适应性好、遗传性能稳定、抗逆性强等形状性能做为选育方向。为防止品种退化和混杂,核心群和选育群中禁止使用其它品种的种公羊交配。品种选择符合QXL/15-1997要求。
3、生产控制
3.1饲养方式:保持纯天然的牧养方式,冬春适当补青干草。并推广《肉羊饲养实用技术》。
3.2疫病防治:每年都适时进行羊三联疫苗、口蹄疫等防疫注射,实行早春驱虫和夏秋药浴;加强防治羔病,提高接羔保育率。
3.3配种:以该交配种为主,公母比例为1:30~35。
4.产后处理
4.1适龄屠宰:6月以上龄羯羊活重35千克以上,成年羯羊65千克以上,母羊50千克以上。
4.2按伊斯兰教风俗屠宰,屠宰厂符合GB/T17237-2008《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规定,屠宰检验按GY/T467规定执行。
4.3生产记录:对养殖户所有的羊要准确、真实、完整进行记录,要求有配种、产羔、哺乳、断奶、增重(初生羔羊体重、6月龄体重、出栏体重)记录,饲养管理、疫病防治记录,出场销售记录,并且这些记录最少要保留3年。
乌冉克羊产品遵循《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并严格执行NY5027-2008《无公害食品 畜禽饮用水水质》、NY5147-2008《无公害食品 羊肉》、NY5149-2002《无公害食品 肉羊饲养兽医防疫准则》的规范和标准生产。肉羊屠宰检疫必须按照农业部标准NY467-2001《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做好宰前检疫、宰后检疫及检疫检验后处理;羊肉产品卫生指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2723-1981《鲜牛肉、鲜羊肉、鲜兔肉卫生标准》和GB2709-1981《冻羊肉卫生标准》。
专用标志使用
乌冉克羊中国国建地理标志农产品标志使用只限于内蒙古锡林郭勒盟阿巴嘎旗境内的乌冉克羊生产经营者。经营者须向登记证书持有者-阿巴嘎旗畜牧工作站提出标志使用申请,并按照《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设计使用规范手册》等的相关要求生产和使用标志,产品名称统一为“乌冉克羊”。经营者在其产品外包装箱上采用“乌冉克羊”结合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的方法进行标注;可直接在其产品上加贴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
乌冉克羊专用标志符合农产品地理标志实行公共标识与地域产品名称相结合的标注制度。乌冉克羊专用标志的使用具体依据《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和《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执行:
1、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登记持有人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①生产经营的农产品产自登记确定的地域范围;
②已取得登记农产品相关的生产经营资质;
③能够严格按照规定的质量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④具有地理标志农产品市场开发经营能力。
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年度与登记证书持有人签订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在协议中明确使用的数量、范围及相关的责任义务。
2、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享有以下权利:
①可以在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②可以使用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宣传和参加展览、展示及展销。
3、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①自觉接受登记证书持有人的监督检查;
②保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品质和信誉;
③正确规范地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4、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质量控制追溯体系。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和标志使用人,对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质量和信誉负责。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和登记证书。
6、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