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事实认识错误,即行为人所认识、所意欲的事实与实际情况、
客观事实不一致,是指行为人对与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有不正确理解。这类错误是否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要根据不同的情况作不同的处理:如果属于对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情况的错误认识,就要影响行为人的
刑事责任;如果属于对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事实情况的认识错误,则不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几种形式
一是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
二是客体的认识错误;
三是对象的认识错误;
五是手段、工具的认识错误。
概论
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与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有不正确理解。这类错误是否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要根据不同的情况作不同的处理:如果属于对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情况的错误认识,就要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属于对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事实情况的认识错误,则不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错误,是指行为人的认识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对事实的认识错误分为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和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即行为人只是在某个犯罪构成的范围内发生了对事实的认识错误,因而也被称为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存在“具体的符合说”和“法定的符合说”。在我国刑法理论采用后者。前者认为,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具体地相一致,就成立故意的既遂犯;后者认为,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犯罪构成的范围内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的既遂犯。比如,甲某本欲杀害乙某,在黑夜里误将丙某当成乙某杀害。甲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根据“法定的符合说”,刑法规定
故意杀人罪是为了保护人的生命,而不只是保护特定的甲某或者乙某的生命,因此,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想杀人,而客观上又实施了杀人的行为,那么就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如果按照“具体的符合说”,甲针对特定的丙实施了杀人行为,主观上也有杀人的故意,在杀死丙的事实范围内,甲的行为主客观一致,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或者说,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所发生的事实跨越了不同的犯罪构成,因而也被称为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主要包括主观上想犯重罪,客观上却触犯轻罪以及主观上想犯轻罪,客观上却触犯重罪的情形。
事实认识错误种类繁多,比较复杂。
客体错误
客体错误,是指行为人意图侵犯一种客体,而实际上侵犯了另一种客体。比如,行为人误认为正在抓捕人犯的警察正与其朋友打架,于是上前将警察打伤。在此案中,行为人意图侵犯的是他人的健康权利,却由于其认识错误,而实际上侵犯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常的公务活动。对于这种认识错误,应当按照行为人意图侵犯的客体定罪,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对象错误
对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有以下几种情况:
(1)误把甲对象作为乙对象加以侵害,而二者体现相同的社会关系。如行为人在行为时,误把甲认为是乙而对其实施杀害行为。这种对体现相同社会关系的具体目标的错误认识,并没有使行为人罪过的内容发生改变,所以行为人仍应负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2)误把甲对象作为乙对象加以侵害,而二者体现的社会关系不同。比如,行为人意图盗窃办公室的一般财物,却到值班室将枪支作为一般财物加以盗窃。对于这种错误,只能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内容认定犯罪性质,即行为人以盗窃一般财物的故意实施盗窃行为,成立盗窃罪。
(3)误将犯罪对象作为非犯罪对象加以侵害。比如,行为人误以人为兽而实施杀伤行为。对于这种错误,由于行为人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而不是故意犯罪,而应根据实际情况成立过失犯罪,或是意外事件。
(4)误将非犯罪对象作为犯罪对象加以侵害。比如行为人意图杀害甲,但在黑夜中将牲畜误认为是甲而加以杀害。对于此种错误,由于行为人
主观上存在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犯罪行为,只是由于认识错误而未得逞,因而构成
犯罪未遂。
行为认识错误
行为认识错误包括两种情况:
(1)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实际性质发生了错误的理解。比如,行为人把不存在的侵害行为误认为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实行防卫,致人死伤。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行为人不存在故意犯罪的故意,因而不应论以故意犯罪,而应根据实际情况成立过失犯罪,或是意外事件。
(2)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手段存在错误认识。
手段错误有三种形式:
其一,行为人由于愚昧无知或者迷信使用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方法。比如,行为人企图用画符念咒的方法达到杀人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这种手段本身缺乏危害社会的可能性,行为不具社会危害性,因此,不能成立犯罪。
其二,行为人意图采用的犯罪手段具有产生危害社会结果的可能性,但由于认识错误而使用了不能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手段。比如,行为人误以砂糖为砒霜,实行杀人。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存在犯罪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只是由于认识错误,采用了不能使犯罪得逞的手段,因此成立犯罪未遂。
其三,行为人不具有危害社会的意图,但由于误解工具或拿错物品造成损害结果。如,行为人误把砒霜当作砂糖给人服用,造成他人死亡。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如果在主观上有过失,成立过失犯罪。
因果关系错误
因果关系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的行为和所造成的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实际发展有错误认识。
因果关系错误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1)行为人误以为自己的行为已达到预期的犯罪结果,但实际上并没有发生这种结果。比如,行为人欲杀甲,将甲从悬崖上推下,以为甲已坠崖身亡而离去,但实际上甲被树枝挂住而未死。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已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因此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未遂。
(2)行为人所追求的结果事实上是由其他的原因造成的,但行为人误以为是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比如,上例中,甲坠崖未死,但在受伤回家的路上,被违反交通规则的汽车轧死。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虽然相信自己的行为已致甲死亡,事实上甲最终确实死亡,但我们却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因为甲的死亡并不是行为人的杀人行为直接造成的,而是由交通事故导致的,因此行为人负故意杀人未遂的刑事责任。
(3)行为人的行为没有按照其预想的方向发展及其预想的目的停止,而是发生了行为人所预见所追求的目标以外的结果。比如,行为人意图伤害甲,不料刺中甲腿上的动脉血管,致使甲流血过多死亡。在这种情况下,虽然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了甲的死亡,但行为人并无杀害甲的故意,因此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故意杀人罪,而只能让其负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
刑事责任。
(4)行为人实施了两个行为,伤害结果是由其中一个行为造成的,行为人却误以为是由另一个行为造成的。比如,行为人意图伤害甲,在用暴力致其昏迷后,行为人以为甲已死亡,为隐匿罪证,行为人将甲抛下悬崖,致使甲摔死。刑法理论上对这种情况存在着较大的争议。我们认为,此种情况,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杀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虽然实施了杀人的行为,且甲的死亡结果也确实是由他的行为直接造成的,这种情况不影响故意杀人罪既遂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