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户是
中国历史上以音乐歌舞专业活动为业的
贱民。他们部分来源于罪犯的家属,也有部分原为良人。乐户制度作为历代统治者惩罚罪犯和政敌的一项手段从
北魏一直延续至清。
刑律名。所谓工,主要是指供职于
内务府、工部等官府衙门和在京从事
手工劳动、具有一定手艺的各色工匠。乐户是一种罪役户,也叫“乐人”,是把犯罪者的妻女或犯罪的妇女没入官府,隶属乐籍,成为乐工,有的年青乐工则充当官妓。
清制,凡工匠、乐户犯徒罪者,不论哪一等徒罪,在执行
徒刑时,除附杖照律按数决责外,都留住衙门按年限拘役,
停止支付月粮。这种处理同一般犯徒罪者有所不同,后者在京由
顺天府尹于离京五百里州县定地充配,外省由督抚于
通省州县交各该州县严行管束,在驿站及衙门服役。但如因斗殴伤人及监守常人盗、窃盗、掏摸、抢掠,则发配刺字与常人一体科断, 在配所决杖服役, 不准留住衙门。
雍正在名义上以苛刻的条件开豁”乐户”,“已越四世,亲支无习贱业者,准其应考、出仕。”但直到清末,“乐籍”仍然实质存在。那时,优伶、衙役和差役都算
贱籍出身,其子女连考秀才的资格都没有,如果他们买通“招生办”官员,冒充良民参加考试,一旦查出,考生和官员都要被治罪。实例如
周传瑛,1912年6月30日出生于
苏州一户“乐籍”家庭,九岁时因家境贫寒进入
苏州昆剧传习所初习
旦行。
封建时代供
统治阶级取乐的人户,专门从事吹弹歌唱,名隶
乐籍,户称“乐户”。后来也用来称“妓院。在官府注册,并编上
名籍的妓女户。后为一般妓院的泛称。
1.古时罪人的妻女或犯罪的妇女,她们没入官府,充当官妓,从事弹奏演唱。《魏书·刑罚志》:“诸强盗杀人者,首从皆斩,妻子同籍,配为乐户;其不杀人,及赃不满五匹,魁首斩,从者死,妻子亦为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