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2年,
中国人民解放军开始筹备实行
军衔制工作,当时
总干部部和苏联专家初步制定出一套军衔方案。该方案将军衔设为6等20级。元帅3级:大元帅、国家元帅、兵种元帅;将官4级:
上将、
准上将、
中将、
少将;
校官3级:
上校、
中校、
少校;
尉官4级:
上尉、
一级中尉、二级中尉、
少尉;军士4级:
准尉、
上士、
中士、
下士;士兵2级:上等兵、
列兵。
1953年《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条例(草案)》对上述方案作了修改:增加
大校一级;将上将、准上将改称
大将、上将;将上尉、
一级中尉、二级中尉改称
大尉、上尉、
中尉;其它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