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苏里船歌》是由
郭颂、胡小石作词,郭颂、
汪云才作曲,郭颂演唱的歌曲,该曲根据
赫哲族民间曲调改编,于1962年创作完成。1980年,该曲被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选为国际音乐教材(亚太地区)。
1962年,为了参加第二届“哈尔滨之夏”,作词家胡小石在郭颂的嘱托下,到黑龙江省赫哲族居住区采风,在与赫哲人共同生活的日子里,他获得了创作灵感,与此前就在赫哲族居住区采风的作曲家汪云才以及歌唱家郭颂一拍即合,磨了两三个月,创作出了这首《乌苏里船歌》。该曲主曲调是郭颂等人在赫哲族民间曲调《
想情郎》、《狩猎的哥哥回来了》的基础上,进行艺术再创作,改编完成的作品。
《乌苏里船歌》经过华丽流畅、新颖别致,在原有民歌的基础上对乐句的落音做了调整,使乐句之间的对比更为明显。赫哲族民歌所具有的乐句重复、节奏重复、五声音阶、音域平稳、简朴明快等特点,在《乌苏里船歌》中都得到了很好的体现,听来有“歌在船头、唱在浪中”的韵味。
《乌苏里船歌》包括序唱、主体和尾声等三个部分。序唱是根据伊玛堪改编的散板性引子,只用虚词;第二部分是歌曲主体部分,也是唱曲中心部分和主要唱词部分,是根据赫哲族民歌改编的行板,它包括了三段歌词:第三部分是用伊玛堪改编的散板性的尾声,仍只用虚词,与第一段相呼应。第一段序唱与第三段尾声篇幅短小,且只用虚词,故整首歌中最重要的是中间的主体部分。
1999年11月,在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上,中央电视台的主持人特别强调:“刚才郭颂老师唱的《乌苏里船歌》明明是一首创作歌曲,可长期以来我们一直把它当作是赫哲族民歌。”该台晚会录成VCD发行时,仍然注明郭颂是《乌苏里船歌》的作曲者。黑龙江省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政府认为郭颂及相关单位侵犯了其著作权,伤害了每一位赫哲族人的自尊心与民族感情,遂向北京二中院提出诉讼,要求被告郭颂及中央电视台停止侵权、公开道歉、赔偿损失。这是我国《著作权法》颁布后首例民间文艺作品主张权利的官司。
最终法院认定,四排赫哲族乡有保护本民族文化财产的权利和义务,而《乌苏里船歌》主曲调则是郭颂等人在赫哲族民间曲调《想情郎》的基础上,进行艺术再创作,改编完成的作品。因此,法院判决要郭颂等被告使用《乌苏里船歌》时需要注明源于赫哲族民间曲调并在报刊上刊登相应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