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是一个有着鲜明中国特色的社会组织,产生于新中国建立之初,是我国 《
宪法》规定的六大类组织之一,也是《
民法通则》规定的四类法人之一。随着事业单位的不断发展,对事业单位的界定也不断变化。
根据2004年6月27日国务院修改发布的《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事业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后,应当依法登记或者备案。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事业单位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法律规定具备法人条件、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即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具备的法人条件、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执业许可证书的事业单位,不再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而是由有关部门按照分级登记管理的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
直属事业单位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
登记管理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事业单位登记或者备案申请应当核准登记或者备案,并向其颁发《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合法凭证。未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事业单位不得以事业法人名义开展活动。事业单位应在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