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
清代统治者在西北回、撒拉、东乡等民族
穆斯林聚居区推行的一种基层统治制度。乡是一种社会行政单位,
乡约则为一个乡的首领。
雍正时,首先在河州(今甘肃临夏)所属各地设置。乾隆四十六年(1781)苏四十三领导的穆斯林反清起义被镇压后,为对西北地区穆斯林严加防范和控制,清政府下令在河湟地区各乡设乡约,由其具结担保在该地的穆斯林不发生违反禁令的事端。后来此制度更有所发展,并逐步推行到西北信仰伊斯兰教的各民族地区。乡约分寺约和回约两种。寺约即在有清真寺的地方“由地方官择立该教公正之人”充当之,责令其约束本教坊教民,回约即在无
清真寺的穆斯林居住地方,“按乡里人数择举老成者”担任之。“分段管理,各给印札”,预限3年,期满更换。从此“不须再立掌教各目,亦不准其苛派花户。若有不法之徒滋事行凶以及私立邪教等事,即由该寺约、回约妥为秉公处理,违者则禀官提究”。这样,清政府以此制度取代寺坊组织,加强对西北各族穆斯林的统治。除此之外,清代云南省的龙陵厅也实行乡约制度,但这里不是穆斯林聚居区域,而是傣族和景颇族聚居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