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云南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共云南省委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精神,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是云南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为正厅级,由云南省自然资源厅统一领导和管理。
机构职责
(一)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标准并监督实施,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并统一发布有关信息。承担林业和草原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组织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有关工作。
(三)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经国家批准后监督执行。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负责国家级公益林审核、报批,组织实施省级公益林划定,指导公益林管理工作。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湿地保护规划和有关标准规范,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四)负责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组织拟订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拟订云南省标准和规定,监督管理石漠化、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
(五)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以及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调查、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拟订及调整云南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六)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有关标准。组织开展国家公园的划定、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拟订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报经批准后指导实施。负责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等的审核报批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的申报。负责森林旅游发展的规划、指导、管理和监督。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关工作。
(七)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和产业发展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区、国有林场、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林业和草原发展、维护林业和草原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指导监督林下经济发展。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八)拟订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订相关林业和草原产业云南省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有关工作。
(九)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指导和监督生态定位站和生态体系建设。
(十)指导云南省自然资源公安工作,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公安队伍,指导相关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有关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十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有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集体)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灾害统计评估及恢复重建工作。
(十二)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国家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省政府规定的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参与拟订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经济运行分析。
(十三)负责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宣传和外事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务,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十四)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秘、信息、安全、日常外事、保密、信访、督查、档案、政务公开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承担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以及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执法、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听证的有关工作。提出生态建设、林业和草原产业发展的综合性政策建议,提出林业和草原法制建设规划与年度工作计划。承担“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承办其他有关法律事务。
(三)生态保护修复处。承担森林、湿地、荒漠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起草国土绿化方针政策,综合管理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退耕还林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承担古树名木保护、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有关工作。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起草荒漠化防治、石漠化防治建设规划、有关标准和技术规程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石漠化、荒漠化防治重点生态工程。承担防治荒漠化公约履约工作。承担云南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森林资源管理处。拟订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政策措施,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经国家批准后监督执行。承担林地有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指导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指导基层林业站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天然林、公益林保护有关工作。负责森林和草原防火有关工作。
(五)草原管理处。承担草原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指导草原保护工作,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组织实施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负责退耕(牧)还草有关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
(六)湿地管理处。承担湿地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湿地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湿地生态修复、生态补偿工作,管理重要湿地,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承担国际湿地公约履约有关工作。
(七)野生动植物保护处。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资源状况评估。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提出云南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调整建议。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履约有关工作。
(八)自然保护地管理处。监督管理国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工作。负责森林旅游发展的规划、指导、管理和监督。承担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有关工作。
(九)林业草原改革与产业发展处。承担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区、国有林场、草原等改革及产业发展相关工作。组织拟订林业和草原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林地林木和草原承包经营、流转管理。拟订资源优化配置和木材利用政策。指导监督林下经济发展。
(十)国有林场和种苗管理处。指导国有林区基本建设和发展。承担林木种子、草种管理工作,组织种质资源普查、收集、评价、利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组织良种选育审定、示范、推广。指导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设。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草种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
(十一)规划财务处。研究提出林业和草原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建立林业和草原生态扶贫、相关生态补偿制度并组织实施。编制和组织实施部门预算。管理监督中央和省级林业和草原资金及相关项目实施。编制年度生产计划。监督管理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林业和草原国际合作项目资金。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行业会计核算和规费。负责林业和草原经济运行分析,负责统计信息工作、审计稽查、机关财务核算管理和直属单位计划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科学技术处。组织开展林业和草原科学研究、技术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科技标准化、质量检验、监测和知识产权等有关工作。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指导和监督生态定位站和生态体系建设。负责林业和草原宣传、教育有关工作。
(十三)行政审批处。负责林业系统行政审批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和涉及行政审批的信息公开等工作。组织拟订行政审批工作办理流程、审核标准和规则。承担省级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承担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办理出省植物检疫证书。
机关党委(人事处)。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指导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离退休人员办公室。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
现任领导
万勇:省自然资源厅党组成员,省林业和草原局局长、党组书记
文彬:省应急管理厅副厅长、党委委员,省林业和草原局党组成员
田建宏:省应急管理厅党委委员,省林业和草原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赵永平:省林业和草原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丁鲲:省林业和草原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段利武:省林业和草原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参考资料
所获荣誉
2021年4月,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扶贫办被授予“云南省脱贫攻坚先进集体”称号。
办公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沣源路18号
参考资料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正式挂牌.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领导专栏.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最新修订时间:2024-12-14 19:59
目录
概述
机构职责
参考资料